《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
王瑞雪,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声誉制裁是公权力主体披露相对人负面信息、降低相对人社会评价的行为。在通报批评等“一事一议”的传统形式之外,声誉制裁在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的掩映下,以常态化的违法事实公布、负面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和向相对人施以各类负面标签等形式自动化、普遍性地展开。声誉制裁存在信息范围过广、制裁效果过重、修复难度过大等问题,结构性地压缩了行政裁量空间以及宽容、激励等制度的空间。公权力主体应当将“保护相对人声誉”作为重要的公法价值,扭转针对相对人声誉信息以“披露为原则、不披露为例外”的现实作法;限缩声誉制裁的适用范围,选择恰当的声誉制裁形式;设置有意义的程序装置,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声誉修复与救济机制,保护相对人未来发展的能力。
关键词:声誉 声誉制裁 信息公开 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