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下午三点,我院在南开大学法学院333会议室,举办了题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学术讲座,主讲人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编审刘克毅教授。此次活动由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杨文革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副教授、张志坡副教授、刘鹏飞老师,天津大学法学院曹云吉老师、曹建军老师以及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学术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之前,主持人杨文革教授对刘克毅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刘克毅教授的基本情况及刘教授在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案例领域的学术成就。
刘克毅教授围绕着指导案例的形成机制进行了五个部分的讲解:第一部分介绍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成机制及其特征。人民法院指导性案机制的参与主体众多,但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该机制的形成与制度现象、要素及其复杂关系以及工作原理等因素密切相关。与英美法系自发形成的判例机制相比,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机制为筛选型形成机制;依据不同法律部门和实务操作要求,指导性案例机制体现为多层次筛选形成机制;一元化的多层次筛选形成机制。
刘克毅教授继而评判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目前,在案例供给上体现为供给不足,总量难以满足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总体质量和适用率不高,甚至质量问题还将影响实际适用的情况,实践操作性不强。
刘克毅教授然后阐述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合理性。从我国的法律传统来看,一直采用的是一元化筛选方式,从我国法院的组织管理系统来看,我国法院采取的是科层化的组织方式,其裁判的权威来自于组织结构及立法者的权威。从法律文化方面来看,社会各界对法官的职业权威、裁判的权威的认同感有待加强。
刘克毅教授还讨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正当性。应从价值层面讨论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对指导性案例权威性进行论证。
刘克毅教授分析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的体系化。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案例的关系中,体现为《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重大案例的形式,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中,要明确二者在发挥作用的方式、范围上是有区别的,因这种区别在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发布数量上也应进行相应调整。
刘克毅教授在讲授结束之后与现场的师生展开了热烈的互动。高通副教授、张志坡副教授、曹云吉老师和曹建军老师和研究生同学分别提出了问题,并就指导案例相关问题的研究体会与刘教授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本次讲座完善了同学们对指导案例形成机制的认识,深化了大家对于指导案例形成机制的理解,启发同学们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深入思考,使同学们丰富了学术视野,极大地激发了对学术研究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