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主讲“漫谈刑法解释”

发布者:sudyam发布时间:2023-06-24浏览次数:94

421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应邀做客第八期“南开法学名家讲坛”,主讲“漫谈刑法解释”。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致欢迎辞,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强军教授、邹兵建副教授、隗佳助理教授、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田霖主任参加与谈。整场讲座持续3个小时,吸引了来自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商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等院校的师生和来自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司法实务人员共计近四百人到场聆听。

  

讲座开始前,可以容纳300人的模拟法庭早已座无虚席。车浩教授步入会场时,现场爆发出持续而热烈的掌声。讲座伊始,刘士心教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车浩教授,对其莅临南开讲学表达由衷感谢。宋华琳院长在致辞环节中对车浩教授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并着重介绍了车浩教授为法学教育做出的卓越贡献。

  

在主讲环节,车浩教授先从宏观层面梳理了刑法研究可能涉及的四个知识领域:(1)法哲学与法理学;(2)政治、文化与历史;(3)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4)法学方法论与实践经验。他指出,作为狭义法学研究的法教义学主要包含三个层次的学问:解释、建构与体系化。其中,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为对象,综合运用各类解释方法探求法条的真意;建构是指通过理论研究提炼刑法适用的规则理念,弥合成文法的空缺之处;体系化旨在塑造一种更为系统化的知识谱系和学科架构。随后,车浩教授分别以“他山之石”“移花接木”“效果统一”“情理并推”四个关键词形象地概括了所要讲授的刑法解释方法,并结合具体条文和实务案例展开说明。“他山之石”是指在解释某一法条时,通过参照相关条文的规定,形成待解释条文的教义规则。如对《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和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进行关联解释,得以提炼出区分“财物”与“商业机会”的规则,以此厘清第385条受贿罪中的“财物”范围。“移花接木”是指在对分则个罪进行解释时,可以从相关罪名的理解中总结出共通的适用原理。如通过比较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可以推导出走私违禁品类犯罪的流通目的,并将仅供自吸的走私毒品行为排除于处罚边界之外。“效果统一”是指解释结论应当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车浩教授以“李心草溺亡案”为例,指出法律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法律人应当在包容多元意见的过程中,将社会效果的考察熔铸于解释当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情理并推”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具备正常的法感情和与时俱进的思考视角。如涉及强奸被拐妇女等极端个案中,应当在兼顾情理与法理的基础上,例外地允许刑事推定。在讲授过程中,车浩教授多次强调:想象力是学习法律过程中难能可贵的品质,想象力与逻辑二者看似相悖,但对法律人而言将会是一个奇妙的组合。

在与谈环节,刘霜教授对讲座内容表示高度赞同,认为车浩教授是一位有情怀、有担当、有才气、有神气的优秀学者。王强军教授结合讲座内容,提醒在场同学:刑法研习要避免孤立地看待条文,而应当具备体系性的思维。邹兵建副教授对车浩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就法律人的逻辑与想象力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隗佳助理教授指出,尽管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漫谈刑法解释”,但车浩教授在讲授中所展现的思辨性和想象力为冰冷的法条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田霖主任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分享了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看法。在互动环节,在场观众分别就设立新罪的合理性、刑事诉讼法中的教义学研究、强奸罪的推定等问题向车浩教授请教和交流,车浩教授一一予以回应。

讲座最后,刘士心教授对车浩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期待车浩教授再次莅临南开讲学。本次讲座在观众们经久不息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左智鸣、钱日彤

摄影:崔傲松、杨一凡

审核:周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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