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景良教授线上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六期)主讲“宋代的民法何以成为可能?”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3-06-24浏览次数:31


525日上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线上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第六期)主讲“宋代的民法何以成为可能?”。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致欢迎辞,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黄宇昕博士和尹子玉博士与谈。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南开法律评论》编辑部承办,北大法宝学堂提供技术支持,吸引两千余人次在线观看。

讲座伊始,于语和教授首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陈景良教授,并对陈景良教授受邀举办讲座表示衷心感谢。中国古代是否有民法长期存在争议,陈老师立足史料,结合古代社会生活为我们展示了古代民法的面貌。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感谢陈景良教授再次莅临南开举办讲座。陈景良教授作为法律史学研究专家,在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断代史特别是宋朝法律史方面卓有成就。知古鉴今,在当代民法典已经颁布的背景下,研究古代民法的存在对当代民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致辞最后,宋院长代表主办方对陈景良教授线上做客南开大学法学院表示热烈欢迎与感谢。

陈景良教授立足史料为我们揭示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以及宋代民法运行的面貌。首先,借由宋代历史文献引出问题思考。以“户绝”为例,引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存在且适用的现实依据;接着又从当代不动产买卖的角度进行分析,其次,以“户贴”为线索分析宋代财产的确权。中国古代虽然没有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等现代民法概念的描述,但不能就此否认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契书、户贴等词汇就与民法概念相关联。然后,利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一个有关“赘婿”的案例,结合唐宋国典朝章,分析其权利的生成机制与历史实践,揭示宋代民事秩序的运行样貌。最后,陈老师重新梳理学术史,坚持守旧创新,开辟新的研究范式。一是以黄宗智的社会历史法学的研究范式为参考;二是参考现代民法理论,但不囿于狭隘的现代民法概念;三是回归真实历史语境,深入阅读理解历史文献;四是坚持理论预设:法律源于生活,权利生长于实践。

与谈环节,冯学伟副教授认为:陈老师作为宋代法律史研究专家,提起史料如数家珍,精研史料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陈老师提出的新研究范式,对明清甚至是整个传统社会的民法史研究也十分有帮助,颇具实证意义上的方法论价值。黄宇昕博士认为陈老师的研究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对于史料的把握十分准确,对生僻史料也进行深入挖掘;二是研究方法的自觉性,立足于已有的研究范式,守旧创新,提出自己新的研究方法;三是对理论思考长期的坚持、深入的思考,对古代民事法律进行理论总结。尹子玉博士认为:陈老师借用生动细致的史料与案例分析将我们带回到宋代社会生活。对于古代是否有民法的争议,早在民国时期就有讨论,陈老师提出的回归到古代历史情境之中,可以参考现代民法理论,但不能简单套用;要关注现实生活情景,法律源于生活。这种研究范式对于自己今后的研究也有启发。

讲座最后,于语和教授代表承办方对陈景良教授带来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针对古代是否有民法这个问题,陈老师学术见解掷地有声、令人耳目一新;史料运用信手拈来、灵活自如,为我们细致描绘了宋代民事法律秩序的运行模式。再次感谢陈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名家讲坛,期待陈老师经常到访南开、给予更多学术指导,并宣布此次名家讲坛落幕。


文案:庞蕾

审核:周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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