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暨“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2-12-16浏览次数:116

(通讯员 冯学伟 何丽琼 庞蕾 穆亨)20221211日,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暨“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学术研讨会在天津成功举办。本届年会由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南开法律评论》编辑部承办,依托线上交流平台,以主题报告、论文评议等形式,圆满实现了有序高效、研讨充分的预期效果。

2022年天津市法律史年会的举办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共收到高质量稿件40余篇,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等多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在线发言汇报,将近90名学界同仁参与线上会议,研讨节奏紧凑,气氛热烈。

1211日上午9时,年会如期开幕。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主持。首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对学会上一年工作进行了总结。侯会长对过去的一年里天津市法学会的领导与支持,天津市各高校法学院的协助,全体会员的积极努力表示感谢。他分五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会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本会会员人数达到120人,会员来源广泛,不仅限于高校与科研单位,还有许多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律史学爱好者,以及新闻、档案馆等方面法律史研究人员;二是组织机构。天津法律史学研究会建立了规范的理事会,理事会还有了自己的工作群,便于工作讨论和征求意见;三是工作。自去年成立以来,学会已举办两次较大规模的学术年会,会议学术氛围浓厚;举办了两次学术讲座,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会员在过去一年发表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文章与著作,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研工作成效显著;此外,大多数会员始终坚守在教学一线,履行自己教学育人的本职工作;会员以个人或学会身份参与法制普及工作,例如侯欣一教授担任学术顾问的天津律师文使馆被评为全国普法教育基地;四是经费。天津市法学会对二级学会进行考评,获得奖励经费六千元。这些经费全部使用到学会本身,请专家学者举办了两次讲座。五是学术影响。一年多来,学会对内凝聚力增强,对外跟其他一些省市的法律史学的研究会和法律文化研究会有了较为深度的合作。如本次学术研讨会就有许多外省市的学者积极参会。六是有了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骨干成员,如柴松霞教授、冯学伟教授、刘志松研究员等等。他们愿意牺牲自己的宝贵时间,愿意拿出相当的精力为大家服务。关于未来,学会也有一些设想,比如在天津高校开设天津近代法律史的系列学术讲座;挖掘一些区域性的学术话题进行联合研究,增加和外省市同行的深度交流,共同推动区域性的法律史学研究;加强京津冀合作,为国内同行搭建学术平台,扩大天津法律史学在国内的影响等。

之后,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致辞,祝贺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22年学术年会暨“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他指出天津有着较强的法律史研究力量,而法律史学研究会则是集聚法史学人的重要学术平台,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法史年会,亦倍感荣幸。本次会议聚焦“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期待通过会议砥砺思想,交流新知,培育新人,推进法律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希望各位师友继续支持南开法史学科的发展,支持南开法学院学科的发展。祝愿会议圆满成功,祝愿各位师友工作生活一切顺意!

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的召开恰逢其时,不久前的二十大报告中就指出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本次会议的主题“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深入挖掘法律文化传统,探究传统法律文化和优秀法制经验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发挥法律史学科不仅存史,更能资政的现实功能。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为天津市法治建设、天津法律史学界、南开法学院留下宝贵的学术成果。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最后,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代表天津市法学会讲话,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法律史学研究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方法、理论、话语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他指出从研究主题看,“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横跨古今,大家所讨论的主题不仅涉及到法律史的教学、史料、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涉及到传统法文化和国家治理等问题,学术氛围浓厚,对当今法治建设也极具借鉴和启发意义。从议程安排中可以看到,这次研讨,有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的中青年学者代表,尤其给每一位发言人还安排了与其讨论主题密切相关的评议人进行点评,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是一场质量较高的研讨会,相信一定能够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感谢宋华琳院长和南开大学法学院各位同志对本届年会给予的大力支持!也一并向在座各位嘉宾和社会各界对法学会及各学科研究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场研讨会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勤教授主持。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卞利教授发表论文《论明清时期对民间健讼之风及讼师活动的治理》,讨论明清时期对民间健讼之风及讼师活动的治理,指出严禁和打击讼师,对净化诬告成风的社会风气具有一定净化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革除与杜绝健讼之风。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支配下,传统儒家所追求的“无讼”理想,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相反,某些地区的健讼风气,对当地的贪官污吏反而起到了警醒与遏制作用。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彭炳金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向我们介绍了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唐代墓志是一个丰富的史料宝库,其中也包括有关法律的内容。墓志中的法律资料虽然不多,但是却十分珍贵。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主要有关于唐代明法科史料、刑事案件的具体案例以及公罪连坐法律实施的案例。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郑全红教授在报告《论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中,讨论了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问题,通过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离婚的原则、婚姻司法制度设置和婚姻政策制定,分析其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造,指出革命根据地政权婚姻立法使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走出来,实现了男女婚姻的自由、平等,这是中国婚姻家庭史上的重大变革。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刘国有教授对《庸言》与民初制宪展开研究,他指出在民初制宪进程中,梁启超等人的两院制国会、国民特会等制度被天坛宪法草案采纳,孔教入宪被改为“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进入草案,但总统制等重要观点没被采纳。天坛制宪活动本身也因国会的终止而消失于无形。《庸言》杂志刊载的大量制宪论文是我国早期制宪活动和公众制宪热情的生动写照,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宪政文化,也为我国宪法学的发展奠定了早期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生教授发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隶属关系的变迁和职能定位》,向我们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隶属关系的变迁和职能定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政府组织法的频繁修改引起他的关注与疑惑,促使他对近代官制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与改革展开研究。他指出司法部隶属关系在民国发生四次变化,以及在隶属关系变化中司法部职能定位的不断调整,权力也在变化中迅速扩张,行政权与审判权逐渐分离,审判权逐渐独立。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柴松霞副教授发表论文《比较法与法律史研究之关系探析》,探究了比较法与法律史研究之关系。她指出比较法与法律史的关系非常密切,比较法一般必然地要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与规则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法律史是比较法的基础。而通过比较,法律史可以实现自身的根本任务,即对法律的历史作出一种新的解释,也更容易理解法律制度生长的土壤条件。运用比较方法研究法律史时,不能仅局限于两种不同制度或法律现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更应该关注其背后的东西,诸如背景、文化、习俗等支撑因素,不仅要“求异”,还要“求同”,要放在发展的动态视野中去比较。

南开大学法学院冯学伟副教授在报告《底层经营地主生活账中的纠纷及其应对》中,对晚清福建苏怀墀《生财大道》进行考察,研究了底层经营地主生活账中的纠纷及其应对。就《生财大道》而言,苏怀墀解决纠纷的方式分三个层级——柔忍、投公(家长、房长)、打官司,遇到具体纠纷时,会根据争端价值大小、相对人强弱、救济难易程度、救济成本等做出理性选择。只有那些益及祖宗房派、利涉子孙后代的重大事项,且由于涉及他族或族内大宗派的利益,无法在宗族内部解决时,才集合整个支派的力量进行诉讼。

在评议环节中,由各位评议人对各位报告人按顺序进行一一评议。中国政法大学谢晶副教授对卞利的报告进行评议,辩讼是中国古代的话题,法律史学界也在争论是健讼,还是无讼?是否是因为我们看到的材料大部分是南方的,所以得出南方比较健讼的结论,是否是因为我们材料偏向使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够全面。卞老师从大方向总结了这个问题,材料新颖丰富,史料扎实,向我们呈现健讼倾向,值得我们学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对彭炳金的报告进行评议,彭教授的研究非常好,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犯罪事情在墓志铭怎么写?墓志铭的记录是否真实,能否对墓志铭进行个案研究,对应到某一个具体的人物身上进行探讨,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发现。期待彭教授用墓志铭来研究法律上的个案,为我们树立良好风气与榜样。

河北大学法学院李红英副教授对郑全红的报告进行评议,通过郑老师文章,我们系统了解根据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要件等。有一些疑惑与郑老师进一步探讨,在现象层面,关于资料方面,关于婚姻根据地答案、报纸报刊等的史料、田野调查、口述史等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关于文献综述,还有其他不少关于婚姻的著作与论文被遗落。关于平等原则的发展演变过程,不是在苏区就出现的,是京冀鲁豫抗日出现。关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内容是如何演变的有待进一步说明,效果如何。在现实世界方面,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否结合他当时根据地政策结合研究呢?在意义层面,根据地婚姻法对现在有什么启发,有待进一步研究。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晓兰教授对刘国有的报告进行评议,去年建会的时候就希望能更多展开天津法律历史的研究,这篇文章刚好是研究天津的历史。《庸言》的文章不是思想史的研究,而是观念史的研究,从社会言论角度讨论更有研究空间。《庸言》的言论与社会评价,当时有什么误读等,需要更细致的展开研究,才能更好呈现这种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对张生的报告进行评议,这些年司法改革强调法院人财物的独立,独立到哪种程度比较妥当呢?民国对司法部的调整,是有参考价值的。大家对人事权都比较在意,一直争论司法行政权的隶属等。日本最高行政司法官僚对于全国法院法官有调动的权力,这种安排到底好不好。上级法官开口,下级法官晋升,会不会导致下级法官丧失司法独立。在中国语境下,司法行政权总是一种特殊的安排,不完全属于行政机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洪佳期副教授对柴松霞的报告进行评议,对中日宪法史的研究,探讨比较法与法律史研究的关系,属于宏观方法论意义的探讨,对比较法、法律史的求同存异的研究,从宏观入手,落实到微观地方的研究。有两个地方建议:副标题与论文表述不一致,考虑篇幅原因,可以以中日出洋考察为例。在论文第三部分阐释西方宪法史部分建议简略一些,更多从传入中国的路径等方面展开阐述会更好。有理论梳理也有史料考察,更具方法论探讨,对我比较有启发,期待柴老师后续精彩的大作进一步阐释。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郭睿君助理研究员对冯学伟的报告进行评议,从历史学看,文章对史料的梳理很细致,爬梳清晰。用账簿来显示纠纷解决方式,也向我们呈现了当时人们的生活情况。生财大道的时间跨度很好,比较系统,可以对纠纷解决方式的统计分析,量化研究的方式展示当时的情况。期待冯老师利用这个资料研究市场买卖、人际关系等。从史学看,引言部分的一些篇幅写无讼与健讼讨论,希望在结语能回应引言的无讼与健讼问题,能否在苏怀墀的账本中得到一些结论呢。

报告人针对评议人的意见进行回应环节。卞老师回应道,正在对基层组织的情况进行整理,不同地区的讼师多少、基层治理生态是不一样的,与当时的官府是有关的。郑老师对评议意见表示认可,也对这个问题的情况作出回应,目前处于开始探索阶段,后续继续修改完善。刘老师表示,在1912年有很多刊物,学院派的法学刊物是很少的,这个《庸言》报刊登大量宪法学文章属于前沿,也属于当时法学刊物的前身。《庸言》争论的影响,我在文章介绍了,刚刚时间有限没有介绍到。柴老师接受评议意见,将对传入路径等内容深入研究,形成更高质量的文章。冯老师表示,对于无讼与健讼是否有结论,个案研究似乎难以支撑这么宏大的问题,如果单就《生财大道》个案来看,进入诉讼的占比是最小的。

第二场研讨会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松所长主持。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张锋副教授发表《论周代宗法封建国家结构法制的特点与内在矛盾》,讨论周代宗法封建国家结构法制的特点与内在矛盾,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巩固王权的同时,确立中央与地方分层分权治理的统治秩序。周人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以宗法制和封建制为主要构件的国家结构法制,并以“本大而末小”之原则维系其运行。但是后续发展中“亲亲之杀”现象日益严重,导致“亲亲”“尊尊”的原则在各层宗法秩序中趋于失效。日益繁衍的待分封贵胄人众数量不断增长与有限封土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导致此种国家结构法制难以为继的局面。周代统治秩序的瓦解,主要来自此种国家结构制度设计上的弊病。

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杨凡博士在报告《国名中的“人民”——一个宪法学的视角》中,从宪法学的视角讨论了国名中的“人民”,从考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切入,回到立国原旨,透过对国名拟定过程中的讨论焦点予以历史的思索,挖掘“人民民主专政”生成与转换的宪制历史语境。尤其从宪法变迁与宪法规范的考察与诠释中思考国体生成的中国逻辑。

南开大学法学院尹子玉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沈家本与清末秋审变革》,提出旧有制度设计与社会实际之间的冲突是清中后期秋审实践的困境,认为汇通中西是沈家本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对待法制改革,沈家本并未走通盘西化之路,而是在效仿西法进步之处的同时,正视传统法律中的积极因素,力求在中西古今之间寻求平衡。

南开大学法学院黄宇昕博士报告了《天人合一的亲证————释‘吾十有五…从心所欲不逾矩》,借分析孔子提倡的道德自觉的模式,以儒家思想融合黑格尔精神哲学进行理性的自我分析,根据精神生命之自我实现的辩证法规律,实现主体的论证。

在评议环节中,由各位评议人对各位报告人按顺序进行一一评议。华东政法大学姚远副教授对张峰的报告进行评议,它的全文行文是非常规整的。以国家结构主义的角度讨论了在处理央地关系和巩固中央权威方面。我们在讨论内在矛盾的时候考虑一下外部的东西,显得更加周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经文资料进一步扩充研究。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李燕涛博士对杨凡的报告进行评议,文章立意新颖,从国名入手分析人民的问题,进行理论阐释。有三个疑问:1.作者在论述中用了民主、共和等概念,但文章对这些概念的界定不明确,核心概念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2.作者当中有一些表述可以阐释一下,例如文中表述的把人民作为内容,怎么理解呢?3.作者的这种讨论方式是通过这个历史语境梳理人民的在宪法当中的变迁,试图通过阐释达到了对宪法一个学理上的一个贡献。这篇文章还是很有价值的,但是对宪法学的分析、对于人民在宪法中变迁的理论阐释还可以做得更好!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博士对尹子玉的报告进行评议,用“汇通中西”“因时制宜”和“循序渐进”三个词语对清末沈家本与秋审改革进行精准概括,同时提出疑问,始于明朝、兴于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否可与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进行对比研究?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一种传承关系?有没有一些相同点或者是不同点?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华锋博士对黄宇昕的哲学分析十分感叹,赞其中西哲学对比为法律思想史教学展示了一种新的技术分析路径,值得推崇;同时用西方哲学的方法和路径来分析和研究中国传统哲学,区分儒家哲学、禅宗哲学和西方哲学三者之间的不同,提出外法中用可以增强中国的文化自信。

第三场研讨会由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闫文博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仁鹏做了《表达与实践:清代田赋征收制度的嬗变及困境》的主题报告,从国家治理与地方治理的角度来分析清代田赋征收制度表达与实践之间极富张力的关系,通过分析清代田赋征收的正式制度及其运作实效及缺陷,包括滚单法难行、自封投柜形同虚设、串票制度逐渐架空等种种缺陷,指明在田赋征收过程中,清廷、地方政府、佐助集团、底层代理人之间存在三重“委托—代理”关系,集中体现为朝廷“管控”与地方“自治”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其陷入困境。文章最后运用理性主义的范式,从需求侧,供给侧和政治意愿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认为制度背后的政治逻辑,以及它所蕴含的文化因素和意识形态,才是田赋征收困境的根源。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谭天枢报告了《〈至正四年遂昌县郑付八郎买山地契尾〉考释——兼谈元代田宅交易的法律程序与文书运行》,通过对杭州市银帝博物馆馆藏的最新发现的一部元代契约类公文书的考释,结合案情分析对元代田宅交易的法律程序及交易文书、参与主体等内容进行细致的梳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牛浩的报告题目为〈“内外苦权衡”:北洋政府时期商标局对‘味精’商标纠纷案的裁判透视〉,透过北洋政府时期一个中日争夺商标权的真实案件,从微观视角来细致分析其中具体的决策过程,进而对北洋政府和所属机构的执政特征进行评价,认为作为一种过渡性政府的北洋政府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但另一方面,它在实际执政过程中也有所作为,一定程度上也适应了时代的潮流,对其认识和评价应该更加客观。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丽琼以《眼见不一定为实:明清寡妇守节的官方塑造与民间运作》为题做了报告,对明清寡妇守节的官方书写与民间操作的对比研究,揭示明清寡妇生活的现实情况,表明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的偏差,展示官方与民间在大传统的一致性与小传统的差异性、官方与民间既抱合又背离的复杂关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穆亨做了《礼法之士对晋律内容和体例的影响》的报告,以承前启后的《泰始律》为研究切入点,分析西晋初年重要的政治团体“礼法之士” 崛起的背景、内部政治力量的平衡、制律者的学术选任标准以及对玄学思想的吸收等方面,探索这一群体对晋律内容和体例方面的影响。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庞蕾报告了《明清时期孔氏家法族规制度述论》,系统梳理孔氏家法族规制度主要的制度渊源和其中蕴含的宗法要素,总结归纳这一制度的历史意义,进而探讨其核心价值对于当代实现家国同构、基层自治与和谐社会等概念构成的现代价值影响。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鹏坤的报告题目为《宋代孤幼托养和财产检校制度的当代价值》,将中国古代的宋代孤幼托养和财产检校制度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比较分析不同法系特殊群体托养和财产保护制度,总结历史经验,对完善我国特殊群体保护制度进行路径分析。

在评议环节,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瞿见副教授对陈仁鹏的报告进行点评,认为作者写作思路清晰、表达流畅、论证有据,是一篇比较完整、成熟的文章,可惜的是,考察制度背后的政治逻辑和文化因素有很多能找到的具体的因素,但在把这些因素归结起来时却并不十分清晰,同时也可以点明其在学术脉络之中所应当处的地位,以期更加丰满充实,特色鲜明。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李义敏助理研究员对谭天枢的报告作出评议,认为利用一件元代契约文书史料写作一篇法史论文很难,结合《元典章》《通制条格》等史料进一步的探讨元代田宅交易的法律程序和文书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前人的研究,肯定了作者的努力,同时建议对要更加精细的解读史料,不断扩充资料,现在仅使用一个史料就作出的定性评价略显单薄。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赵牟云博士对牛浩的报告进行点评,通过梳理案件的来龙去脉,展示了北洋政府时期经济法制定执行的过程与面貌,十分有意思,同时建议可以继续探索,这样一个案件,民国政府包括南京民国政府有没有以此为借鉴,对日后的商标法条文上作出改进或者增补?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吕姝洁副教授对何丽琼的报告作出评议,认为作者以女性视角来分析女性历史问题,彰显人文关怀,而且能够透过表象从细节分析,关注到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个体,在社会运行中的遇到的问题,以及社会的一些矛盾,十分难得。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邹晓玫副教授对穆亨的报告进行点评,认为晋律上承汉律,下启唐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过渡性法典,通过礼法之士这样的一个群体对晋律、律学发展的影响,论文非常巧妙的满足了我们的好奇,也填补了法律史学研究视角的空白。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岳鹏副教授对庞蕾的报告作出评议,指出选题贴合中国式现代化提倡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路径,对现实问题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大学法学院弭维副教授对刘鹏坤的报告进行点评,认为作者很有想法,写作选取的题目与视角都很新颖有趣,中西对比视角下对中国古代制度进行再解读颇有意义。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柴松霞副教授主持年会闭幕式。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分别进行大会总结。最后,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松所长作为下届年会承办单位代表发言。

侯欣一教授进行闭幕式总结发言,表达对本次会议的三个观点,对年会内容进行两个方面的总结提炼。第一个观点,这是一场精心准备的学术研讨会。首先,本次会议共收到正式提交的论文40余篇,其中一些论文是原创的,对于一个省级法律史学术年会来说,做到这一点极不容易,可见秘书处、会务组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和策划工作。其次,年会的日程安排非常合理。整场会议一天共安排了三个单元的主题报告,一共有18位学者报告自己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同时还特别精心的对应安排了18位评议人,逐一进行评议。而且评议人也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一对一的评论,评议者任务不重,有充分的时间保障,保证了本次年会的质量。今天的讨论过程中就有一些发言与评论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比如,张生教授与聂鑫教授的那场对话;李义敏研究员对谭天枢博士报告的评议;姚远副教授对张锋副教授报告的评议等等,由于棋逢对手,讨论没有走过场。一个明显感受,今天评议人要比以往我参加的一些学术会议评议人的言语犀利得多。最后,参会人员的地区来源十分广泛。除了天津本地的学者以外,还有来自华北、东北、中南、华东地区的学者前来参会,人员分布几乎涵盖了整个中国。为筹办天津市法律史学会的年会,在全国范围内动员学者,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十分巨大的,因而我说这是一场精心准备的学术研讨会。

第二个观点,认为这是一场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会议学术含量较高,而且一些报告内容还非常有趣。最近连续做了几个会议的最后评议总结。不久前,中国法律史学会和故宫博物院联合在故宫举办了一场关于中国法律史发展前沿问题的研讨会,邀请了国内法律史学界、文物学界一些比较活跃的学者,共30余位参加,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本年度文物学界和法律史学界一些活跃学者的最新观点,最后是由我来做的学术总结;还有上周刚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年会,会务组也安排了我来做最后的学术总结。因为有之前两个会议的学术总结,有了对比,才敢说今天的会议确实是一场较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

第三个观点,今天的会议足以消除主办方的一些担忧。在这次年会举办之前,主办方或许有一些担忧,一个省级的法律史研究会能不能独立承办一次较高质量的学术年会吸引各方的关注?在年底这么忙乱的时候,在疫情真到到来的时候,是否会有人参加?今天的会议完全证明了我们天津是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今天的会议,不但天津所有的高校、研究机构都有学者参加,而且还成功地吸引来国内很多省份的法律史学同仁。他们通过网络看到我们的会议议程,自愿参与,潜心来听我们的年会,因而,我们的会议将来可以办得更好。

以上是对本次年会的三点观感,之后又从两个方面做了会议总结。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会议议题的多元性。多元而非众口一词,是当下学术研究中特别值得珍惜的一种学术品质。今天会议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时间长,跨度大,基本上涵盖了中国历史的全过程。讨论的问题也极难归类,包括新史料、研究方法、具体问题等等,可以看出大家的兴趣点很广泛,非常多元,给每一位旁听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满足了听众不同的需求。从参会人员来看,有法学专业的、历史学专业的、经济学专业的,法学里又有法律史、宪法学、民商法等领域的学人。由于众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参与,也使我们这次年会的多元性、开放性显得更加突出。

第二个方面是从学术志趣上看,参会论文大致有这么几种:第一种是“求真”,对中国历史上的一些法律知识进行梳理。论文集里收录的论文中,这类占有较大的比例。第二种是对以往治理经验的一种总结。在本次论文集里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第三种是智力思辨,黄宇昕老师的那篇文章就非常典型,他不想探讨什么具象的问题,而是在学理上挑战自己的思辨能力。最后一种则是一种人文关怀,通过某一问题的讨论表达作者对生命的关爱。上述各种学术志趣基本上代表了中国当下法律史学界同仁整体工作。

今天参会的学者众多,让我们看到、听到了他们最新的思考。尤其是一些青年学者的文章,给我们留下了较深的印象,比如张锋的文章《论周代宗法封建国家结构法制的特点与内在矛盾》,它彰显了一种比较大的学术追求,想把周代转型期的特征给出了一个理论框架,姚远教授的点评也非常专业,把他想法中的问题说得很到位。再比如陈仁鹏的《表达与实践:清代田赋征收制度的嬗变及困境》,也有很大的追求,不想就事论事。再比如说像何丽琼的《眼见不一定为实:明清寡妇守节的官方塑造与民间运作》,她找到了一个特别有趣的话题,尽管这个话题本身不新鲜,此前国内外学者都有讨论,但是她的讨论要比以往进了一步,里边有女性的视角、有多元的观察、又有人文的关怀,一个在读的博士做到这一点不容易。

还有一些文章也需要值得提及,比如张生研究员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隶属关系的变迁和职能定位》,将历史和现实有机结合,考察得十分细致,又有独特的思考;冯学伟副教授的《底层经营地主生活账中的纠纷及其应对——以晚清福建苏怀墀<生财大道>为中心的考察》,材料新颖,问题意识明确;还有卞利教授的《论明清时期对民间健讼之风及讼师活动的治理》,对相关资料的爬梳非常全面、扎实,因为他来自史学界,对史料及徽学文书的熟悉程度是我们搞法律史的学者所不及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教授表示感谢侯老师做了非常好的会议总结和学术总结,同时也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再一次感谢天津市法学会以及法律史学会对南开大学法学院特别是法律史学科的信任,希望有机会能够再为天津市法学会以及法律史学会多做贡献。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志松所长,对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本届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最热烈的祝贺!对精心组织此次会议的法史研究会还有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同仁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对学会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将法史研究会2023年的年会交由社科院法学所来承办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法律史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的承办单位,他代表天津市社科院法学所郑重承诺:天津社科院法学所将竭尽全力办好明年的年会,竭诚为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和朋友提供良好的组织和优质的服务,为学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邀请各位专家学者明年光临社科院,并期待线下相聚。

本届年会议程顺利圆满完成,报告分享丰富详实,点评专业犀利,作为一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展示了天津市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对提高法律史学研究水平、增强天津市法律史学科实力,扩大法律史专业学术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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