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2年年会暨“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2-12-15浏览次数:106

(通讯员 解凯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于20221210日下午举行了2022年年会暨“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与认定标准研讨会”。来自天津市法学理论、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和部分高校的研究生80余人参加研讨。研讨会由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协办,采取线上方式进行。

会议共分为五项议程,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秘书长、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强军教授主持。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致开幕词。刘士心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背景下,天津市刑法学界举行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他简要介绍了会议筹备情况,向与会的市法学会领导和来宾表示欢迎和感谢,并感谢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刘士心教授提出,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目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1997年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和认定标准,域外关于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公司职员、雇员的行为归责于公司主体存在不同的司法原则,企业合规制度来源于域外,与法人犯罪的归责原则紧密相连,确定公平合理的单位犯罪归责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提高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和构建良性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研究探讨。最后刘士心教授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产生扎实研究成果,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和法治天津建设贡献力量。

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田霖主任首先对参会人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并对此次会议大家精彩的分享表示期待。田霖主任从律师业务的角度来探讨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和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是对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积极回应,也是推动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最后田霖主任希望有机会能够线下见面进行研讨交流。

最后,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书记讲话,于浩明书记首先对刑法学分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高度的认可,指出刑法学分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构建“平安天津”等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天津市刑事理论和刑事实践的有机融合。同时于浩明书记指出此次会议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推动单位犯罪相关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于浩明书记表示,希望刑法学分会的研究成果能够进一步的转化,通过将有特色、高质量的观点进行整理向有关的部门转达来推动司法实践发展。

在会议的颁奖环节,王强军教授首先对论文投稿作者表示感谢,并对论文的质量表示赞赏,而后宣读获奖名单。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主持了会议第三阶段的“专题报告”,报告人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黄祖帅主任,报告主题是“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的现状与展望”。黄主任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讲解:什么是合规、为何要合规、怎么做合规、携手达合规,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企业合规制度的来龙去脉、正当根据、基本架构和实施途径。黄主任还特别介绍了天津市企业合规制度的实施现状、取得的成绩、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设目标。黄主任的报告深化了对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解,展示了合规制度的实践图景。报告结束后,与谈人王强军教授和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田霖律师对该专题报告给予高度评价,并发表了自己对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的看法。

会议的第四个阶段是学术讨论,该阶段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由天津市法学会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郑泽善教授和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刘向东副教授主持。第一单元有四位主讲人,他们分别是天津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健法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海军副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陈赛检察官。

刘霜教授表示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三大疑难问题:内生动力不足、法律依据不足、正当性理论缺失,并且指出合规刑法激励的法定化是根本解决之策,最后从企业合规作为法定出罪事由、以有效合规整改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企业合规刑法激励机制的法条设计三大方面来促进企业合规刑法激励机制的法治化构建。

孙健法官则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中涉及的单位犯罪进行探讨,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扫黑除恶任务面临发现难、审判难、结案难等问题,所以对此类问题的研讨对于司法实践十分必要。他还提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之间存在差异,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处罚较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我们思考:是否有必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王海军副教授则是从组织责任论视域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适用范围来展开,最后得出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轻罪具有其合理性,适用重罪有其必要性;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主体仅是企业责任而非个人责任;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适用于小微企业,还应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等相关结论。

陈赛检察官则从单位犯罪自首认定难、单位犯罪量刑标准较低、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配置、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累犯、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认定问题等单位犯罪治理疑难问题进行反思。

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温建辉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隗佳老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宋洪磊检察官分别对四位主讲人的报告进行与谈,同时也提出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单元由天津师范大学吴占英教授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杨蕊检察官主持。

第一位主讲人是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张丽琼教授,张教授主要讨论了国际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主要从公约对法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域外国家对航空犯罪法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与公约的衔接问题来展开,使我们获益匪浅。

第二位主讲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他主要从刑法中单位这个小概念入手,区分了“作为加害人的单位”和“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并且邹老师通过梳理相关司法解释发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中“单位”的理解经历了从一元到二元的转变,最后提出了国家机关、单位的分支机构、村委会、居委会能否作为被害人的单位的疑问,供大家思考。

第三位主讲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陆旭检察官和第四位主讲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杜国伟检察官则分别从实务的角度来探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企业合规的适用和单位犯罪的若干司法实践疑问,让我们从实践角度更好地理解单位犯罪和企业合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最后一位主讲人是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老师,他主要介绍了刑事合规对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影响,从“合规”的起源、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以及完善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思考三大方面具体展开,最后从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主观表达形式、细化成员内部行为与单位行为的关系两大思路来构建单位犯罪归责理论。

主讲环节结束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赵天水讲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林晓萌检察官、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文波法官、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杨文卿检察官均赞扬了五位主讲人的精彩发言,并针对五位主讲人所提出的可商榷之观点进行评价与回应。

在闭幕式环节,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进行闭幕致辞。

张心向教授首先感谢天津市理论和实务界的各类专家学者带来的具有开拓性的、精彩的发言,并指出研讨单位犯罪、构建企业合规制度是为了减少单位对人类生存的威胁,给人类带来更多的活力。张教授也期望明年年会能够线下举办,各位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再进行深入的研讨。最后张教授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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