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说|高通:教学的变与不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2-10-24浏览次数:155

高通,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研究课题。曾获得第十七届天津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首届国家教材建设奖二等奖(第3完成人)等多项奖励。

每位教师心中都有成为一位好老师的梦想,我也不例外。客观来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前几年对教学工作有些懈怠,教学上也有些得过且过的想法。所以收到霍海红老师邀请的时候,虽然当时满口答应,但内心却是诚惶诚恐的,也不太清楚到底该写些什么。作为一名入职十年的“半老不老”的教师,我的教学科研逐渐步入平台期。教学初期的激情已逐渐退却,但我还未将教学科研上升到终生事业的高度,我的内心也在不甘与躺平之间不断游走,此时的我迫切需要找到突破平台期的“金钥匙”。想到这,我也大体明白了这篇文章到底该如何下笔了。剖析我们这个年龄段教师的心路历程并不断突破自我,可能是最能引起我们这批“半老不老”教师关注的事情了。

不变的教学初心

教学的目的不仅在于知识传授,更在于育人。这些年来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我们教师到底能为学生提供什么。之前我对很多优秀的教师做过观察,也一直在关注咱们的“教书青年说”,讲好课应当是我们每位教师的基本功。我们在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中,也在教导、引导学生们不断突破自我并努力寻找自己人生的意义。而且,我也发现每位优秀的教师在倾心授课之余,也在尽可能地帮助学生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其实学生遇到的这些问题我们大可“堂而皇之”地躲避掉,但我想作为师者还是应当要力所能及帮同学们去解决些实际的问题。当然,作为老师我们无需也不能为他们提供“保姆式”的服务,我们更多的还是要教会他该如何思考、如何分析。我想这应该是师者本来的样子。所以,教学不仅在于知识传授,更在于通过教学来实现育人。

站在学生角度想问题,做些前瞻性的引导。2018年开始我担任了法学院本科生的班导师,这几年我一直在想该如何教育引导这批小孩。我的一个想法是,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作为班导师不应干预他们太多,我能做的更多的是一种引导。带着这个想法,我系统回顾了我的大学生活,试图寻找到影响我们发展的关键节点,以及那些我希望能得到老师帮助的以及如果得到老师帮助会有更好结果的问题。之后,我便尝试给他们做些前瞻性的引导工作。例如,入学伊始为使他们建立对法律职业的直观印象,邀请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人来介绍职业情况;大二开始组织征文学术活动,引导同学们去寻找自己的兴趣点;大三大四的时候,则会围绕保研考研、工作、出国等做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我也发现,虽然现在大学生的视野、掌握信息比我们那会儿开阔很多,但过多的信息和机会也会让他们出现“选择困难症”,此时也需要我们老师以过来人或旁观者的身份去帮他们审视自己。

认识到自己知识和视野的局限,更加尊重学生发展的多样性与可能性。作为一路从本科、硕士、博士读起来的高校教师,我其实更相信知识的力量,更相信学生要好好读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以便将来谋个好职业。从我们个人经历来看,这样的想法没有错。但换个角度来想,我的生活只是万千大众生活中的一种可能,我的视野和认知更多是局限在教师、法学这个领域,但并不是每位同学都适合走这条路。所以,我做得更多的是引导、启发和鼓励,引导和帮助同学们寻找到自己的兴趣,并鼓励或协助他们为之努力。当然,我也尽可能地多去观察、接触社会不同行业,努力扩大自己的视野和知识体系,并让自己的建议尽可能地更富有多样性和建设性。

有些变化的教学方式

一成不变的授课方式加速了教学的懈怠心理,授课方式的适度变化则可为教学带来新的动力。其实这些年我跟学生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交流较多,我发现我们传统的授课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发展了。而且,现在学生们的学习也有些急功近利,我们的教学方式也需要适度调整以弱化他们的功利化倾向。有鉴于此,我也尝试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教学做了一些调整,内容不一定成熟,在此也求教于诸位方家。

一是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度融合。现代学科划分精细,学科间的壁垒日益高筑,我们教学也越来越强调授课的“高精专”,这也使得我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学科间的有机联系。就像我们经常说的,研究实体法的不懂程序法,研究程序法的不懂实体法。但实体法与程序法是高度关联的,程序法也首先是作为实体法的工具法而存在的,两者无法完全割裂开来。所以,我在教学中适度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藩篱。如之前讲逮捕条件主要就是介绍下逮捕的条件包括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每种条件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偶尔可能再举个例子解释下。虽然我觉得已为学生搭建起了知识体系,但同学们学完之后在具体案件中仍然不知道到底该不该逮捕。后来我发现,如果能把刑诉法条文与刑法实践结合起来,那么枯燥的法律条文就会立刻变得鲜活起来。如罪责条件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条件中也有近三十种具体情形,我把这些条件还原为具体的案件,要求同学们依据现有材料做实质判断,亲自去分析本案可能判处何种刑罚、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逮捕与否的判断。当然,并非刑事诉讼法中所有的知识点都可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但在可融合的地方适当融合一下可能会给我们的教学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是适度借助新的教学手段。作为从教学改革中成长起来的一代,我个人对教学改革是有些反感的,我始终认为老师能把基本知识讲授清楚明白就已经是功能无量了。我刚来南开的时候,学校正在推行“讲一练二考三”的课程改革,但我心里并不认可这种方式。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异常琐碎,要想让同学们对知识点有更深刻的认识,就需要把相关法条背后的东西给大家讲出来,压缩讲课时间、增加练习和考试时间是很不现实的。所以,我的课堂总体上是“满堂灌”。这两年为了完成学校任务,我尝试了一些新的教学手段,像慕课、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等,这些经历使我对教学手段改革有了一定改观。例如,我将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在慕课中呈现出来,学生们可在课下完成对慕课的学习,这也将部分课堂时间解放出来。利用这些时间,我在课堂上更加注重对重点知识点和扩展知识点的讲解。为适应“法考”的考试方式,我也建立了在线题库供同学们课下“刷题”,这也实现了对相关知识点的课后复习。此外,我觉得教师还有必要做的一项工作是作业批改以及期末考试后的反馈和答疑,让同学们知道到底是错在哪里、未来又该如何改进等。

三是引导同学们做些方法论上的创新。项目、论文作为更高阶的学习方式,在学生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无论是法学教师还是法学学生,我们更习惯于严谨的规范分析方法,对于实证研究方法特别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则关注不够。这除了与研究对象、研究习惯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我们老师不熟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主流研究方法,理应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大学生、研究生接受新方法、新事物的能力要比我们强很多,对他们进行一些研究方法的训练相对也更容易些。这些年我在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论文写作中,也注意引导他们使用一些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如根据选题、同学们意愿等差异,建议采用像田野调查、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等不同研究方法。

每个学生的未来都充满可能性,他们把他们生命中可能是最富有创造性和可能性的年华交给我们,我们也惟有倾尽所能才能回报他们对我们的信任!

文章来源:教书青年说,作者: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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