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多面相与多工具”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384

20211121日下午,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开大学竞争治理技术科技创新实验室、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多面相与多工具”研讨会暨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第四期跨学科沙龙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法学院331会议室与腾讯会议室同步举行。来自经济学、法学、新闻传播学、计算机科学、法律实务界以及专业媒体领域的诸位专家,共同研讨了当前国内外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具体挑战,特别是针对近期平台经济治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等热点、重点及难点问题展开了细致深入的讲解,让原计划4小时的研讨延长了近1小时。整个研讨活动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主持。现就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摘要如下。

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二届专家咨询组成员于立教授以“数字平台集团的反垄断问题”为题,重点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发表了关于如何界定数字平台集团的意见和建议,于老师提出平台集团的分析起点应当是明晰和界定“企业-行业-市场”三者的关系,三个概念不可混同适用,可能存在“多行业同市场”或“同行业多市场”甚至“多行业多市场”的复杂情况。他认为“超级平台”是行业监管和产业政策治理的思维,与市场的概念、竞争政策理念并不在一个纬度上,平台集团不等于超级平台,平台集团是“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集合,其既不是单一平台经营者(无论大小),也非是某一市场上的平台群体,而是一种复杂的组织形态,需要对这一概念予以重视。此外,针对当前反垄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老师强调要加强机制的协同配合治理,一是要加强竞争倡导与竞争执法的配合;二是要加强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协同;三是做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互补;四是要改进部际联席会议与公平竞争审查的衔接。

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陆小华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与信息推荐算法运用--关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22条第2款的探讨”为题,分享了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有关互联网平台规制条款的演变轨迹及其对该互联网平台条款的思考。陆老师认为,对于《修正草案》22条第2款的表述“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存在逻辑表达不够周延的问题,即算法本身就是技术,而此处把算法与技术并列,显然不合适。此外,陆老师还进一步提出一些新问题,如“如何认识基于数据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算法运用在互联网平台用户汇集、产品竞争、市场影响、市场地位等方面的作用”“如何认识算法在经营者市场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判断标准是什么?”等。

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孙国梓教授以“数据安全合规应用技术探索”为题,从监管背景(数据保障)、政策解读(关键法条)、案例解析(风险评估)以及方案介绍四个方面讲述了数据安全合规方面的有关问题。孙老师认为,数据安全意味着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者合一构成数据安全的内涵与范畴;个人层面的信息保护,即是指“数据安全+个人的信息控制权利+网络运营者”等相关方尊重个人控制权利的义务的总和;国家层面的数据安全保护是指数据安全+重要数据的支配权+防止重要数据遭恶意使用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的总和。同时,孙老师特别从技术侧的维度解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就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与开放使用的条款的内涵,并结合多个应用场景,譬如医疗、保险、政务等,探讨了数据安全与发展利用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方案,提出了隐私遁的具体操作框架和方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反垄断处副处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孙云飞以“数字经济与反垄断执法价值回归”为题,从数字经济对反垄断的挑战、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及反垄断执法的价值回归三方面分享了他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的一些思考。孙处长认为,数字经济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数字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其使得市场竞争变得更为激烈,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也更强。他表示数字经济并不会取代实体经济,当前乃至未来的趋势应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反垄断执法也应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对数字监管更加谨慎对待,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此外,他还强调对于行政垄断不只是反行政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的简单叠加,而应是整个行政监管系统公平竞争理念、方式方法的建设与发展。

中南大学法学院李国海教授以“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制度之构建”为题,从反垄断法安全港的界定、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效用分析及内容、我国安全港规则的实践初探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的构想四个方面讲述了自己对于安全港规则的构想。李老师指出,当前尚未出现对安全港一词的明确定义,我国实务层面曾试图对其加以界定,譬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17年)》第十二条曾试图对安全港规则加以定义,只不过最后未能体现在文本中。不过李老师在总结国内关于安全港规则的两种学说——合法性推定说与豁免推定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于安全港规则的见解,即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是指,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垄断行为推定豁免,并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的一些构想。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曲创教授以“平台排他交易的差异化效果与差异化监管”为题,从事实、动机、后果分享了自己对平台排他交易的思考。曲老师认为平台排他的动机是多样的,有利有弊具体表现为能降低多次谈判的交易成本,消除双方的不确定性,增加双方的专用性投资,防止被“搭便车”,圈定市场,排除竞争对手等。在考虑平台排他的后果时,需要考虑平台间的可替代性、同品牌商家间的可替代性、同品类不同品牌间的可替代性、商家的策略性应对以及品牌的策略性应对等方面的因素,不应对平台排他交易行为做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分析和评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江莉副教授以“平台反垄断与消费者保护”为题,运用反垄断法理论和对实践数据的分析就平台经济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谈了自己的思考。张江莉老师认为,虽然,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传统上反垄断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较为间接。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关系,平台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的交互更加直接,因而也更容易受到垄断的侵害。为了实现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目标,反垄断法必须发展和推进更加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此外,张老师认为在《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出台背景下,还需要一些关于消费者保护和平台分类分级的新的思考。同时,张老师也讨论了平台经济下中间消费者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及认定标准问题,对此她认为对平台消费者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伟副教授以“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规制与保障”为题,从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主要障碍、互联网封禁的实施主体、互联网封禁行为的性质、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规制、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危害、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认定,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初心与复归等方面讲述了其对于互联网封禁行为的思考。曹老师指出,当前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主要障碍来自切断连接、限制连接速度、限制连接流量以及减低便利性等方面;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实施主体包括操作系统商、数据服务商、基础平台商、应用服务商,其共性在于用户众多且影响广泛;互联网封禁行为从性质上来讲,并不一定都是坏的,既存在违规的封禁,譬如打压竞争“友商”、生成有利圈层,也存在合规封禁,对传播不当信息以及违反使用协议的封禁。关于封禁行为的规制,可以借鉴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危害主要是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公众知情权以及损害消费者选择权;对封禁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可以考察交易条件的设定和变动是否公开、公平、合理以及无歧视;最后,曹老师呼吁平台巨头回归初心,与此同时国家层面需要对互联网经济进行产业发展的优化。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钟洲以“线上线下竞争与‘二选一’规制”为题,从“二选一”简史、问题的提出与主要结论——线上线下条件下的分析框架、相关市场界定等方面讲述了自己对“二选一”行为规制的认识与观点。钟老师认为对于线上线下有显著竞争关系的领域,是否规制“二选一”需要进行精细的量化分析。研究发现,若线上线下相互竞争,“二选一”也可能通过保护投资间接促进线上和线下竞争,进而提高市场整体竞争强度,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否保护投资,“二选一”福利效果都是不确定的。且在一些案件中,相关市场范围本身很难确定,对此可通过消费者分布和流通情况、线上线下的相关价格变化等证据来判断线上排他性行为的净福利效果,进而判断其违法性,弱化对相关市场界定的依赖。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杨瑜娴从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两个方面发表了与谈观点。杨老师表示,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譬如,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机器人产业引发的就业和工人升级问题,数据垄断以侵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创新、赢者通吃现象的放大、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数字鸿沟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律规范的引领和约束:第一,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方式,及时治理“二选一”的独家交易行为、“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第二,健全诉讼权益保护机制、便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更好地保护隐私安全、知识产权、自主决策权等合法权益;第三,健全差异化的规则,在数据开发应用中加强伦理审查,充分考虑差异化的需求,消解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不同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反垄断资深律师杨晨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对多位发言人的观点发表了自己的学习体会。首先,针对于立教授谈到的案件罚款计算方法,杨律师表示,最初案件罚款基本按照涉案产品的营收作为罚款的基础,之后才扩展为按照涉案企业的整体营收罚款。其次,针对李国海教授所讲述的安全港制度,杨律师表示,当企业向律师咨询某个企业行为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时,律师一般会参考欧盟的安全港相关规定给予建议,而横向合作协议基本上不会去适用安全港的规则。最后,针对纵向限制,杨律师表示,在限定交易或者“二选一”行为中,如果市场份额不足以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可依据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综合考虑市场份额相差额、市场竞争度、限制时长、市场影响等因素对其进行规制。

第一财经新闻中心评论频道副主编任绍敏表示,数字经济发展迅速,规模巨大,目前已占GDP总量的38.6%,数字经济一直是《第一财经日报》评论板块的重点内容,且因为数字经济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所以有非常多的探讨的空间。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前沿问题,为《第一财经日报》评论栏目提供稿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凝聚专业人士与社会大众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中相关问题的共识,更好服务国家、社会、个体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的需求。

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研究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俊基于当前反垄断修法和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疑惑。第一,《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将这些更新迭代速度较快的领域纳入反垄断法是否合适,修法是否应更加谨慎些。第二,修正草案规定“不得滥用数据、算法、技术等排除限制竞争”,目前,数据的整体规则还处于探索之中,它的交互、交易、结算和安全都没有定数,对此,哪些可能是属于利用数据算法进行垄断的情形,以及合理的商业安排和垄断行为之间,它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明确。第三,对权力的谨慎性与谦抑性思考,首先,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平台的权力边界如何确定是亟需明确的。其次,在全球反垄断风暴中,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速度比较快,在此过程中,公权力机关更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在推进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对微观经济发展的考察。最后,竞争执法和行业监管如何协调,也是需要去明确的。


(图文来源: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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