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论坛(2021)之“公共卫生法”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10-19浏览次数:274

20211017日,中国南开大学、韩国崔钟贤学术院联合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天津论坛(2021)“城市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公共卫生安全”分论坛之“公共卫生法”专题研讨会,在天津中北假日酒店紫荆厅成功举办,来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和学生五十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会议聚焦公共卫生法治前沿,就公共卫生预警、疾控体制改革、疫苗接种、慢病防治及健康法框架等问题进行研讨,交流互动,砥砺学术思想,激荡学术火花。

会议第一单元为开幕环节,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代表学院致欢迎辞,宋华琳教授热烈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天津,出席本次公共卫生法研讨会,着重指出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本次研讨直接服务国家重大法治需求,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热切期待本次会议中与会专家多多发表真知灼见,共同为公共卫生法治建言献策,南开的会务团队也将全程做好服务工作。


会议第二单元为“主题报告”环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依次围绕“公共卫生法”的会议研讨主题进行了主旨报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以《疫苗接种的法律问题》为题进行了主旨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规定了公民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之义务,应以该条款为基础,以 “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分析。应着重讨论探讨预防接种制度的划分,疫苗接种义务的理论起源,免疫规划疫苗的类型化与公民疫苗接种义务之关联性以及公民预防接种权利与义务之间如何调和之问题,进而明晰该条款的适用场域,强化公民疫苗接种责任意识,推动强制接种制度的建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以《公共卫生预警原则和机制的建构》为题进行了主旨报告。他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乃至人类文明走向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成为疫情防控的典范并受到赞誉,但因预警缺失、过缓所造成的损失却不容小觑,教训惨痛,凸显出建构公共卫生预警原则和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预警原则应当确立为《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而科学不确定性原理是预警原则的核心依据,是构建预警机制的基本遵循。建构和完善预警机制,需要独立设置专业性预警机构,制定严密高效的信息搜集、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程序。把握时间窗口,及时发布预警,防患于未然,来避免损害扩大。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教授的主旨报告题目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法治化考量——以慢性病防治出发点》。他在报告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疫情使人们对公共卫生的关注焦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上,但非传染性慢性病是当前以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才是世界上最主流的公共卫生问题。然而,不同于传染性疾病防治所具有的天然的正当性,在慢性病防治问题,存在国家干预的正当性问题。由于慢性病易于被理解为一种远期而非如传染病一般存在迫在眉睫的现实威胁,多种健康需求共存而健康资源具有有限性时,如何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成为首要的问题。慢性病防治的核心在于“防”优于“治”,通过预防措施可以减少慢性病的发生和加重,并为慢性病的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的主旨报告题目是《健康法的基本框架解读》。他在主旨报告中指出,所谓的健康法乃是健康权实现的完整法律体系,一方面包括积极健康权规范体系,例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另一方面包括消极健康权规范体系,例如《民法典》《医事法》。健康法的范畴不等同于大健康产业领域适用的所有法律规范,例如知识产权、环境健康等方面皆不属于。“卫生法”是法学界和医学界长期使用的概念,但是“健康法”更为贴切。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的行使都要受到限制,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Health in All Policies, HiAP)是一种健康权的非健康法促进。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教授的主旨报告题目是《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发展与改革》。他在报告中指出,我国1953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卫生防疫站,1989 年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2004 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疾控机构的法律地位。疾控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明确疾控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还应重构行政机关与疾控机构间关系,理性认识疾控机构的专业性和相对自主性。疾控机构应依法履行行政过程中的咨询性、辅助性职能,应明确行政机关在疾控体系建设中的保障义务,加强行政机关对疾控机构的合法性监督,加强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公众之间的联系,打造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的治理网络。

会议第三单元为会议交流互动及闭幕环节,来自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的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评议讨论。

在会议交流互动环节,天津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张万起教授指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概念在概念范畴上已经超越了传统卫生学的概念,其所预防的对象不仅仅是传染病,也应包括慢性病,例如天津医科大学科研团队数十年来始终关注食盐加碘与甲状腺疾病防治等。医学界的理论成果也应该在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公共卫生法如何协调医学与法学的两大理论体系任重而道远。

在闭幕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天津论坛,共议公共卫生法致以诚挚的感谢,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徐曦昊撰,宋华琳审校)


版权所有@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