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岿教授做客南开 精析社会信用惩戒的禁止不当联结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06-21浏览次数:573

2021618日下午,知名公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做客“南开法学高端讲座”,主讲“社会信用惩戒的禁止不当联结”。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闫尔宝教授、屠振宇教授、李蕊佚副教授、王瑞雪副教授、贾卓威博士、孙竞超博士、刘安翠博士、中国民航大学贾圣真老师、李昂老师参加讲座。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共同聆听了本场讲座。

沈岿教授对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本质内涵进行分析,指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使与人民的付出必须有实质性关联。它可以被用于行政机关的单方处理行为、双方行为和制定规则的行为中。在此基础上,沈岿教授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社会信用惩戒领域的应用展开了类型化的分析。指出单项或单类特定失信与不特定惩戒的联结和多项多类行为列举两种模式风险最大,立法不适合选择;单项特定惩戒与不特定失信的模式虽然有风险,但是要根据惩戒类型、适用场景进行判断,立法机关可以考虑选择;若干特定失信行为与若干特定惩戒风险最小,有初看合理性,立法机关可以选择。

沈岿教授提出了若干颇具建设性的法理思考和制度改革完善建议,他认为,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相对人只有在违反法规范且造成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后果下,才能和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联结。若相对人违反其他规范的行为成为普遍现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也可以与公共信用信息相联结。原则上应由失信者自行承担失信责任。在具体惩戒措施和失信行为的联结上,应当区分惩戒措施的类型和适用领域,根据适用领域和目的的不同来具体判断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之间的合理联结。

与谈环节,付士成教授立足于《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起草实践,指出当前国家机关对于失信的界定宽泛。因此他认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适用情形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闫尔宝教授高度认同沈岿教授的类型化研究理路,并就信用内涵问题、比例原则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关联问题与沈岿教授进行交流。屠振宇教授对信用惩戒中的宪法问题进行了提炼与总结。王瑞雪副教授指出沈岿教授本次讲座更新了自己对于不当联结原则与信用惩戒关系的理解。李昂老师从实践中出发,指出行政机关因担心对于机场、航空公司的信用惩戒后果而不敢管、执行宽泛的问题。贾圣真老师认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有时是判断比例原则的条件,但在社会信用领域存在单独研究价值。贾卓威老师就人权法与行政法针对信用惩戒的研究路径问题与沈岿教授进行交流。孙竞超老师认为沈岿教授的研究开拓了禁止不当联结在立法领域的应用,扩张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内涵。刘安翠老师表示本次讲座中自己的收获主要集中于研究方法的更新。南开大学博士生杨杰对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提出了疑问。沈岿教授对于老师和同学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最后,宋华琳教授进行小结,感谢沈岿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带来精彩的讲座,并欢迎沈岿教授常来南开大学法学院。

(姬展撰,王瑞雪、宋华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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