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教授做客南开 讲授“社会信用法热点问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04-30浏览次数:471

428日(周三)下午14:30,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教授做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为我校师生带来题为“社会信用法热点问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张心向教授、王强军副教授、邹兵建副教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松青法官参与与谈,南开大学法学院二十余位师生参加讲座。

顾敏康教授首先对社会信用法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式始于1999年,正式推动是在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顾老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上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实践,法治的支撑至关重要。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中央发布了多个具有重要引导意义的政策文件,例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

其次,顾敏康教授列举了当前社会信用法的十三个热点问题,包括:1.如何定义“社会信用”及其内涵外延?2.如何把握失信与违法、背德之间关系?3.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4.信用主体享有哪些权利?5.如何划分社会信用立法的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6.一般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如何划分?7.如何界定信用修复、采取哪些方式?8.信用服务市场与扶持政策如何创新?9.如何理解道德入法的正当性?10.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的关系?11.社会信用法归属?12.如何理解信用信息跨境问题?1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

与谈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心向老师对顾敏康教授关于社会信用热点问题的概括给予高度肯定,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信用问题日渐突出,对社会信用问题的治理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社会信用责任更多的是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附随责任;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先导作用。张心向老师也提出了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即信用责任是否可以纳入现有刑罚责任体系,引发了与会嘉宾的热烈讨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老师以自己在美国的访学经历为例,对比了国内外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制度设计异同,王强军老师指出,我国《刑法》其实已经对一些社会信用问题做出了规范,例如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冒名顶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等等,但王强军老师认为,刑法不应当过多的干预社会信用建设,对于一些可以由社会调整的问题,可以不进行具体规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老师以生活中一些常见的问题为引,指出了自己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观点看法。邹兵建老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具有惩戒功能外,还具有社会风险的提示功能,能够帮助社会主体可以及时信用风险并防范。失信惩戒可能对第三方如“老赖”的子女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实践中应当注意规避。对社会信用的修复,邹兵建教授提出了自己存在的疑问:信用可以修复,但之前的信用记录是否会删除?对此,顾敏康教授也做出了回应:信息仍然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做删除处理,而是进行屏蔽,政府部门仍然可以查询到,只是不进行社会公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松青指出,社会信用问题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面对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大潮,社会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社会信用面临挑战。在今后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重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众平等的享有权利。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指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政府是社会的先导,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务诚信要放在显著位置,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信用惩戒措施可能无法对应实施。要保持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平衡,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重视“失信惩戒”,而相对忽视守信激励,这是需要进行改进的。同时也应当注意,社会处罚过于泛滥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出困惑,法律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其所明确的是什么不能为,为了之后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那么是否应当再通过法律规定什么是应当为,而不是通过政策性文件或行政手段去规范?

顾敏康教授解答道:法律既可以有禁止性的的规定,也可以有激励性规定,不能认为仅仅具有禁止性规范。陈兵教授补充道:法律不仅仅是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法上就有有倡导性立法和促进型立法等多种立法形式。

讲座最后,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陈兵教授简要提炼了会议主旨,进一步指出,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信用责任的定位要结合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从法律之外看法律。陈兵老师也介绍了国内一些企业在应对数据监管时,建构了数字环境下的社会治理模型,例如R-GPBC,这一模型与顾敏康教授提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构模型有共同之处,对于当下社会信用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有借鉴意义。

本次讲座持续了近三小时,各位主讲人和与谈人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了精彩且前沿的观点分享,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图文:南开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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