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响学术沙龙第59期举办 王强军老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04-26浏览次数:264

(通讯员 程子琦 于婷)423日下午两点半,南开大学法学院鸣响学术沙龙第59期暨“导师有约”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读”在法学院455报告厅如期举行。本次沙龙邀请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强军老师为重要与会嘉宾。本次活动依照小组发言、导师点评讲解的顺序进行。

活动伊始,来自4个小组的8位同学分别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修订”、“高空抛物入刑”、“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入刑”等热点问题发表观点。

第一个小组从支持和反对两个角度辩证地探讨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修订意义。支持方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更贴合未成年人发育的客观规律;而反对观点认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少数,不能因为少数个别案件而对法律进行修改。第二个小组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修订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的脉络进行交流。第三个小组依照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进程、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界线、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几个重要考量因素的顺序进行发言。第四个小组依照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入罪的背景、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法条解读、该罪设立的意义的顺序展开了讨论。

王强军老师针对4个小组的上述发言进行点评,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整体内容进行了解读与评价。首先,王老师认为刑法应当避免情绪化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了公众需求与社会关切,作为法律人同时也要保持批判思维,谨慎对待刑事立法,避免陷入“情绪化立法”的泥潭。

王老师谈到,刑事立法应当注意立法措辞的严谨性。立法者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使用严谨的立法用语,避免因为词义宽泛导致法条的含义过于模糊。最后王老师告诫同学们,研习某项罪名,只有洞悉它的立法进程,个人的认识才能更加深刻。刑法某罪的有无、某罪的由重到轻或由轻到重,均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只有掌握了该罪名的变化历程,才能更好地理解、适用该法条,也才能知悉该法条未来的何去何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正式出台前,针对某些犯罪的修正,每一次的审稿均会发生变化,法条的整个变化过程充满了各种力量的交织碰撞,最终呈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现有规定。

通过王老师的分析,同学们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内涵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据悉,法学院将继续开展“导师有约”系列活动,为师生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助力学子学术成长,拓宽学术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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