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首期跨学科沙龙“新经济、新技术与新媒体”融合治理研讨会顺利举办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1-04-19浏览次数:298


2021417日(周六)1330,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办的首期跨学科沙龙“新经济、新技术与新媒体”融合治理研讨会在法学院331会议室与“腾讯会议”,以线上与线下同步的方式举办。多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司法、执法实务专家、新闻传播资深媒体人齐聚南开,共话新时代下经济发展与技术创新给社会治理带来的诸多挑战及回应方案。

开幕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代表法学院对与会专家学者、业界精英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付院长介绍了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建设历史及发展现状、优势特色、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咨政建言等标志性成果的情况,指出跨学科融合和多院校交流是法学院推动法学新文科建设的重要一步,有助于聚经济、技术、社会、法治等多领域、多学科发展之合力,构筑经济社会共建共治的“赋能体”,实现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原晓爽法官,表示当前四个方面的经济发展形势,包括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冠疫情后数字经济的发展形势、法律在国家治理中重要性的提升、“十四五”远景目标特别是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要求,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反垄断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对知识产权法庭反垄断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适用也面临四方面的困境,一是数字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下垄断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使得竞争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模糊,司法认定困难;二是现行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的较为抽象,实践中垄断行为动态变化明显,对准确精细适用反垄断法带来挑战;三是反垄断司法执法资源严重不足;四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管辖问题以及审判标准等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原晓爽法官建议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持续加强与高校专家学者的合作,增强反垄断执法司法资源的配给,包括人才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主讲环节,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陆小华,以“数据话语权与算法影响力--强科技赋能下新媒体发展的课题与对策”为主题,从新闻传播角度探讨了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变化。陆教授认为,过去十年新媒体领域最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是各类算法介入新闻传播以及数据整合与发布,从而形成数据话语权。陆教授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发布全球疫情数据”为例,说明虽然数据本身并非原创,但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却通过汇集数据、位置关联、可视化表现、连续发布、不断校正而形成数据流产品和数据源等方式强化了学校本身的竞争力,掌握了数据话语权。陆教授指出,话语权是一种现实传播优势和深层影响力,既是影响力和传播能力竞争结果,也是持续竞争过程,获得了话语权意味着能够影响、干预甚至支配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各类算法介入新闻传播形成了数据话语权,但数据话语权作为话语权的特殊存在方式,比一般的话语权的影响更为深远。根据有关的调查显示,目前60-70%的网民受到各类算法的影响,为此,陆教授表示,应尽快把对各类算法及其应用的监管提上日程。

与谈环节,第一财经新闻中心评论频道副主编任绍敏表示,传统媒体现在也在紧追新媒体发展势头,提高对AI等新技术的利用能力,确保推送优质内容的同时,实现传播正能量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郝小娟认为,法院判决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导向性,未来法院会更加注重对数据的采集工作,提高司法审判公信力。

天津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张军强认为,数据可视化以后形成的图片在司法上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目前数据权益的划分是一个难题,当前司法实践中遵循“三重授权”原则加以处理。

陆小华院长对此进行回应,数据收集加工以后往往是形成一个数据库,并不一定以图片形式呈现,目前知识产权法对于数据库的权利保障并不明确,是未来法律需要完善的方向。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李磊教授,借由网课平台中教材通过多方主体进行传播引发著作权纠纷的例子进一步提出,大数据时代、算法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对制度形成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以新的思维来认识这些问题并优化现有法律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原晓爽法官认为,《民法典》第127条已对数据相关权益有所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编辑赵鑫认为,热点问题的关注度更高,专业化观点的诉求也更高,算法精准匹配有利于专业化诉求的实现,也使得互动形式更多样,互联网头部企业行政指导会透露出科技向善的发展方向。

南开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陈鹏教授,从数字影响、路径依赖、数据话语权、数字鸿沟、数据安全、数据素养等六个方面着重分析了算法带来的问题,并建议设定符合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则,强化对算法的立法与监管。

南开大学法学院孙竞超博士,结合其译作《标签共和国》,提出政府应加强话语权建设,完善话语权分割规则,避免信息传播过程中群体极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强化共治共管平台综合治理。

南开大学法学院谢晴川副教授指出,平台涉及国家、平台企业以及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无法兼顾三者利益,因此需要考虑法律之间的衔接,实现公法与著作权法的有机结合。

主讲环节,南开大学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周永道教授,以“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运行机制探讨”为主题,从数据分析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杀熟。周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采取差异化定价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用户画像通过各个维度对用户或者产品特征属性进行刻画,并进一步对这些特征分析统计挖掘潜在价值信息,从而完美地抽象出一个用户的信息全貌,用户画像可以看作企业应用大数据的根基。用户画像需要进行数据收集、数据清洗、分析、分类或预测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有很多,例如数据收集的设备、距离、时间,数据分析统计模型的选择等均可能成为变量。因此周教授认为,认定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不能仅从个例出发,而是需要通过详尽的统计分析方法,事先分析潜在影响因素,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再进行预测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与谈环节,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李磊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其实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价格歧视,分为三类:三级价格歧视是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根据购买数量实行的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具体到每个消费者,消费者剩余被全部取走。三级价格歧视和二级价格歧视由来已久,大数据杀熟的特殊之处在于使得传统的一级价格歧视得以显现。此外,大数据杀熟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垄断,而在于利用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而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谭袁副教授也认为,大数据杀熟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自我优待的动机在传统领域也存在,但数字经济场景下,需要重点关注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或企业所实行的杀熟。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周围副教授认为,传统经营者无法全面了解消费者的消费者意愿,但是借助算法,可以对新老用户实施差别待遇,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并不能成为大数据杀熟被规制的理由,不过需要增加监管措施,提升大数据杀熟背后的定价算法透明度,改善消费者面对“信息鸿沟”的困境,遏制经营者过度追逐利益,提高消费者用法的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国瀚文助理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中性词,应考虑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以及执法队伍建设。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翟巍副教授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一般是掌握大数据资源的企业实施单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收集消费者数据虽然不是大数据杀熟问题,但也存在通过持有大数据资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目前,我国反垄断存在的问题是各价值位阶缺乏明确性,部门法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界限不明,以致大数据杀熟难以规制。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反垄断处尤成湖老师认为,反垄断监管思路由审慎包容向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转变,反垄断执法范围和职能扩大,但反垄断执法人员、技术和设备却相对滞后,建议未来应加强反垄断执法力量建设和反垄断执法的系统性研究,形成科学高效的反垄断执法理路,以信息化监管应对信息化发展。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杨瑜娴副研究员也认为,大数据杀熟带来了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的风险,有必要通过跨学科交流,共同探索应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路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作总结发言。宋教授以美国著名法学家、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说的一句话“理性地研究法律,当前的主宰者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律师或法学家,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为引,说明推进学术研究,推进交叉融合,打通官产学媒的重要性,彰显了本次沙龙要旨——提供跨学科融合和多院校交流的学习分享平台,共同探索新时代下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社会治理的新路径。

本次沙龙持续了近六个小时,各位主讲人和与谈人在限定的时间和话题内作出精彩且前沿的观点分享,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图文:南开竞争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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