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环境法学者秦天宝教授主讲“如何从事领域法学的研究:以环境法学为例”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0-12-21浏览次数:561


20201216日下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做客“南开法学高端讲座暨南开法学四十年系列活动”,面向我校师生做“如何从事领域法学的研究:以环境法学为例”的主题演讲。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直播、部分师生线下集中观看的方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申进忠副教授主持,宋华琳教授、刘芳副教授、刘安翠博士等参与。

讲座于下午2时正式开始,申进忠副教授首先对秦天宝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秦天宝教授在学术研究、社会工作、国际学术交流等领域取得的成绩。他指出,秦天宝教授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具有深厚的积淀和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等领域研究较早并成果丰硕;期待秦天宝教授分享他针对环境法学作为一个领域法学的理解和思考。

秦天宝教授的讲座首先介绍了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概念,环境法学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定位,以及环境法学博士点、研究基地、研究会、重点学科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以此为背景,他指出从规范发展的角度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法学是典型的对策法学或者问题法学;环境法作为一个领域,在解决环境问题时与传统法律部门存在规范上的重合,涉及广泛的实体和程序法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民法、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

秦天宝教授接下来分别从上述几个部门法角度分析了环境法学作为一个领域法学是如何在与主流部门法学的对话和互动中确认自己的规范和研究范围的。第一,秦天宝教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例,解释说明了民法上现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为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可以如何体现到环境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上。他继而解释民法典已经确立了一系列规则用以保护环境,这些规则涵盖民法典基本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诉讼规则等。由此可见,民法已经提供了比较多的环境保护的规范和手段。第二,秦天宝教授分析了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思考。环境权入宪显示了宪法学与环境法学这两个学科深度对话的可能性。他介绍了几位学者对于从人格权和健康权等角度引入环境权内容的思路。第三,秦天宝教授认为在行政法学者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特殊领域从行政法治主体、权限、手段、责任等角度进行研究的情况下,环境法学可以研究的问题仍然是比较多的,但是需要回归传统行政法的理论和内容,比如区域限批、按日计罚、河长制、行政约谈等都是具有环境保护特色的行政法律制度,针对这些制度,需要确认它们在行政法上的性质。第四,通过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法规则的关联,秦天宝教授说明了环境法上的诉讼规则与既有诉讼规则相衔接的重要性。第五,秦天宝教授介绍了几个涉及环境保护的刑法案例,分析了刑法从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向注重环境法益保护的方向转变的可能性。第六,国际法层面,秦天宝教授重点分析了环境保护给国际法带来的影响,主要涉及国际法的主体、渊源、原则、国家责任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综合上述内容,秦天宝教授认为,一方面,有段时间主流部门法学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引起的传统理论和规则的变化关注不足;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过多强调环保问题的特殊性,一定意义上忽视了法学的本质特征。他因此提出环境法学应该增强与主流部门法学的交流和互动,并且认为刘剑文教授提出的领域法学概念可以促进环境法学与主流法学部门的沟通。秦天宝教授提供了还原和系统两个路径来确立环境法学作为一个领域法学。具体来讲,主流部门法学的原理和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新兴环境问题的时候,要对部门法学原理和制度进行延伸和研究;如果主流部门法学的原理和制度只能部分适用在新兴环境问题中,研究者需要就环境问题对传统部门法学的冲击以及相关对策进行研究;只有在主流部门法学的原理和制度完全无法适用在新兴环境问题上时,需要对环境法学特有的理论和制度展开研究。

申进忠副教授最后进行了总结,他认为需要区分法领域、领域法学、部门法学这几个概念,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对于厘清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具有重要意义。申进忠副教授还把秦天宝教授提到的三个研究路径总结为还原、系统以及创新三个方面,认为这三个方面内容可以引导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并希望有更多的同学能够运用本次讲座的知识和方法,投身于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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