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天津市2020年度重大立法项目之一。受天津市发改委委托,法学院付士成教授、王瑞雪副教授和博士生杨杰、赵阳组成的课题组,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完成了《条例》(专家试拟稿)的起草工作,并参与了后续的修改工作。课题组与市人大、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单位深入交换意见,立足我国和本市信用建设的实际,将学术理论、政策法规与实践需求有机结合,在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明确对信用主体激励和惩戒的措施、强化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主张和意见,起草出完整的《条例》专家试拟稿,一系列内容被最终通过的《条例》直接采纳。
据悉,该《条例》是目前省级人大制定的第四部综合性信用条例,标志着天津市在信用建设法制化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条例》公布后,新华网、光明日报、南方都市报、信用中国网站等相继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