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教授做客南开 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结构”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488

通讯员郑琛)20201113日下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山东大学政治文明与宪治研究基地(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李忠夏教授做客“南开法学高端讲座暨南开法学四十年系列活动”,做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结构”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李蕊佚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北大国际法学院黄卉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贾卓威老师作为与谈人出席了此次讲座。校内外师生逾百人参与了此次线上讲座。

首先,李忠夏教授指出,2018 年宪法修改对《宪法》第1条第2款进行了改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次进入宪法正文,客观上于宪法正文中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在其背后我们应考虑如何理解“中国特色”。我们不能仅着眼于立宪主义共同的价值,还应发掘宪法文本中蕴含着的自己的东西,即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这种问题意识如果放在中国近代立宪的大的语境下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对西方文明的靠拢是被动的。中国在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情况下,立宪法的意义体现为“救亡优于启蒙”、“富强为本,民主宪政为用”。所以立宪更多的带有工具主义色彩,我们虽然接受了西方的自由民主,但是集体主义优于自由主义。

其次,李忠夏教授分析了“中国特色”的三个维度。第一,在历史传统方面,前近代的中国思想已经实现了一种思想的转型,即公是实现万民之私的公。第二,“近代中国”作为范式,有现代化作为底色、基础,但是也有中国的特殊性,即救亡优于启蒙,在群己之间更多强调集体。第三,“八二宪法”是一部历经双重变迁的宪法。一是对《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变迁,二是对“八二宪法”自身的变迁。八二宪法形成了一个公私二元的宪法结构,从一个上下分层的社会转变为功能分化的社会,具体表现为经济系统从政治系统分化出来,法律系统从政治系统中分化出来。

最后,李忠夏教授讲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体现。第一,在国家权力配置方面,出现了政、治、民的三重构造。在迈向功能分化的社会中,政治系统内部分化为政、治、民三个子系统。政指政党政治,把握国家方向;治指专业化的官僚体制;民是指人民,并不直接参与政和治,而是为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第二,从基本权利的功能定位角度,随着宪法的变迁,个体利益的分出,基本权利体现了防御权的属性。另一方面,基本权利也呈现出其社会性的一面,表现为如何起到一种调控社会的作用。

在评议环节,李蕊佚副教授总结认为,本次讲座演绎了最高境界的比较法研究。李忠夏教授从历史传统、宪法变迁、卢曼的系统论三个角度为我们解读出一个特别厚重的宪法学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黄卉教授指出,单纯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深度地阐释宪法会遇到困难。讲座对宪法变迁的梳理超越了法律的视角,又将其与法律相结合,非常难能可贵。用卢曼的理论解释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一种理论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体现已经构建起了基本的框架,仍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夏正林教授认为,“个体经济”入宪是基于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而作出的,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凌维慈教授指出,近期国家权力在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对国家、社会、市场会产生重大影响,对行政法学研究也有重大影响。贾卓威老师指出,李忠夏教授的讲座体现了“法在法外”的内涵,宪法不仅是规范层面的变迁,关于变迁的理由、依据、原理,都要从现实生活中去寻找。宋华琳教授认为李忠夏教授的研究体现出了规范宪法学和宪法社会学的结合,有一种史的概观。从系统论角度看,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给国家、社会、个人、社团等不同的子系统在宪法上予以恰当的定位。

在自由交流环节,刘茹洁同学提出应如何看待在功能分化的我国社会,各个社会子领域存在的组织上的政治化现象?李忠夏教授指出,其他的社会子系统中会出现半政治化的现象,但并不是政治的标准取代了经济、宗教,而是在承认社会子系统功能的前提下,政治系统可能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存在。而且组织化的现象与政治化的现象是不能混同在一起的,组织化也有一种社会自我组织的面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政治上的组织。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给与会逾百名师生提供了一场宪法学学术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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