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鸿教授做客南开主讲“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730

(通讯员 董焱焱)20201112日上午,著名法理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胡玉鸿教授应邀做客“南开法学高端讲座暨南开法学四十年系列活动”,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主题为“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的精彩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老师主持,讲座以线上和线下并行的形式进行,共计二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胡玉鸿教授从法律技术的概念和特性、法律技术的内容、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三个方面为我们详细讲解了司法审判中法律技术的应用。

作为讲座的逻辑起点,胡教授阐明了法律技术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所谓法律技术,是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过程中,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所采取的技术或手段,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权威性。法律技术是知识与技术的统一,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并在具体个案之中将知识转化为技术,真正体现司法作为一种解决人类问题的艺术的特性。法律技术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法律技术既是经验的展现,也是理性加工的结果。法律技术还是科学与人文的统一:法律技术应用的中立性、正当性和有用性要求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特点,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必须注重技术适用过程中的人文性特色,回应案件背后的人性诉求。可以看出,法律技术的形成体现了司法经验的积累,是司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的标志,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而成为联系法律从业人员的纽带。法律技术的应用突出了法律职业的技术特性,有利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效力。因此,应当重视法律技术的研究。

在讲座的主体部分,胡教授从文本分析、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的三个层面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形成并发展的法律技术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文本分析技术包括:由法律文本的核心内涵确定其可能适用的外延范围的类型及类型化思维技术,对法律文本中字、词、句及条文间的关系进行正确解读的法律理解技术,在“穷尽规则”的特定情形下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法律原则适用技术,在面对滥用职权、显失公正、情节严重这类有待于充实的概念时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技术。事实发现技术主要研究在法律适用中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的“事实”的认定与发现问题,主要包含使用符合“伦理性”的手段调查和收集事实的法律事实采证技术、通过询问和质证等合乎程序与伦理的规则来进行的法律事实判断技术、对已确认的事实在法律上进行评价的法律事实解释技术等。法律适用技术则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如何引用相关的规则来解决面临个案的技术问题。法律适用技术主要包含选择具体案件裁判规则的法律渊源识别技术、在同案同判前提下选择适当在先判决的判例识别技术、适用纯法学的和交叉学科中的解释规则来对选定的裁判依据进行解释的法律解释技术、在两种以上合法利益在司法过程中发生冲突时进行取舍的利益衡量结束、从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等前提中推导得出司法决策的法律推理技术、对于法律上的空白进行补充的法律漏洞补充技术以及强化文书写作的明晰性、逻辑性与关联性的判决说理技术。

在深入分析讲解了各类法律技术后,胡教授提出了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第一是事物本质,在法律技术的适用中,合理的技术必须是符合事物本质的技术,不能违背基本的“事理”、“情理”,法律技术需要体现法律对人的尊重与关怀。第二是法律原理,是指体现法律存在的依据、表达法律的精神并进而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规范和道理。第三是司法经验,法律技术是在司法过程中逐渐摸索而形成的,一代代法律职业者的智慧与经验积累才形成了今日的内容框架。第四是社会常识,司法活动必须吸纳社会的观念,保持判决与社会合理态势的互动;同样,作为法律职业者使用的法律技术,也同样必须符合社会常识。

胡玉鸿教授的精彩讲座引发了现场参与者的积极思考,在互动和交流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们提出了关于文本分析技术和法律解释技术的关系、部门法实务中法律技术运用的正当性等疑问,胡教授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王彬老师进行了总结发言,再次对胡玉鸿教授在百忙之中接受邀请,为法学院师生传经送宝表示欢迎和感谢。在总结发言中,王老师指出胡教授的讲座内容拓展了我们的学术视野,从知识与技术、经验与理性、科学与人文的视角对法律技术进行深入分析,重申了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和伦理规则的重要性。胡教授在本讲座中所使用的文本分析、事实发现和法律适用三个层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方法研究体系,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同学们一致表示收获颇丰,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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