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朗泉:中国近代商法史的权威学者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483

南开人物—刘朗泉


从南开大学到东吴大学

刘朗泉,商法学家。刘朗泉祖籍福建福州,19087月生于浙江杭州。江浙一带既是近代中国经济的中心,也是新文化的中心。刘家家境一般,属典型的城市工薪家庭,一家人全靠其父在商务印书馆工作的工资为生。刘朗泉爱读书会读书,1915年入小学,1921年入中学,1925年北上天津入南开大学读书。南开大学是民国时期国内最著名的私立大学,创办于1919年,由著名的教育家严范孙出资,张伯苓管理。刘朗泉入学时,学校虽然创办不久,学生总数不超过500人,但整个学校却充满着朝气。“教员之间意气相投,气氛十分融洽,除去讲授中文课和中国文学课的教师外,所有的教员都是从留美学生中延聘的”,教学水平很高。南开大学给刘朗泉创造了良好的读书条件,他如鱼得水,拼命吸纳新的知识。遗憾的是1928年其父失业,刘朗泉学业难以为继,被迫休学,经表兄郑振铎介绍到上海美专教书,养家糊口。郑振铎在民国时期的知识界、文化界以及出版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工作之余刘朗泉再次考入东吴大学夜校部攻读法科,半工半读。


东吴大学法学院坐落在上海,是民国时期国内法学教育办学质量最好的几家之一,师资、图书,乃至教学管理均属一流。东吴大学法科的夜校部学制为五年,前两年为预科,第三年开始系统的法学教育。报名条件是初中毕业即可。为了扩大生源,东吴大学法科同时规定已有一年以上大学教育经历,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直接报考夜校部三年级。夜校部开设各类课程总计90 门左右,仅民商事法律方面的课程即有中国民法总则、中国民法债编、中国民法物权编、中国民法亲属编、中国公司法、中国票据法、中国海商法、中国保险法、中国破产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强制执行法、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法,等等。因而,就教学质量而言,夜校部的培养计划与日间班的培养计划差别不大。东吴大学夜校部的规定似乎就是为刘朗泉量身定制的,他极为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读书机会,刻苦读书。加之他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因而对法律的理解较之那些从学校到学校的高中毕业生更为深刻。三年后刘朗泉顺利毕业。从1925年进入南开大学读书,到20世纪30年代初毕业于东吴大学,刘朗泉不仅收获了大学文凭,还形成了独特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他受聘回南开大学任教,担任讲师。

写作《中国商事法》教 材

南开大学自创办以来坚持“文以治国、商以富国、理以强国”的办学理念,虽未设法科,但对商科却极为重视,不仅办有商学院,侧重于普通商科、会计、银行等专业学生的培养,还在文学院下设有经济学系,强化经济 理论的教学。20世纪30年代南开大学更是将商学院与经济学系,以及社会经济研究委员会三个独立的教学研究单位合并为经济学院,由著名经济学家何廉执掌之。此外,还成立了经济学院董事会,邀请了一些工商界和教育界名流担任董事,由社会名流颜惠庆任董事长。


何廉上任前后走访了国内几乎开办有经济学专业的所有大学,发现当时的中国高校教学中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一是不重视教材的编写,使用的教材基本上是直接从国外引进的,教材无法反映中国的知识和问题;二是教师的工资大都按课时计算,导致教师很少从事研究,每日忙于上课,较少从事科学研究;三是学生专业分得过细,知识结构不合理。为此,何廉决定对课程进行改革,强调经济学学科的中国化,编写适合中国学生使用的教材,同时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刘朗泉于此时加盟了南开大学商学学科。据统计,1937年南开经济学商学学科共有教师和研究人员3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0人,除何廉外,还有方显廷、陈序经等一批名家,且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名牌大学毕业的,可谓人才济济。此时的中国高等教育与欧美以及日本的名牌大学相比尚有不小的差距。刘朗泉不但没有留学的经历,还是东吴大学夜校部毕业的,就学历而言在教员中当属最低者。


工作在这样一个群体里,刘朗泉自然压力不小。何廉的改革给他发挥自己知识复合的优势提供了机会。他从1932年秋季起在经济学院开设中国商事法的课程(1934年春,中华民国教育部则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不合《大学组织法》的规定为由,不予备案,指令加以改组。南开大学不得不将经济学院名称撤掉,恢复商学院,把全校所有的经济学和商科专业统合在新的商学院之下),抗日战争爆发前南开商学院的学生最多时已达到170多人,要想让这些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一位老师绝非易事。   


传统中国重农轻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事法律。晚清推行新政始承认商事活动的正当性,制定商事法律,对商人和商业活动加以鼓励和保护。此后,主要由从国外移植而来的商事法律、商法学在新的法律体系和新的法律知识体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到刘朗泉在南开大学讲授中国商事法的时候,坊间已有了几种商法学的教材,如王效文的《商事法概论》(1931年)、《商法原论》(1931年)等。但这些教材是为法科学生编撰的,传授的知识也基本上是从国外移植而来。商学院的学生没有法学基础,因而,现有的教材都不太适合。为了讲好中国商事法课程,刘朗泉认真备课,深入研究,亲自动手编写讲义,并根据教学效果不断对讲义进行修改。经过几年的试用,讲义逐渐成形,于抗战前的1937年以教育部大学丛书的名义由商务印书馆公开出版。


刘朗泉编写的《中国商事法》教材在内容和体例上大胆创新,自成一体。教材本着“民商合一”的体例,取广义商事法的概念,以中国商事现行法、法律解释、判例以及中国民间习惯为依托,兼采各家学说,将民法(债编为主)、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乃至商标法、著作权法、破产法等部门法的知识融合为一体,类似于中国商事法的“百科全书”,大大方便了使用者,也体现了作者学识之渊博和驾驭各学科知识之能力。《中国商事法》体 例上分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五章(包括权利义务之观念、法律之观念、私权之主体及客体、私权之得丧变更、商事法之意义),本论七编三十二章(第一编从事商业之人,下设商人、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代办商三章;第二编 商业组织,下设总说、个人资本、合伙、公司四章;第三编商品,下设商品之标识、商品之专利二章;第四编商事权义之发生,下设契约、代理、票据三章;第五编海事权义之担保,下设物上担保、对人担保二章:第六编有关商事之契约,下设买卖、特种买卖、互易、交互计算、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任、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承揽运送、海上运送、保险十七章;第七编破产与和解,下设总所、和解、破产三章),从私权和法的一般概念入 手,层层递进,最终落脚到商事法上。内容之外,刘朗泉还力求打通法学和商学之学科界限,除介绍商法知识,还介绍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商业行为,以 及中国的商事习惯,阐扬法理,解释法条,宣传法意,树立法权,融多种功能于一身。作为教材准确传授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如能坚持正确的价值观,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则更为重要,《中国商事法》教材就是如此。如果学生能按照该教材的章节一章章读下来,并读懂的话,会起到很好的学术训 练效果。不仅如此,教材行文简洁流畅,用语准确,但又无其他教材文字之晦涩,令人耳目一新,在编写中国自己的法学教材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据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熊性美介绍,该教材出版后,深受各方喜爱,除国内一些 大学使用外,在银行等商业机构也大受欢迎,取得了巨大成功。


遗憾的是,该教材出版不久抗战即全面爆发,南开校园毁于日军炮火,南开大学被迫南下。刘朗泉没有随学校去湖南,而是携家眷辗转南下回到江浙养家渡国难。抗战后先后在南京金陵女大、上海沪江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等校任教,讲授商事法、民法、中国文学、汉语等课程,学术上再少有建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教于中学,1979年从江苏丹阳市教育局退休。1995年辞世,享年87岁。

(本文作者为侯欣一教授,感谢侯欣一教授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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