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世耘)12月27日下午,日本山梨学院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交流委员会副委员长、孔子学院院长,知名的旅日学者熊达云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主题为“日本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裁判员制度的建立”的专题讲座,我院张玲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杨文革教授、张丽霞副教授、高通副教授、贾卓威老师为与谈人。
讲座初始,张玲教授就南开大学与山梨学院大学长达30年的校际合作关系作了介绍,称赞熊达云教授是两校、两院关系间的积极推动者。熊达云教授不仅精通日语,著作等身,常年旅日的生活经历更使其对中日两国的社会、法律、历史、文化等方面有诸多独到见解。熊教授早年曾参与翻译名作《菊与刀》,其翻译的中文版本是诸多学子了解日本社会的必读之作。熊教授在学术研究当中治学严谨的精神,更是值得广大学子学习。对此,张玲教授特别推荐在场师生阅读熊教授的新作《洋律徂东-中国近代法制的构建与日籍顾问》,因为这部作品凝聚了熊教授20余年研究的成果。期间为了穷尽研究资料,作者几乎遍阅中日与此有关的所有图书馆及相关资料。熊教授对张玲教授的讲学邀请表达了谢意,并希望讲座能让大家有所受益。
讲座中,熊达云教授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日本刑事审判裁判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框架、实施举措、裁判员制度与现行审判制度的区别、与陪审制度、参审制度的区别以及该制度的实践与评价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早在上世纪20年代末日本便通过了所谓《陪审法》,在该制度下刑事审判一审法官只将陪审员的意见作为参考,但在该制度实行期间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但该制度只实施到1943年便宣告终止,主要原因在于陪审员非主审法官,其意见无强制效力,同时陪审员制度与《明治宪法》相违背,又因战争原因使得日常的审判活动受到影响,最终《陪审法》中止执行。
而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开展司法改革之际,出于大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化、透明化,促进社会和谐的考虑,日本诸多法律界人士开始积极推动裁判员制度的构建。该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一个较长的“顶层设计”阶段,熊达云教授也表示这是中日两国一个比较大的不同,日本在实施一个重大制度之前总会先经过反复的设计和讨论,但中国更倾向于进行试点实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最后推广。
为了构建这一制度,专门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审议会成员包括律师、法学教授、企业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涵盖的群体较为广泛。10年期的设计阶段,历经了征求社会意见、出具专题报告、海外考察、举办听证、发表意见书的复杂过程。最终在内阁的推动下,国会于2004年5月国会通过了《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使裁判员审判制度得以建立。
在这一制度中,之所以称为“裁判员”是因为日本文化中官民界分十分清晰,中国所谓“审判员”在日本对应为“裁判官”,而中国所谓“陪审员”在日本则对应为“裁判员”。同理,日本公立大学教授可称为“教官”而私立大学教授只可称为“教员”。裁判员的选任条件是具有日本国籍,年满20周岁,有国会议员选举资格即可,同时法律界专业人士及政府官员及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可担任。
该制度在运行时,裁判员与法官一起听取检察官的主张和被告人、辩护人的主张以及证据的内容,可以向证人或被告人发问。参与评议,决定处罚。证据调查结束后,裁判员与法官一道就认定犯罪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有罪该处何种刑罚等开展评议并作出决定。但是,当涉及法令的解释以及诉讼程序等的判断时,由于很多情况下需要有专业性及复杂的法律知识,故一般仅由法官合议,按照过半数的表决方法加以确定。经过反复协商,判决的结论仍不能达到统一意见时实行多数表决制。但是,过半数的意见中,必须各有法官和裁判员一个人以上的赞成票才能生效。同时,如果仅有裁判员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有罪评议时,至少必须有1名法官的赞成。
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裁判员不愿实际参与刑事审判,法院对裁判员的意见不重视、不采纳等问题,对此日本政府也推动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比如设计公判前整理程序、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措施,减少实际庭审时间以减轻裁判员负担;二审尽量尊重裁判员参与审判的一审判决,使得裁判员的意见尽可能被尊重。
最后,熊教授以图表和数据实证研究的方式,详尽地介绍了裁判员制度的实践与评价,包括裁判员候选人登记情况,裁判员的年龄、职业和性别构成,辞退情况,案件庭审准备以及审理过程,参与审判的时间,对案件定罪量刑评议的感受,担任裁判员前后的感受,对审判结果的影响,舆论的评价等方面。
讲座尾声,对于老师和同学们的提问,熊达云教授一一作以解答。张玲教授向同学们指出熊教授的研究方法特别值得同学们学习,包括研究一个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其进行比较法分析及实证分析。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期待日后有机会更多了解日本法律知识,服务中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