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名家王敏远教授做客南开主讲“刑事证明的理论、立法与实践”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5-27浏览次数:584

  

2019524日下午,我国刑事诉讼法名家、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了一场“刑事证明的理论、立法与实践”为题的精彩学术讲座,这也是东法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的“东法讲坛”第八期。

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协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文革教授主持讲座,高通副教授、刘萍副教授与谈。东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亚东、副主任纪文娜、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孙皓副教授、李倩博士出席。除法学院学生外,讲座还吸引了来自天津司法部门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王敏远教授首先指出,刑事证明问题,是理论研究难度大、法律理解分歧多、实践情况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三个层面各有不同又互相关联,不仅需要从理论、立法与实践三个层面分别讨论刑事证明,而且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理论来源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并对其有解释与引导价值。

接着,王敏远教授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理论界的研究、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司法实践情况,从刑事证明概述、刑事证明的法律规定、刑事证明的本体理论、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解读及其重构等方面,阐述了对刑事证明的研究认识。王老师详细说明了什么是刑事证明、什么需要证明、谁来证明以及如何证明等基本问题。他指出,刑事证明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法律文本中,分布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以及有关程序中。他还分析了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程序中有关证明的规定、程序法中证明的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以及关于实体问题的证明与程序问题的证明之规定。

随后,王教授对刑事证明的本体理论进行介绍。他指出,什么是刑事证明这个本体论意义上的问题,既需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也应当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分别从刑事证明不同于认识、刑事证明不同于民事证明两个角度进行讲解。他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解读部分指出,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解构和重构,旨在摆脱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的理论,解除错误观念的引导,回归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轨道。在对客观真实论、法律真实论、印证模式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他指出,刑事证明需要实现从“标准”到“要求”的转变,从“证成”到“证程”的转变,重构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以使其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解释力和引导价值。

最后,王敏远教授对刑事证明与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的关联发表看法。他认为,刑事证明是发展中的制度与实践,从外在的强制,到内心的约束;从仰仗于标准的统一,到依托于程序的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虽然意味着审前程序中的证明应当符合审判的要求,但更意味着要经受审判的检验。

在与谈环节,高通副教授和刘萍副教授结合王老师讲座的内容,分别就刑事证明的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与王老师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深入交流。在互动环节,听众积极提问,王教授进行了耐心解答。

最后,杨文革教授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再次感谢王敏远教授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李佳臻 撰写)

(宋华琳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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