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召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研究”开题报告暨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7-01-03浏览次数:733

20161230日上午9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研究”开题报告暨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津南校区法学院楼331会议室顺利召开。会议就南开大学法学院朱京安教授主持的“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研究”项目的相关学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来自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天津市环保局,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多名法学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发言。会议由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新一教授主持。

课题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刘学文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路遥就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框架向各位与会专家进行了陈述和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泽庆副主任认为,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需要在国家立法的调整下在区域内探索构建。直接尝试在京津冀建立区域一体化的联合立法可能缺乏宪法等上位法的依据。但是,王副主任也表示,即使实现统一的区域立法在实践中或将遇到上位法的瓶颈,但在理论方面完全可以进行大胆的尝试与制度探索。

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武志副所长认为,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首先应当明确“协同立法”、“立法协同”、“联合立法”三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目前在实践中仅是立法的工作协同,如果探讨立法的内容协同,将面临不同人大与大量人大代表之间在协同方面的技术难题。与此同时,在实现联合立法并建立联合立法委员会的过程中,如果既有地方人大立法又有行政机关立法,将无法界定联合立法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可能存在违宪的法律风险。因而应当强调,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需要在现行宪法体制下进行下一步的可行性探讨。

天津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杨家辰表示,在实践中三地的环保部门已经在逐步的探索完善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并建立了三地的联合执法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研究区域一体化立法提供重要的执法经验。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侯欣一教授认为,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上位法依据,拓宽立法在法源问题上的思路,大胆的提出建设性的构想并加以论证尤其应当首先明确论证在京津冀地区构建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左海聪教授认为,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问题,应当充分的总结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着重探讨区域生态补偿问题、区域内地方利益协调问题以及环境标准问题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史学瀛教授认为,京津冀三地在协同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差异可能会形成在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中的困局,可以先探索非实质性的协同与协调立法,再逐步实现一体化的统一立法。

天津大学法学院代杰副教授认为,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环境标准的强制性法律效力。同时,在实体性内容方面应当拓宽思路,放眼于能源问题、城市化和城市热岛效应问题、城市治理问题以及法的执行问题等。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春明副教授认为,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的思路应该一分为二。其一,应当在中央立法层面实现一体化,协调全国人大,国务院,环保部三个立法主体在立法思路、标准、程序、尺度上的一致。其二,应当在地方立法层面实现一体化,在治理本地大气环境时应当与其他地方积极协调。同时,应当拓宽对“立法”的理解,层次应放开,着眼于多样的立法形式,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尝试发布决定、命令等。

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一体化立法研究”项目主持人朱京安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归纳和回应,认为各位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在研究中应当加以重视的重点问题、难题,为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路,是项目在具体研究阶段中的重要参考。

在雾霾天的特殊日子里,与会专家们身怀忧患,共同就大气污染治理展开了深入讨论和交流,积极贡献智识,共同期待课题的研究能为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治理提出若干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并为学术界与立法实践界的合作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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