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媛媛)5月26日下午,由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班承办的研究生学术周末第240期在法学院455厅举行。活动邀请了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助理教授李雯静博士进行主题报告。本次报告题目为“论环境有害物质潜在损害之法律救济途径----以美国法院实务见解为中心”。
李雯静博士将本次报告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讲解,第一个部分介绍了潜在损害的法律救济困境及成因,首先是问题的提出,即有害物质侵权诉讼类型逐渐多样化,如石棉暴露、重金属污染、粉尘污染等。根据传统侵权法理,原告受到物理性侵害(有形性侵害)或身体受到实际伤害是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其次逐步阐述了环境侵权损害的特点、法律救助困境及其成因,以美国侵权法四要件论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解决的路径,李雯静博士提出了三条路径,分别从基于患病风险增加提起的诉讼、基于患病恐惧提起的诉讼、基于医疗检查费用提起的诉讼这三方面进行讲解。第三部分是有关美国法的总结,美国法对传统侵权法将“法律上所认可的损害”局限于“身体伤害(物理性伤害)提出质疑,试图重新定义“损害”的概念,帮助潜在受害者索赔。美国法院一直试图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在“为潜在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与“防止打开一扇诉讼洪流的大门”之间寻找平衡点,将有效诉讼和投机性诉讼区分开来。最后基于以上的分析,得出对中国法的启示。李雯静博士总结了几点启示,首先美国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对环境有害物质侵权损害的认定是否应局限于“人身伤害”;其次美国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们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理论架构、确定司法裁判标准提供了借鉴与参考;最后美国法为防止诉讼洪流所做的努力、对利益衡量的重视值得我国借鉴。李雯静博士做完主题发言后,在场的同学纷纷提出问题,大家就这些问题与李雯静博士进行交流探讨、氛围活跃,场面热烈。最后,李雯静博士还就大家关心的公派留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经验分享,使在场的各位收获颇丰。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不仅使同学们对环境有害物质潜在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了深入了解,更使同学们在环境法及侵权法学习的思维和方法上有了新的启发。其间,李雯静博士谈到的这两点值得我们每个法律人深省:法律的答案不是唯一的,法律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