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步骤”学术报告会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030

 

 

(通讯员 向波)2014117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王利明教授应邀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师生带来了题为“民法典编纂的具体步骤”的学术报告会。学术报告会由我院左海聪院长主持,我院张玲教授、张志坡博士、向波博士、刘涛博士和高通博士参加此次学术报告会。

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一节中,在谈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中提及了“编纂民法典”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这为未来的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并就如何编纂民法典谈了自己的两点体会:

第一、中国的民法典必须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首先,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中国特点、体现中国特色,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来制定民法典;其次,中国的民法典应具有高度的体系化,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再次,中国的民法典要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点。在此,王利明教授特别指出,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在21世纪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除了“意思自治”外,还存在“人文关怀”的理念。就时代特点来说,21世纪是高科技时代和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这些方面对民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形象权的保护问题、虚拟财产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扩大适用的问题、无纸化证券和无纸化交易的法律问题、互联网技术对登记公示制度的影响、数字化技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深刻影响;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这使得交易规则产生趋同现象,也使得法律渊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21世纪是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时代,我国的民法典应强调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要发挥“促进物尽其用”的作用;21世纪是一个风险时代,我国民法典应对此做出应对,比如重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的社会作用,结合法律责任、社会救济与保险形成多元的救济机制等。

第二、关于我国制订民法典的步骤,王利明教授介绍了个人的一些见解。第一步,可以在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来形成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内容。从近三十多年的社会实践来看,还需在民事权利体系、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民事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第二步,应当尽快制定人格权法。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和我国《民法通则》的体例一脉相承,反映了21世纪重视人格尊严保护的时代精神,落实了宪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倾向。另外,在人格权法中尤其要注意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和保护。第三步,制定债法总则。由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从债法中独立成编,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只规定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共性规则。最后,要寻找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已经颁布的民事法律进行系统的修改、整理和完善,最终形成我国的民法典。

在提问环节,我院学生从多个角度对王利明教授的学术报告提出问题,与王利明教授进行有益的交流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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