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兵副教授应邀赴澳门出席“‘一国两制’与澳门居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221

 

 

(通讯员 王之仪)6月19日,“‘一国两制’与澳门居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在澳门理工学院隆重召开。会议由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主办,数十名来自内地和澳门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一国两制”与澳门居民权利保障。我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副教授应邀出席本次学术研讨会,他向研讨会提交了题为《澳门居民权利保障多元法源下的问题及解决——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和40条为中心》的论文并作主题发言。

研讨会开幕仪式上,澳门理工学院院长李向玉教授首先致辞,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随后,李向玉教授与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研究室副主任侯鸿、澳门特区政府行政公职局局长朱伟干、澳门基金会行政委员会主席吴志良、澳门特区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刘本立、澳门特区政府法务局副局长梁葆莹女士等嘉宾共同出席了剪彩仪式。

研讨会共分为四场。第一场由澳门大学的骆伟建教授主持,北京大学的张千帆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的程维荣教授、深圳大学的邹平学教授和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的杨允中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张千帆教授从“一国两制”原则为视角的分析了特别行政区基本人权的制度保障,认为基本法具有法律上高度自治而政治上“高度不自治”的特点,主张中央应采取超然中立的政治姿态以换取特区民众的信任,维持特区高度自治,进而使特区居民基本人权获得充分保障。程维荣教授对澳门1976年《自由基会结社法》与内地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进行了比较,归纳出两部立法在制定宗旨、限制条件、登记事项、法人资格、政治属性、管理机关、监管方式和终结方式等方面的区别,主张内地应合理借鉴澳门经验,为社团“松绑”。邹平学教授从法理角度分析了澳门基本法保障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特点,概括出权利增量、权利内容两制差异、针对性保障不同权利主体和立法技术优势等四点特色,认为其科学的篇章结构和完备的权利规范具有既能回应主权国家意志,又能满足澳门特殊的多元需求。杨允中教授指出,维护国权与保障人权具有一致性,宪政建设的核心即要求维护国权与保障人权,因此要坚持国权与人权的一致性、人权与政治参与的一致性和政治参与与公民意识提升的一致性;另外,宪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的保障具有全面性和充分性,这与澳门行政长官产生、立法会产生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等三大选举的民主性共同表明,澳门居民权利保障处于较高水平并富有特色;最后他强调,我们应弘扬“一国两制”文明,强化文化自觉性。

第二场研讨由张千帆教授主持,澳门大学的骆伟建教授、澳门大学的范剑虹教授、深圳大学的叶海波教授和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的冷铁勋副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骆伟建教授解读了法治的权利观,认为其核心内容是依法主张权利,其形式要求是坚持依据法律讲权利,指出为应对来自互联网言论和游行示威方面对法治权利观的冲击,我们应坚持正确观念、满足权利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依法争取权利。范剑虹教授认为澳门基本法中居民基本权利条款在人的尊严、平等权、人身与个性自由发展权、信仰良心宗教及世界观信奉自由权、言论结社与集会自由权、通讯邮政与电信秘密权、迁移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职业自由权、财产权与财产征收、社会征用权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修订空间,并指出在全球和区域一体化的形势下,司法过分强调地区利益是不明智的。叶海波教授认为在澳门“社团”和“政团”的二元结社权规范制度下,“政团不兴”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团所受法律规制颇为严格,建议修改相关法律以破除“社团垄断”现象,进一步加强澳门居民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冷铁勋副教授认为澳门基本法作为澳门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对基本权利作出限制规定具有正当性,而对此种限制进行限制又具有必要性,其在体系安排上采用了概括式的限制方式,同时又对具体限制性规定采取简单法律保留与特别法律保留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场研讨由澳门大学的赵国强教授主持,中山大学的邓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姚国建教授、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的王禹副教授和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副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邓伟平教授论述了澳门回归前在澳有效的葡萄牙宪法、澳门组织章程及相关法律和三个国际人权公约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又对回归后生在澳有效的我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进行了比较,概括出基本法中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内容全面性、权力主体广泛性、权利保障多层次性以及国际性等特点。姚国建教授对香港特区居民权利保障的普通法特质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英国《人权法案》的制定是普通法人权理念的成文化,而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则体现了新宪制对普通法的吸纳与融合;他指出,香港的普通法人权保障体制即司法审查制度,其运用的普通法人权规范解释方法主要是文意解释或目的解释;另外他还认为,国际法与中国法的结合已成为普通法人权保障的新视角。王禹副教授谈了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澳门的适用问题,他指出,在法律地位上,两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在适用范围上,一方面确认两公约原已适用于澳门各项规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尊重葡萄牙对两公约适用于澳门所作出的保留;在适用方式上,基本法确认了澳门在回归前对两公约转化的方式。李晓兵副教授以澳门基本法的第11和第40条为中心,提出澳门居民权利保障面临多元法源这一问题。他指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难以绕开的问题,因为宪法和基本法都规定了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重新认识宪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即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问题;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则是无法回避的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厘清宪法、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三者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在比较法国“宪法团”的理论和实践以及香港特区《人权法案条例》的制定、实施过程的基础上,他认为,澳门居民权利保障所面临的法源众多、层级不清的现状,亟待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解决。他特别指出,如果说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开启了一个时代,那一代法律人通过他们的努力实现了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创立,那么今天对于基本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加以解决,则是对于当代法律人智慧的考验。

第四场研讨由杨允中教授主持,澳门大学的赵国强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的夏正林教授和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的姬朝远副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赵国强教授在论述澳门基本法第三章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时指出,该章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三个法律层次的保障,一是由基本法第三章直接规定的对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宣示性保障,二是由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层面的保障,三是其他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细则化、对其他权利的补充化和对权利保障的实用化。夏正林教授介绍了澳、港申诉专员制度,并着重阐述了其对内地信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他首先介绍了申诉专员制度的的基本状况和澳、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分析比较了内地信访制度及其弊端,建议我国提高人大信访机构的地位,明确信访机构的职能,建立信息公开政府、加强沟通机制。姬朝远副教授首先梳理了澳门居民基本权利的理论渊源,包括人权保障理论、民主契约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和司法救济理论;接着他概括了基基本权利理论工具的主要功能,包括明确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确立基本权利解释的效力、设定基本权利界域和保护宪法文本外的基本权利;最后他又对澳门居民基本权利提出了几点质疑,一是权利保障的持续性受到威胁,二是基本权利广泛导致权利义务存在失衡,三是行政主导引发区际差别,四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机制有待完善。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和参与研讨会的各界人士就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的限制条件、国家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宪法中“公民”的概念的外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充分交换了意见。

闭幕仪式由杨允中教授主持并作总结发言。他指出,维护国权与保障人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宪政建设的核心要求即是维护国权与保障人权,维护国权要警钟长鸣,保障民权要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做到“三个坚持”。他认为澳门居民基本权利保障虽存在不足之处仍待完善,但整体处于较高水平并且富于特色。最后他呼吁广大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实践“一国两制”,弘扬法治文明,强化文化自觉性,进一步维护祖国统一、增进人民福祉和实现澳门长久稳定和繁荣。他特别对于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对主办方的工作和所有专家学者的与会表示感谢。

澳门回归十五周年以来,“一国两制”事业不断推进,如何更好落实澳门基本法关于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居民权益的保障机制,是摆在澳门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更好落实澳门基本法关于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不断完善对居民权益的保障机制,既关系到澳门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澳门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本次研讨会对于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广泛凝聚学界共识、继续推动澳门居民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未来维护澳门居民切身利益、保持澳门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和贯彻完善“一国两制”制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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