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法论坛”第三讲“传媒与司法”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986

 2013121日下午,“天津刑事法论坛”第三讲“传媒与司法”在南开大学大学主楼303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法官、南开大学文学院传播系陈鹏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赵聚军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强军博士主讲,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博士主持。实务部门嘉宾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郝双梅检察官和于海阔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杜国伟检察官,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冯承远主任,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董娟主任、魏二强检察官和沙帅检察官,天津市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律师,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梁可畏律师;高校嘉宾有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副教授和朱桐辉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明龙副教授等。

李杰法官认为“传媒与司法”这个话题是既容易又不容易。“容易”是说当前有很多文章对这个话题都有研究,当前也形成较为一定的共识。如司法要接受传媒监督,而传媒本身也要自律,避免出现传媒审判等。“不容易”是说这个话题中有很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如“媒体审判”究竟是指什么,不同的主体可能对这个问题的界定就不太一样。在研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时,李杰法官又提出我们应把“传媒与司法”界定为“中国的传媒与中国的司法”,公权力与媒体碰撞必须要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语境下进行讨论。对媒体来说,媒体既要追求利益,又要讲政治,这就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对法院来讲,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当前转型还没成功,法院案结事了的压力十分大。“法院树欲静,而媒体风不止。”对于未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李杰法官提出如下三个建议:第一,中国司法功能必须实现转型,从解决纠纷的法院变为兼具解决纠纷和形成补充性规则治理双重功能的法院;第二,四级法院的功能区分;第三,法院内部要公开、透明。

陈鹏副主任从媒介审判、记者采访权与言论自由、互联网谣言和版权保护四个方面做了报告。第一,媒体审判问题。媒介审判在西方也广泛存在,但如美国法院独立性非常强,能够较为从容地处理与传媒的关系。而中国从为经历过类似的媒介环境。中国审判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加入媒体,也可制衡各种因素,保障公平审判。第二,记者采访权与言论自由问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研究中国八十年代至2003年间法院对新闻的判决后发现,越是对新闻保护力度大的地区,当地市场化就越明显。近十年来记者采访权的保护明显不如过去,判例大都对单位有利。所以,陈永洲案后,新闻界对此十分警惕。美国取消对商业名誉权的商业保护,而且绝大多数判例对新闻媒体有利。美国只能状告媒体,不能告记者,而且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陈永洲案引发的思考:入刑问题;自证其罪过程被央视报道;法院判决之前,有关单位根据央视报道作出处罚等。第三,互联网谣言问题。当前的媒体被赋予太多职责,如舆论监督。互联网本身也不必然是信息的传播平台,还有宣泄功能,并不必然苛求其真实性。但我们在打击网络谣言时,却只赋予其传播真实性功能,没有区分其宣泄功能。第四,版权保护问题。信息权、节目模式权的保护问题,电视形态的节目保护确实。如每当的国际上电视节出现时,中国电视台领导去抢模式就成了一个“亮丽的景观”。

赵聚军博士从政府的角度分析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媒体自由度大了,但生存压力也大,报导禁区也减少了。当前,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力度还很不够。我们在理解“政府”的概念时,实际上是种“大政府”,不仅包括普通行政权,还包括人大、法院等。政府本身也需要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当前的司法公信力问题在大环境下还与政府公信力危机有关。政府公信力危机也就是政权公信力危机,可以用“三不”来解释,即不信任、不理解、不尊重。政权公信力危机的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社会规则意识的缺失,公众习惯于对政府报道做负面解释;第二,政府维稳工作造成的困境。这里面有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意思,地方司法权可能会为高层权威作出牺牲。当前需要改变的有:大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学会公关,主动公开;中国需要给司法更多独立地位。此外,赵聚军博士还还谈到“政法委”的转型问题。最后,赵聚军博士总结到,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持乐观的态度,要逐步推进,不可太激进。

王强军博士从舆论与刑法运作的角度就传媒与司法这个主题进行报告。在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不仅仅是民意胜利了,最终还是法治胜利了。当前在网络中,刑事案件备受关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在城市中缺乏归属感,而关注这个案件就是关注每个人的未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我们要相信老百姓的判断,民众在信息冲突中会形成自己的基本认识。如在李天一案中,民众对案件事实还是有基本认识的。舆论与司法互动的方式有如下两种:一种是影响司法运作的过程;另一种是影响已生效判决书,如许霆案中对判决书的讨论等。判决书上网后,舆论对判决书的关注度会更高。规范舆论与刑法运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司法过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判决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间的关系,应由法治效果引导社会效果;第二,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如许霆案判决书只有1400多字,认定事实只有三百字左右,但在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的判决书中,却用了1600多字对其刑罚进行论证。此外,相关领域专家的论证能否在判决书中出现。如台湾近期发生的强奸案例中,即非常注重法官说理;第三,刑事司法加强对舆论的了解。

四位主报告人报告结束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主报告人的报告对传媒与司法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各位专家学者对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达成如下共识,即“传媒应规范,司法应公正”。

冯承远主任从三个方面对个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媒体能否代表公众。中国人相信媒体,但又不太相信媒体,而且人们对媒体的鉴别能力较差。第二,媒体存在异化。如专家异化的问题,专家各自有各自的领域,但却笼统使用专家;专家论证书的不当使用;媒体抢新闻,利用人们仇官仇富心理等。第三,正确认识媒体的作用。媒体代表公众利益是存在偏差的,增强公众对媒体的鉴别能力,司法者本身要增强公开性、公正性。当前的公开有些过度,如隐私案件中辩护词的公开等。

郝双梅科长认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纠结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司法改革步伐不同步有关。中国改革开放速度比较快,但司法改革进程却不匹配。而媒体发展速度太快,但又没有为其设定具体底限。司法机关行政化色彩太浓,受地方花影响太多。法官、检察官本身在办案中也存在问题,需要改进自身能力。三中全会公告对这一问题有了一些改善,实行司法机关的半垂直管理。

董娟主任从东丽区检察院实践出发,并结合自己办的一起受传媒影响的案件,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司法对传媒的抗拒,司法人员认为媒体干扰审判,而媒体人员则认为正面报道太多。媒体与司法关系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张力之内。

杨玉芙主任指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这些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并从两个方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分析。第一,中国当前媒体与司法关系形成现状的原因。对这一问题探索应当放在中国政治历史环境下来发掘。近些年来中国媒体开放度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功能的冲击,对司法冲击也是很大的。对律师来说,传媒时把双刃剑。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应当是种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关系。造成中国当前媒体与司法乱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媒体功能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对证据了解、媒体自身利益等;其二,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公开程度极为有限,判决公开方式有限。司法机关办案本身也存在问题,有些当事人与媒体有关系,希望通过传媒公开;其三,媒体对民众心理的引导作用,加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第二,如何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其一,从历史角度着手,在中国特色背景之下解决这一问题;其二,对于民众意识的引导;其三,具体方式要通过制度改革、人员素质提高等;其四,人的素质是决定性要素,如媒体、司法人员的素质等。

潘强主任认为现在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当前最排斥媒体的是法院,如许云鹤案宣判的时候,法院将地方媒体全部赶出法院。司法腐败也是现实,如果案子受到媒体干预,司法腐败就会大大减少。潘主任还指出,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只会越来越强,法院要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与媒体多沟通,变被动为主动。如现在央视都可以调侃最高人民法院,我们期待这种情况在地方的出现。

郭明龙副教授认为对于传媒与司法应该放在历史、政治背景之中来理解这个问题。第一,司法怕媒体的原因主要有:怕案子本身有问题;或案子本身没问题,但办案时心里不踏实,有法外因素介入等。司法改革要研究如何落实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第二,媒体本身从业状况也不很理想。郭明龙教授赞同陈鹏副主任提出的商业名誉权侵犯的出罪化观点,当前媒体权利还应当继续加强。第三,对这一问题当前不宜立刻给出规则,可以通过斗争形成二者的边界。

魏二强检察官认为传媒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一,传媒监督司法有其好的影响。传媒促进审判公正、公开,增强司法权威;传媒可以确实纠正错案;媒体报道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些办案线索。第二,传媒监督司法也有些不好的影响。司法有其内在规律性,新闻真实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真实,民众普通道德责任感可能会与法律冲突。第三,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传媒自由应当有边界;司法机关增强应对能力,强化文书说理,并增强引导舆论的能力。

杜国伟检察官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至少包括三家,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像美国可以“审”一家对外),三家协调不好的话,也可能导致与传媒关系不畅;司法系统内部来说,很多案件都是基层院最了解案情,上级院处理时主要是书面审理,对诉讼直接言词原则落实方面更可能会出现偏差;即使结论一致,如果各个司法人员说理论证不完全一致,这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此外,媒体也需要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于海阔检察官认为,研究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往往是司法工作者的一厢情愿,当前研究有些隔空喊话的意思。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司法应正确看待媒体监督,这种监督是不可逆的;第二,司法对媒体评判要有自己的认识,只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就应坚持自己的立场;第三,司法面对媒体时要有技巧。媒体报道有如下几个特点,报忧不报喜,穷追不舍,三分热度。如对敏感案件,应使公众全面地了解案件,自己的判决也要经得住历史考验;第四,媒体权利也要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来实现。传媒与司法是种市民话语权斗争,这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我们当前需要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包容度等。

梁可畏律师认为媒体监督是利大于弊的。当前有些法官判案是基于如下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的事要听领导的,这是讲政治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外的事则不能完全听领导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要保住自己的饭碗。媒体介入可以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防止其滥用。

朱桐辉副教授认为,传媒与司法是个看似简单细究下却很不简单的话题,在这组关系中存在着诸多变量:自媒体、传统媒体、公、检、法、公众、律师,互相协作也互相抵牾。在转型期内,它们的关系更为复杂,甚至“乱象丛生”。接下来,他通过三个“故事”说明了他对媒体权的想法。第一个“故事”是卡梅伦调侃、忍让《太阳报》的故事,说明我们似乎不能过分纵容媒体;第二个“故事”是苏联官方媒体在解体前已“全面失守”,开始刊登关于苏联该往何处走的讽刺漫画等,说明媒体也有危险的一面;第三个案例是上海《申报》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报道立场和报道角度的前后变化,说明媒体有变动、流动、“逐利”的一面。接着,他也指出了司法者也需反思,要避免给舆论留下“口实”。不仅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考虑社会效果,更要注意裁判的行文和论证被媒体断章取义的可能,提前作好预测。如彭宇案,法官的判决理由和说理从一定角度看,可能还是有一定道理。但也许法官当时未能充分预料其社会效果,尤其是被媒体广泛的、如实的、不如实的报道及评价的可能,产生了诸多“意外”。在传媒发达的当今社会,这点尤需警醒。

最后,高通博士介绍了论坛的缘起、宗旨、筹备及选题计划等,各位专家学者还对“天津刑事法论坛”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如论坛主题的确定、多学科人员的邀请、促进理论和实务的交流等。

附“天津刑事法论坛”简介

“天津刑事法论坛”由多位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系列性刑事法学论坛,是一个由有志于天津刑事法学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公开学术交流平台。论坛旨在加强天津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协同创新,努力打造中国法学界的“天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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