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论坛”第一讲】“中国庭审方式改革——以薄熙来案庭审程序为基础”研讨会在我院成功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413

 

                     

2013年9月13日晚,“刑事法论坛”第一讲“中国庭审方式改革——以薄熙来案件庭审程序为基础”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303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论坛邀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冯承远主任和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博士主讲。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海阔检察官、天津市华盛理律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文革副教授、李晓兵副教授、朱桐辉副教授,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吴常青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马松涛博士,以及超星法源学习平台杨艳女士。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强军博士主持。

王强军博士首先介绍了举办“刑事法论坛”的背景。他指出,“刑事法论坛”由多位从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系列性刑事法学论坛,是一项由有志于天津刑事法学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公开学术交流平台,论坛旨在加强天津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协同创新。此外,王强军博士也介绍了这次选题的背景。中国庭审方式改革自上个世纪启动以来,当前庭审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刚刚结束的薄熙来庭审程序无疑是这一改革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想结合薄熙来庭审程序就中国庭审方式改革这一问题进行研讨。

会议首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冯承远主任就薄熙来庭审程序中的证据和证明问题进行主题发言。他指出,薄熙来庭审程序,有三个证据规则需要我们关注。第一,污点证人规则,如薄谷开来的证言、王立军的证言等。第二,自白任意性规则。薄熙来案件中有大量的自白,如何保证这些自白的正确性是庭审正确与否的核心问题。在保障自白的正确性方面,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其一,是否存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二,自白前后是否一致;其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签字盖章等;其四,录音录像制度;其五,证人出庭作证。第三,证据限制使用规则。虽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在使用有些证据时需要存在一定的限制。如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所做的证言、亲友所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所做的不利证言等。这些规则如何认定和使用将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随后,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博士结合薄熙来庭审程序对当前的庭审程序改革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指出,薄熙来庭审程序集中反映了当前庭审程序改革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司法公开。薄熙来庭审程序采用微博的方式进行公开,这彰显了中央法治反腐的决心,也有利于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外因素对司法的干预。第二,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薄熙来庭审程序中对这一问题体现的非常明显,如法官打断检察官的发言,充分保障律师的法庭言论,要求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第三,司法文明。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庭的充分尊重,如穿自己的衣服、延长庭审时间时充分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等。此外,关于薄谷开来的出庭问题。薄谷来开与薄熙来系夫妻关系,法庭援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允许薄谷开来不出庭作证。对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们当时立法所没想到的。

两位主题报告人发言完毕后,诸位嘉宾也结合这个案件就中国庭审方式改革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天津商业大学吴常青副教授指出,薄熙来案中的自白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也即被告人自白任意性的问题。薄熙来案件中,存在大量的自白,这些自白大都是在纪检部门直接作出的。这些自白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直接提出,学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但个人认为,应当不予支持其证据资格。《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其与纪检部门的定位不太相同。关于重复供述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思考。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笔录中,都有多份自白,内容并不相同,甚至会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况。此外,吴常青副教授还对纪委和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分工提出自己的看法。

天津市华盛理律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指出,纪委制作的证据的确存在很大问题,如文字材料的不完整性。我们见到的纪委笔录,大都只是部分的,如前面有省略号,只摘录对定案有关的证据等。虽然这与案情有关,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至于薄熙来案,我们看到的应该是被“梳理”过的。当前这种梳理也是有其必要性的,一方面可能是基于案件太复杂,梳理后便于起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定罪的需要等。此外,刘律师还对不同性质的公安对律师的限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海阔检察官首先回应了前面几位专家学者指出的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纪委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纪委笔录作为定案依据等问题。随后,于检察官结合薄熙来案提出八方面的问题:其一,受贿罪牟利要件的认定问题;其二,家庭型共同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其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后,证据的认定问题;其四,戴罪立功证人证言的使用问题;其五,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问题;其六,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其七,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证据的冲突问题;其八,域外证据的使用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文革副教授指出,首先,薄熙来案对于当前中国法治事业发展肯定会有作用,但不可把其作用评价地太高。第二,当前纪委证据的转化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确是笔糊涂账。纪委证据是否可通过录音录像制度来获得完善。第三,关于重大贪腐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特别是级别管辖问题。对于薄熙来这么重大的案件,为何交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第四,薄熙来案中的诉讼法问题有:其一,定期宣判问题;其二,不穿囚服问题;其三,公开层次;其四,公诉方语气,杀气太重;其五,庭审应从审被告人转变为审证人。

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指出,当前“房叔受罚”、“表叔受罚”不是因为“房”、“表”,而是因为其他的事情呗发现的,如“表叔”的微笑等。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入思考的。其次,庭审中的证明标准,应该是以庭审为中心的。最后,证明标准不是机械,而是逐渐形成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博士指出,从薄熙来庭审程序来看,主要与如下两个问题。第一,检察院有些准备不足,证据的论理有些不足。当然这也有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质有关。当前毒品犯罪、贪腐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类案件很难办下去。第二,实体上,在薄熙来和薄谷开来犯罪的认定上,薄谷开来的证言至关重要,是关键性证言,需要特别注意审查。

冯承远主任回应到,检察院的指控不足与我国的侦查模式有关。公安机关是“从事找人”,而检察机关时“从人找事”。第二,至于检察官语气的问题,这与检察机关的角色有关,代表国家公诉。第三,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有些问题没有做出针对性的回应。如“外围证据”这个问题,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检察机关始终未回应。

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晓兵副教授指出,看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很多都是通过宪法的发展得到实现的。在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宪法却是缺席的。因此,如何来解释宪法和刑诉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同样规定,就尤为重要。英国传统上也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但英国成立最高法院有些违宪审查的意思,是种柔性的审查机制,宣布违宪,但留给议会自己处理。此外,李晓兵副教授还对宪法虚置、宪法与其他学科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马松涛博士简单地谈了自己的两点看法。一方面,从审判程序的公开、被告积极主动的辩论等角度看,当前的法治意识、法治建设相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对于未来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另一方面,在审判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等具体的诉讼环节,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留待以后的司法审判进一步完善。最后,各位专家学者还对“刑事法论坛”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如邀请学生参加、轮流举办、促进理论和实务的交流等。

附“刑事法论坛”简介:“刑事法论坛”由天津多位从事刑事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系列性刑事法学论坛,是一项由有志于天津刑事法学发展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公开学术交流平台。论坛旨在加强天津各高校之间、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倡导法学学科内部以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沟通、交流与合作,增进协同创新,努力打造中国刑事法学界的“天津之声”。


版权所有@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