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教师受邀参加第二届中美比较法国际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898

 201352,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举办第二届中美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我院作为第一届国际研讨会的主办方受到诚挚邀请,史学瀛教授、刘芳副教授、唐颖侠副教授、王彬博士作为我院教师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对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进行了友好访问。来自南开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政学院、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国内学者以及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和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的美国学者共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在欢迎宴会上,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Couch教授和荣誉院长Hellman教授为大会致热情洋溢、幽默风趣的开幕词,对中国学者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该次学术研讨会共分司法过程与法治、环境法、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家庭法、商法、法律教育等诸多学术单元。研讨会的举办紧张有序,同时富有成效。

史学瀛教授以“对减少碳排放的中国国家责任的分析”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史学瀛教授指出,国家责任是减少碳排放和缓解全球变暖的重要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责任的执行,但国家责任的执行要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匮乏、气候复杂、环境恶劣,工业化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在城市化进程中发展失调,在这种发展与环境的紧张关系中,中国关于减少碳排放的国家责任应当通过国际谈判和国家合作来确定。

刘芳副教授以“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行机制:比较法的视角”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刘芳副教授指出,面对空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机制的巨大挑战,中国可以借鉴美国《清洁空气法》执行机制的有益经验,促进有效的环境执行机制的有效方式是建立在威慑模式基础上的合作执行模式。刘老师提出了促进空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机制的建议:第一,完善立法。主要内容是制定更为详细的大气污染物的公共健康标准,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同时对违法污染者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则和更为严厉的惩罚标准。第二,建立能够在灵活性和责任之间保持适当平衡的执行机制。主要包括执行更加具体的政府责任标准,和实施更加灵活的执行手段。第三,为了提高合作执行机制,必须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同时推动实现企业自愿执行法律的机制。

唐颖侠副教授以“中美气候变化法律对策的比较研究”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唐颖侠副教授认为,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对的最为严峻的挑战之一。尽管气候变化是个全球性问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应对。对中美两国气候变化的法律对策做比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中美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而且两国都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下的强制减排义务。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艰难曲折和2020年后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背景下,因此气候变化的国家建构路径将发挥重要作用。唐颖侠老师在会上分析了美国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建构路径的三个特点:第一,在缺乏联邦气候变化法律的背景下,地方的气候变化应对表现呈现积极活跃;第二,美国近年来迅速涌现的丰富的气候变化诉讼推动和补充了气候变化立法与执法;第三,市场驱动项目产生了碳交易机制,例如限额交易制度。接着唐老师分析了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的进程与特点,指出外部因素驱动、行政化和地方试点先行是主要特征。最后唐老师比较了中美法律对策,指出中国可能获取的美国经验与面临的问题,并展望了中美气候变化合作的前景。

王彬博士以“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王老师采用比较法的视角对中美两国的判例机制和判例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王老师认为,为提高司法效率,判例的编辑和发布成为中美两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对此,王老师对中美两国判例的效力、判例具有效力的部分、判例适用的方法、判例规则的援用进行了系统比较,并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景与不足进行了评价。

会后,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工作人员带领与会代表参观了俄克拉荷马州高等法院,充分领略了当地印第安的法律文化,对美国的司法过程和法律设施进行了考察。随后,与会代表参观了俄克拉荷马历史文化中心,对俄克拉荷马的历史进行了考察。

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法学院是我院的友好院校,近年来两院的合作更加频繁和深入,两院之间不仅互派学者和学生访问,而且定期举办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这体现了我院近年来在学术国际化和教育国际化方面取得的成就。(王彬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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