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卓/丁锐)在应邀出席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2012年12月12-13日)之际,我院赵正群教授提交了《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一文作为参加本届论坛的论文。该论文是赵老师承担的“985工程”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法治进程及其对公民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权的保障》的新近成果。也是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成果。
该论文从回顾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思想和政策历程开始,分别从普通民众的个人或群体参与;和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的参与两方面,实证考察了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了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和发展趋势。其认为,公众参与体现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也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同时还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公众参与自身也是一项被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宪章所明确肯定的基本人权。公众参与在方兴未艾的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正在表现出公众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和广泛化,公众参与途径正在被不断拓宽,其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的趋势。这将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促进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赵正群教授的论文引起了论坛和中国主流媒体的关注。以下是中国主流媒体对赵老师提交论文的摘要刊载或转载情况。
中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正群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的参与;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参与。前者通常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常发展为随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另外,有些本来就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申请”和“公益诉讼”性质。比如在笔者统计分析的已经大众传媒报道的2011年度41起普通民众或群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事例中,大多数源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其中至少有26起同时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公共权益的有7起,涉及重要工程项目建设的有6起,与公共财政收支有关的有5起,与重大环境污染有关的有3起,其他诸如联通收费、残疾人权利保障、火车座票等与公益性事业有关的有5起。这些经由普通民众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永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和政协代表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如下独特价值。一是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其发展趋势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在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方面,其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可以预见公众参与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公众参与成推进信息公开的不竭动力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前者通常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发展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中,一些经由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等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辽宁省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在此类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公益性比较突出;诉求视野开阔,诉求公开事项信息重大,专业水准较高。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独特价值。它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在不断落实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同时,实践了对另一项基本人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赵正群)
公众参与及其人权保障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赵正群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2月15日 第 04 版)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的参与;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参与。前者通常起源于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常发展为随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另外,有些本来就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申请”和“公益诉讼”性质。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如下独特价值:一是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其发展趋势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在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方面,其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在社会影响和实效方面,可以预见公众参与的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特殊人权保障意义在于,其在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来源,不断落实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同时,实践了对另一项基本人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
人民日报:公众参与成推进信息公开的不竭动力
新闻中心-中国网
近年来,中国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主体,一是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二是专业人士与社会组织。前者通常以个人身份首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发展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本属于和“公众参与”相对应的个人维权行为。但经媒体报道后,常常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共事件”,从而使其“自然演变”为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中,一些经由普通民众个人或群体所提出的“公益性申请”的“公众参与”属性更加鲜明,已经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
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指高校学者、律师、资产管理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专业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自觉参与。典型事例至少可以举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等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案;上海严义明律师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申请财政部公开2008年中央财政决算和2009年财政预算信息案;辽宁省沈阳市温洪祥律师申请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开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案等。在此类信息公开申请或诉讼事例中,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公益性比较突出;诉求视野开阔,诉求公开事项信息重大,专业水准较高。
公共参与在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具有独特价值。它体现了信息公开法制建设自身的内在要求,并为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来源,也为政府规制信息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支持。在不断落实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同时,实践了对另一项基本人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可以预见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主体将日益多样性和广泛化;参与方式必将更多样,参与途径也将不断拓宽;社会影响和实效将不断增强,并有力推进中国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赵正群)
专访人权研究中心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室主任赵正群:发挥微博正能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2012-12-12)http://www.scio.gov.cn/ztk/dtzt/90/7/201212/t12562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