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向教授参加“进一步推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项目总结报告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163

 

 2012616,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与英中协会共同主办,并由北师大刑科院协办的“进一步推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项目总结报告会在京郊九华山庄隆重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的实务专家,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四川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来自爱尔兰、英国、葡萄牙等国家的专家学者等,共计100余人出席了此次总结报告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大法官、英中协会主任李凯蒂女士、爱尔兰人权中心主任威廉•夏巴斯教授以及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先后致辞,对项目的圆满完成给予了高度肯定,并期待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能不断深入推进。  

总结报告会共分为五个单元,在莫洪宪教授就项目执行与成果情况进行专题报告后,又分为“死刑废除的国际进展与中国死刑改革的实践”、“刑事政策、死刑观念与死刑改革的宏观问题”、“量刑情节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中国刑诉法修改与死刑制度改革”等单元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张心向教授在近年来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以“死刑案件裁判中被害方因素考量——尤以加害方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为视角” 为题在第四单元作了专题报告。

 张心向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实践证明,在立法尚还保留死刑的条件下,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是实际减少死刑的最为有效途径。为此。各保留死刑的国家,都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司法控制死刑模式。如美国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当然,这种模式至少目前还不适合中国,因为中国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中国的模式应该是什么,抑或中国正在形成什么样的模式?一方面,我们当前能够看到的,就是诸如刑事政策、文化传统、道德习惯、公众舆论、司法经验、专家意见、被害方态度等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的具有巨大影响力。特别是加害方通过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的宽容与谅解而得以“适用”刑法规定的相关死刑“从宽情节”,正在逐渐形成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实际控制并减少死刑的最为有效的一种操作路径,并日益成为死刑案件审理中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平衡器。另一方面,对于非刑法规范因素应如何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以及介入的程度,完全的制度性规制显然是不可能的,但针对目前死刑裁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制,已到了非常有必要的时候了,这不仅是现代法治工具理性、程序规范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这是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的基本保证。

此次会议作为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承担的欧盟民主与法治促进项目“进一步推进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最后总结性活动。其成功举行,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院张心向教授应邀参会密切了我院与武汉大学法学院以及其他参会单位的学术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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