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商法教研室举办《商标法》修改研讨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1007

(向波 报道)日前,我院民商法教研室张玲教授、张志坡博士、向波博士等老师与在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南开大学法学院主楼303会议室就我国第三次《商标法》修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会人员认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商标法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商标权为主旨。对于商标进行的管理是为了方便商标权人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而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等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以,建议取消有关商标管理、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的表述。

随着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的广泛普及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商标开始呈现出从静态向动态扩张的趋势。美国、英国、德国、比利时、日本、韩国等国均规定了动态商标。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与国际商标立法接轨,我国应规定动态商标,并相应地要规定动态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动态商标的显著性要件、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等。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会人员认为有必要强调经个案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具有个案效力,以扭转我国驰名商标异化的社会现状。我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出现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上述概念只是在知名程度上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会导致认定混乱,执法不统一。另外,现在各地著名商标仍采用事前认定、批量认定等方式,与驰名商标现行制度不符,易出现各地立法及执法不统一,建议取消有关著名商标的条款。

与会人员还对《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如异议程序、恶意抢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效力、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定赔偿的限额问题等进行了细致地论辩。经过近三小时的讨论,与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规则及其演变过程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建议》,并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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