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2015年会暨“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讨会”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3浏览次数:500

 

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2015年会暨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讨会通知

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2015年年会暨“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讨会1128日上午(9:00——12:00)召开。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 议 主 题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20158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对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对加快深化金融改革、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等给予了充分肯定。天津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实践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主体条件、租赁物范围、合同成立及效力认定、合同变更履行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为发挥商法学理论研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本次年会以“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为主题进行探讨。

鉴于会议主题较为宽泛,为便于研讨,我们拟定了本次年会的研讨主题: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的情形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式与当事人利益平衡

3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和合同效力认定,此类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利率,获得支持的上限是多少?

4、融资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的处理原则

5、房地产、基础建设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可行性及对承租主体的资格要求

6、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变更对原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及操作

7、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司法送达条款的适用

8、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双方签订有咨询服务费合同、业务合作费等合同并交付了咨询费、合作费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上述合同效力的认定

9、产生争议后,出租人申请查封租赁物的申请应否得到支持?如查封租赁物,该租赁物的查封价值是否应计入到查封资产总值中

10、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后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该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未来出现纠纷,出租人能否依据抵押合同要求处置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请大家参会或发言时尽量围绕上述研讨主题进行。

会 议 时间:20151128日(9:00——1200)。

会 议 地 点:天津律师协会(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王顶堤桥下)

会 议 联 系 人:李士萍(天津大学法学院)

邮箱:sunlishiping@sina.com;电话:15122513163

                                  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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