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19年年会暨认罪认罚与扫黑除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2210

(撰稿:李佳臻;摄影:苑鹏飞)20191228日,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19年年会暨认罪认罚与扫黑除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院校、《天津法学》编辑部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专家、法学研究生10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代表承办方致辞。付士成教授对与会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从学科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就南开大学法学院取得的成绩和校庆期间成立南开法学校友会等进行了介绍。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并提前对与会者表达了美好的新年祝福。刘士心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刘士心教授首先对南开大学法学院和与会者对分会的大力支持表达了由衷的谢意。刘士心教授指出,在年会主题选择上,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密切关注刑事司法实践,希望通过研讨会的形式带动专家学者发现问题、展开研讨,实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紧密、互动联系。接着,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刘向东副教授宣读论文表彰决定,本次研讨会共接收文章近50篇,其中优秀论文一等奖10篇,二等奖22篇,三等奖9篇。

第一单元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占英教授和《天津法学》编辑部张颖主任主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检察四部季文生主任、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马楠副检察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爱晓法官、天津大学法学院李倩副教授、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田霖主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陆旭检察官、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孙健副庭长、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焦光旭庭长、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李红震检察官等依次做了主旨发言。


季文生主任以“从检察实务看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为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体现了治理手段和方式的革新,检察机关在其中具有主导作用,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天津的适用情况进行介绍。他还就几个问题发表看法,认为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没有弱化审判职能;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认为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犯罪和涉众侵财犯罪中是否适用应当慎重;认为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案件的证明标准。

马楠副检察长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的实践与展望”为题,首先从延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度、拓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宽度和挖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度三个层面,对河东区检察院开展情况进行介绍。接着,剖析在适用中的问题:一是,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在不同案件中要有不同认识;二是,给行为人合理的心理预期,避免给予过强的心理暗示,防止后续程序逆转;三是,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比例不低,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检察机关对此是否抗诉,尚需具体的制度设计;四是,厘清量刑建议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五是,内部权力制衡问题,规范员额检察官的作用发挥。

张爱晓法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天津实践及若干思考”为题,对天津法院创建“一步到庭”审理模式、简化速裁程序强制措施的手续、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天津法院全覆盖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进行介绍。认为认罪认罚使得量刑规范化前移,对量刑建议的采纳要体现对控辩双方合意的尊重和对法院最终裁量权的尊重;对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利用上诉不加刑投机上诉和留所服刑的纯技术性上诉要区别对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存在疑点的案件,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李倩副教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有效辩护”为题,指出速裁程序不同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二者应当明确界分。认为“有效辩护”的讨论是聚焦于刑事辩护工作内在的质量问题。接着,就目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发表看法,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差异。认罪认罚给刑事辩护增加了业务量,但律师能否给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存疑。

田霖主任以“认罪认罚制度实践争议问题研究”为题表达看法。关于自愿认罪,应当关注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合理区分认罪与辩解。在量刑建议问题上,实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量刑建议往往是认罪认罚的标志之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幅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被告人各自的角度不同,对量刑建议是否应当精准会持不同态度。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方抗诉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时抗诉具有时间差,会受到抗诉期限的限制。

陆旭检察官以“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为题,首先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进行介绍,认为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接着,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困境进行分析,认为值班律师权限界定不清,导致值班律师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值班律师管理机制不健全,客观上制约该制度的发展;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相对分离、衔接不畅,行使的诉讼权利有限。最后,对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思路与完善路径发表看法。

孙健副庭长以“透过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缺点”为题,从“诉辩交易”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全新的阐释。重点解读“诉辩交易”制度的背景及适用范围,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异同进行比较,将差异原因总结为司法文化的不同。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在效率上不及西方的诉辩交易,但考虑到了被害人的利益,兼具公正与效率,更能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


焦光旭庭长以“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为题,通过数据对比方式,呈现认罪认罚的实践现状。首先,通过近年来南开区法院案件数量和办案人员数量的对比,高度肯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其次,阐述认罪认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重点论述认罪认罚量刑方式和限度的把握,建议检察机关短期内不要进行精准量刑,而以区间量刑为宜,认为检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对量刑的把握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基本价值判断。

李晓明律师以“浅析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有效辩护中的阅卷权”为题,呼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认罪认罚有效辩护难以实现的症结在于制度设计缺失,值班律师阅卷权难以保障,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甚了解。从刑事辩护律师阅卷工作的重要意义、委托律师在阅卷环节的工作内容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援律师阅卷环节的缺失进行论述,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阅卷工作提出建议。

李红震检察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为题,通过案例阐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法两家在精准量刑方面的契合点。通过第一个案例,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提前认罪伏法,另一方面使检察机关提前兑现从宽。通过第二个案例,阐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和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矛盾,在精准量刑方面的契合点是讲清楚精准量刑的道理和依据。认为精准量刑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单元评论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于阳副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隗佳讲师作为评论人。于阳副教授表达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即实体法上从宽的量刑问题、程序法上从宽的效率问题;对10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归纳,肯定各发言人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论证;提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经济犯罪是否需要退赔、被告人反悔后应当如何处理等思考。隗佳讲师对各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点评,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也是宽缓化刑事政策在制度措施中的具体落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而上诉的问题,可以结合特殊预防的功能进行具体分析。

第二单元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刘晓山教授和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刘飞副教授主持。刘晓山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主题的理论和实务价值,契合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陈长东副庭长、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杨慎鹏检察官、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温建辉副教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刘文钊检察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陈赛检察官依次进行了主题发言。

陈长东副庭长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司法实践”为题,主要介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思考。首先,对天津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接着,对在实践中“恶团伙”的认定问题进行论述,认为实践中会遇到诸多案件的不同情形,还需要结合实务进行反复研讨,确定它的边界和具体的入罪标准。同时,希望理论研究者参与进来,共同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邹兵建副教授以“论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中的‘依法严惩’”为题,认为如果要为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整体基调找一个关键词,应当是“依法严惩”,要准确把握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精神,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依法严惩”。对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中的“严惩”,认为需要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展开分析。从实然层面上看,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中的“严惩”同时包含了三种含义,并对是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

杨慎鹏检察官以“关于准确认定黑恶势力涉案财产构成的思考”为题,认为实践中在认定黑恶势力涉案财产时存在一定的问题,侦查阶段应该就涉案财产进行合理甄别。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读,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黑恶势力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界定难的问题,对于合法财产用于支持非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的界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温建辉副教授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过分析”为题,认为认定犯罪的核心是主观要件,为此注重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主观分析。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是间接故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传统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第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监督故意。

刘文钊检察官以“套路贷的概念及入刑条件辨析”为题,认为套路贷问题是本次扫黑除恶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套路贷不仅本身容易产生犯罪,还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对套路贷概念的来源进行介绍,认为《套路贷意见》中采用的套路贷概念,并非是具有严格教义学上定义的法律概念,对事实的归纳有余而其规范性不足。狭义套路贷概念及其二元判断模式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紧张关系,针对狭义套路贷概念的缺陷,提出广义套路贷的概念。

陈赛检察官以“论‘非法控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的合理性”为题,指出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反向论证了为何把“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理解非法控制特征的内涵时,控制的一定区域是指空间里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同时控制的区域要有一定的范围,还包括一定行业。最后,就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标准和非法控制的常见情形进行了探讨。

第二单元评论环节,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副教授和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谢斐讲师担任评论人。张晶副教授认为各发言人分别从政策、立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层面,对黑恶势力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各自见解。她就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发表观点,关于刑事政策能否突破法律规定来适用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技术层面和解释能力进行解决。还对国外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处置方式进行介绍。谢斐讲师首先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接着,对有关问题发表看法,套路贷可能涉及的行为已经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类似的还有黑恶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有无必要提出一个新概念对既有行为进行规制,认为是为了解决侦办率低的问题必须提出新的概念,以满足实务需求。同时,对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监督故意问题提出看法。

研讨会闭幕式由刘士心教授主持,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做总结致辞。张心向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实务专家对本次研讨会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接着,张心向教授分别对认罪认罚和扫黑除恶两个议题进行归纳总结。针对认罪认罚议题总结为四个问题:一是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二是,证明标准是否降低;三是,量刑建议精准化;四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针对扫黑除恶议题也归纳为四个问题:第一,将扫黑除恶作为国家公共政策行动的问题;第二,对于扫黑除恶中的法律依据该如何看待的问题;第三,对于同一犯罪事实的重复评价问题;第四,如何保证扫黑除恶案件在裁判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问题。最后,张心向教授对召开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20年年会表示期待,并向与会者表达了美好的新年祝福。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2019年年会暨认罪认罚与扫黑除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取得预期成果,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