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宪法法院原院长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莅临南开 阐发拉美宪法精义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478


20191214日上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宪法学家、秘鲁宪法法院原院长、秘鲁天主教神学大学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莅临南开大学法学院,讲述“拉丁美洲立宪主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李蕊佚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宪法室曲頔老师等出席讲座,来自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博硕士研究生同学参加了本次活动。

本次讲座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分三个部分剖析拉丁美洲立宪主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第一部分介绍拉丁美洲宪法司法的现状;第二部分讲述了拉丁美洲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及其必要性的基础;第三部分教授重点讨论拉丁美洲宪法保护程序的相关问题。


讲座伊始,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介绍了拉丁美洲宪法司法的现状。自20世纪后期以来,拉丁美洲的宪法司法已经以法庭或宪法法院的形式建立起来,如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和多米尼加。同时也成为最高法院(如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或这些法院的专门法庭(如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的新职权。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认为这一进程表明了两点:一是司法,即拉丁美洲的法治直接建立在宪法至高无上和捍卫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二是政治,鉴于该地区军事或民事方面的权威经验,没有权利和民主,就不可能有宪法正义,同时没有权利和宪法正义,就不可能有民主。

之后,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讲述了拉丁美洲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及其必要性的基础。教授认为,在立宪制国家,民主原则不仅存在于国家的政治代表权中,而且存在于司法任务中;在拉丁美洲,根据宪法和法律,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则已被奉为神圣。正是这种民主概念面前,呈现出在宪法规范和同样重要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宪法司法具有人民主权、宪法主权和宪法所赋予各项基本权利的职能。这是因为,当宪法法官在一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上发现一个缺陷时,在宣布这项被驳斥的规范合宪和违宪之间出现了一系列选择,可以根据这些选择构建不同类型的判决,其裁决的范围、限度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

最后,教授重点讨论拉丁美洲宪法保护程序的相关问题。“宪法权利保护”是国家从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向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过渡的程序制度产物。当立法创造主观公权利的旧观念,即在法典中承认权利和自由并将其监护权授予司法权,在二十世纪转变为宪法中神圣的基本权利时,这种创新就显得现代化。在拉丁美洲,法律保护被理解为一种宪法程序并不是长期存在的。它通过20世纪的新宪法或宪法改革被纳入民主现代化进程(墨西哥1917年,巴西1934年,秘鲁1979年,哥伦比亚1992年,阿根廷1994)

教授认为,法官应适用现有的权利,而不创造新的规范,即使宪法和法律没有提供解决“宪法权利保护”的决定性规定,这是一个“崇高的梦想”。宪法法官的法律保护过程是一个实证的、规范的过程,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界定宪法法官的解释职能和判断范围。但是,法律保护也成为一场“噩梦”,因为法官和宪法法庭为了宣布所要求的权利是有根据的,而创造一种允许解决所提出的要求的司法规范,尽管并不是创造一种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规范。


拉丁美洲的“宪法权利保护”宪法程序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尤其是在一个以更加强烈的民主制度谋求加强立宪国家建立的地区。在一些国家,“宪法保护令”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预先制定的,因此,法律保护被认为仅仅是一种补偿效果;但在另一些国家,还通过“宪法保护令”对来自宪法和国际人权条约的集体和隐含权利进行监护,这是一种创新。因此,在有些国家,“宪法权利保护”可能是针对司法判决和政府行为的;在另一些国家,当法律规范是自动适用的规范时,宪法权利保护可能是直接针对法律规范的。

讲座结束后,在交流环节,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拉美史方向的博士生就民粹主义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向César Landa Arroyo教授请教。本场讲座是一场拉美宪法的盛宴,开拓了与席师生的学术视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方秀丹撰,李蕊佚、宋华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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