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公法学家牛津大学保罗·克雷格教授做客“百年南开大讲坛”讲述“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挑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636


(方秀丹撰写,李蕊佚、宋华琳审核)20191129日下午,知名公法学家牛津大学法学院保罗·克雷格(Paul Craig)教授做客“百年南开大讲坛”,讲述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与挑战。此次讲座开始前,我院付士成院长为保罗·克雷格教授颁发了“百年南开大讲坛主讲人”证书。讲座由我院李蕊佚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我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王瑞雪老师及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崔明逊老师等参加本次讲座,本院同学及来自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多位同学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以“英国脱欧对英国行政法的挑战”为主题,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EUWA)文本为基础,整体介绍英国脱欧对英国行政法的挑战。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脱欧带来的公法问题。第三部分以Miller案为例分析英国脱欧涉及结构性违宪审查这一挑战。

讲座伊始,保罗·克雷格教授在第一部分讲述了欧盟法律与英国国内法间的关系。自1972年以来,英国一直是欧盟成员国,许多领域都受到欧盟法律的规范。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1)条是在英国宪法秩序中直接适用和直接生效的法律基础。许多欧盟法律,例如条例,在欧盟颁布时直接适用于国内法,而无需进一步的国家立法。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的基本前提是整个欧盟法律成果转化为英国法律。议会可以分两个阶段决定哪些措施可以保留、修改或废除。第一阶段是确保在英国退出欧盟时,作为国内法保留的欧盟规则符合法律目的。第二阶段是英国退出欧盟后的时期,届时英国议会可以有更多时间决定是否保留这些规则。而欧盟权力机构核心则是规定在第1-4节。第2节规定,保存欧盟派生的国内立法,通常是欧盟指令,这已经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第3节规定,涵盖直接适用的欧盟法规、决定和第三级立法。至退出日前一天生效的,则在退出日后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第4节规定,英国脱欧后的英国法律秩序中直接保留了有效的欧盟权利。

接着,Paul Craig教授在第二部分分别阐释了保留法律(Retained Law)的地位、欧盟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一般法律原则、保留欧盟法律的司法解释五个公法问题。

首先,关于保留法律(Retained Law)的地位。EUWA保留了欧盟法律,但该法案没有说明这些规定在英国脱欧后的法律地位。因此,通过第3和第4条纳入英国法律的法律规则是主要立法、次要立法还是特殊立法仍不清晰。保留的第2节在英国法律中仍然具有迄今为止的相同地位;第3-4节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形式的保留法律的地位,而是告诉我们英国其他国内法可以如何修改这些法律。

其次,欧盟法律至上原则。EUWA5节第(1-3)款规定了欧盟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欧盟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不适用于在退出日当天或之后通过或制定的任何法律。因此,只要涉及退出日之前通过或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废止或撤销,则在退出日或退出日之后继续适用本原则。如果退出前国内立法与保留的欧盟法律发生冲突,欧盟法律优先,这意味着应尽可能按照欧盟法律解释退出前国内法,将会给法院带来难以解释的问题。

再者,权利问题。《基本权利宪章》第5条第(4)款规定EUWA在退出日或退出日之后不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排除《宪章》并不影响“根据本法在退出日或退出日之后保留的不论《宪章》如何存在的任何基本权利或原则”。同时教授提出《欧盟权利宪章》第5条第(4)至(5)款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有必要确定在英国法律撤出后仍可保留的权利或原则,尽管《宪章》没有保留。

然后,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和效力问题。其范围包括正当程序、相称性、合法期望、基本权利、平等和最高预防原则。英国脱欧后,英国法律保留了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 这可能意味着欧盟法院(CJEU)承认所有这些一般原则。这些原则的法律效力将附加于英国的所有法律。通过EUWA,附表13款被阉割,因为它们不能成为诉讼理由的依据,也不能成为废除或不适用某项法规、法治或退出后其他行为的依据。它们只能作为立法者、行政人员和法院的解释性指南。将由法院根据EUWA6条第(3)款行事,决定对因附表12款而成为英国法律秩序一部分的一般法律原则给予何种解释权重。

最后,讨论关于保留法律(Retained Law)的解释。法院或法庭不受退欧当日或之后制定的任何原则或作出的任何决定的约束,不能在退欧当日或之后将任何事项提交欧盟。法院获得自由裁量权,在“与法院或法庭审理的事项有关的范围内”考虑退出后的欧盟判例法。但是英国最高法院不受此判例法约束。


第三部分,详细阐释了结构性违宪审查。当公法制度或宪法制度受到压力时,法院通常会介入。保罗·克雷格教授认为这些开创性的司法裁决涉及结构性宪法审查,英国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联盟据此决定了有关各自政治体制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随后的政治对话框架,但不决定结果。《欧洲联盟条约》(TEU)第50条是脱离欧盟的条约机制。引发行政部门是否可以通过诉诸最高皇家特权来触发第50条的思考。保罗·克雷格教授认为拥有“一致性、力量和迅速”特点的特权是否应被视为主要的价值观仍有待考虑,引用1610年的“国王文告案”以及1920年司法部长诉 De Keyser皇家饭店案,说明行政部门在触发第50条之前必须征得议会的法定授权。导致的政治结果即2017年《欧洲联盟退出通知法》规定,“首相可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第(2)项通知英国退出欧盟的意图”。在通过期间没有发生任何程序性或实质性修正。

休会是议会会议结束和新一届会议开始时的一项特权。中止通常为期5天。Miller/Cherry对休会提出质疑,认为这是滥用特权,因为这是为了在英国脱欧进程的关键时刻关闭议会最高法院的推理认为:根据既定的判例法,由法院确定特权权力的限度,所有权力都受到限制。其中有两项原则与确定议会休会特权的限度有关:一是议会主权;二是议会问责制。得出结论——如果中止会期的决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阻碍或妨碍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履行其宪法职能的能力,则中止议会会期的决定(或建议国王中止议会会期的决定)将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影响严重到足以证明有理由采取这种特殊做法,法院将进行干预。带来的政治后果则是休会无效。

讲座最后,在交流环节,同学们就英国脱欧对其行政法的影响、判例与司法解释的适用以及所带来的法律与政治问题的关系等向保罗·克雷格教授请教。至此,学术盛宴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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