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法学家马长山教授莅临“百年南开大讲坛”主讲“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可能与限度”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11-07浏览次数:852


(通讯 董焱焱 审核人 王彬、宋华琳2019113日下午,知名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应邀做客“百年南开大讲坛”,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可能与限度”的学术报告,我院师生70余人参加该场讲座,法学院455教室座无虚席。

本次讲座属于百年南开大讲坛系列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王彬老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向马长山教授颁发“百年南开大讲坛主讲人”纪念证书。马长山教授讲座的主要内容分为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可能以及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限度三个部分。

马教授在讲座的第一部分提出,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能够使司法实践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传统路径下追求正义的“法律之门”是高贵而神秘的,普通民众实现诉讼权利存在诸多障碍,而以往政治维度、经济维度和社会维度的司法变革并未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相比之下,依靠信息手段的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系统在技术维度上带来了革命性的结果,使得诉讼参与人可以突破制度的屏障,使阻碍制度运行的人为运作无所遁形;其同时也打破了物理时空的限制,当事人可以跨越较远距离告诉和出庭,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此外,人工智能的应用还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大数据、算法模型的应用将原本处于黑箱当中的司法决策过程变得可视。可以看出,正义可视化是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第二部分,马教授就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可能进行了几个方面的论述:人工智能首先带来的是司法过程的场景化,马教授以上海法院的“206系统”为实例为我们构建了人工智能辅助下远程临场、人机协同、全景互动的司法场域。传统的剧场化司法过程仅能反映有限的物理时空,而场景化的司法可以融合所有要素中的无限空间形成即时活动场景。其次,它能实现司法规则的代码化。逮捕条件审查、证据标准指引、庭审示证、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等基本无争议的法律规则适用可以转化为代码进而自动执行,不必耗费过多司法资源。此外,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向司法决策建模化的方向发展:相较于受司法前见和个人价值判断影响较多的“人的决策”,以基于证据标准库、罪名要件库、裁判文书库等大数据建立的算法模型来辅助司法决策使得标准更加统一、机制运行更加良好,能够有效促进同案同判。最后,人工智能的应用还可以实现司法服务智慧化。以12368诉讼服务智能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代表的智慧诉讼服务体系已经开始建立,为诉讼参与者提供信息咨询、案件查询、开庭档期提示等服务,极大地节省了诉讼成本。

讲座的第三部分,马教授指出目前阶段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因其自身缺陷而存在限度。首先,客观性存在不足。一方面,司法大数据的样本来源是否安全、采集是否科学和数量是否充足都会影响到算法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原始数据并不能直接和永久地使用:加工过程中要素的抽取和标注、投放运行中数据的清洗和更新等环节仍然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污染。算法黑箱的存在也降低了智能司法程序的客观性。其次,正义性存在不足。在司法决策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判断并不能保证与正义的要求完全兼容,这是由于正义无法被量化和计算所致。再次,政治性方面存在不足。司法裁判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而人工智能算法较难处理二者关系。最后,适法性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主要作为一种辅助工具被使用,有可能会出现掩盖性适用、选择性适用、错误性适用、盲从性适用的情况,损害司法裁判的正当性。

总体而言,马长山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有其重要意义和时代必然性,但在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决策的过程中要持谨慎的态度,提防由人工智能技术固有缺陷所带来的正义性、适法性、客观性等方面的不足。

马长山教授的精彩讲演引发了现场参与者的积极思考和踊跃提问,在场的法官、律师和法学院的同学们在智能司法与司法信息化的区别、人工智能裁判在国内外的现实应用情况、算法能否解释其决策的合理性、法学人应当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等方面提出了问题,马长山教授逐一进行了耐心解答。讲座的最后,宋华琳教授进行了评议发言。他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作用应限定在辅助性的范围内,在算法之治、规则之治中不能消灭法官的裁量,在裁判中要考虑个案的例外。王彬副教授以高屋建瓴、融会贯通和微观论证三个关键词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马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本次讲座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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