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构建绩效型政府采购制度”研讨会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10-15浏览次数:786


20191014日,正值南开百年校庆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清华大学于安教授、财政部国库司王文虎处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耿宝建审判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雪春庭长、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张国忠处长、《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殷亚红社长、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唐瑜副主任等学者、实务精英齐聚南开大学法学院,研讨《政府采购法》修订的相关事宜、致力于构建绩效型政府采购制度。

本次研讨会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研究讨论按照预算绩效要求修订政府采购法的若干重大问题,为期一天,采取讨论的方式,围绕十个核心问题展开,内容详实,三十逾名嘉宾参加了研讨。

作为主办方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在百年校庆之际来到南开,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南开法学的发展历史和概况,并期待在未来开展更多交流。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作为本次会议的主办人向大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背景。

致辞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认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坚持以绩效导向与完善程序控制相统一,切实贯彻中央《绩效管理意见》;坚持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相统一,既要有完善、公平的招投标程序,又要有实体结果的绩效考核;坚持商事主体自律与他律相统一,更加注重放管结合;坚持行政、仲裁、司法解决纠纷相统一。

财政部国库司王文虎处长介绍,本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在于落实深改要求,从程序导向转向绩效导向,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快与《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衔接。

接下来,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向大家报告了其接受财政部委托进行的《政府采购法》修订研究项目的进展。于老师认为,本次修法的基础为新《预算法》、《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深改委政府采购改革方案提出要加强绩效管理以及财政部推动政府采购转型积累的实践经验。从更深层看,改革的理论依据是结果主义与合规主义的价值取向问题。于老师表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要突出政府采购人作为责任主体,绩效主体的地位。同时本次修法应该关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包括与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的关系问题,与PPP的关系问题,以及是否可以用政府采购大规模代替补贴以改变政府干预市场的方式问题。

问题讨论环节,共分为总则、政府采购人、供应商、代理和咨询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国家政策、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合同的履行、营商环境和监督管理以及争议处理十个问题。每个问题的研讨设置一名主持人,主持人结合自己的研究或实务经验提出该问题需要关注的重点,与会者据此展开讨论。各位嘉宾积极发言,大家的观点既包括理论探讨也包括实务中经验与困惑的交流还有价值层面的研究;既包括我国的现实情况也介绍了法国、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也关注了地方层面具体执行上的差异和不足。各参会者分别站在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机构、争端处理机构、供应商的立场表达自己的观点,各个观点相互碰撞,相互启发,深入交流。现场讨论气氛热烈,交流互动成果斐然。


图文/坤 刘子萌,审核/何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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