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山梨学院大学込山芳行教授到访我院开展讲座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9-10浏览次数:460

(通讯员 李世耘)99日下午,日本山梨学院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込山芳行先生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主题为“日本股份公司制度问题及对策”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张玲教授担任主持人,杨广平副教授担任翻译人。

讲座初始,张玲教授就南开大学与山梨学院大学长达30年的校际合作关系作了介绍,称赞込山教授是两校、两院关系间的积极推动者。込山教授不仅在日本公司法理论领域颇有建树,同时也在商事法律实务层面开展工作,是一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日本知名学者。込山教授对张玲教授与杨广平副教授的邀请讲学表达了谢意,在中日之间商贸关系日趋紧密的今天,希望讲座能让大家有所受益。

讲座中,込山教授从日本公司法的渊源、日本公司法历次修改特点、日本公司的经营实际状态以及日本股份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等几个板块展开。

关于日本公司法的来源,込山教授称日语的“会社”一词来源于英文“company”,他做了形象的比喻,日本文化中认为公司便是一个大家聚在一起吃面包的地方,因此便有了“会社”一词,即中文当中的“公司”。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讲座的内容,込山教授便耐心地用板书为同学们剖析日本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结构与公司分类。在日本公司法的规范层面,会社具有营利性、社团性和法人性等特点,这一点与传统的大陆法系大体一致。在公司分类上,日本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株式会社、有限会社、合名会社、合资会社、合同会社,分别对应中国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目前日本公司法实践中,日本积极推动其中小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公司。込山教授认为,诚然这是出于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减轻经营者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人股份公司这种业态,一人的状态如何体现股份公司所具有的的社团性确有困难。在解释学上,日本学界认为一人股份公司的社团性是体现在继承上的,即其财产可由多人继承,以此来体现股份公司的社团性。

在大多数企业均选择股份公司的业态后,日本国内又以资产或负债规模将股份企业再次划分为大会社、中小会社及个人企业的株式会社等企业形式。込山教授认为这样的二次分类非常有必要,因为日本政府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向股份公司转型,原本公司法中适用于大型企业的制度安排势必无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因此根据企业对象再次类型化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讲座的第二板块,込山教授着重回顾了日本商法的改革历程,日本商法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修订,分别在1974年、2005年及2014年。其修改主要集中在公司营运及监督等方面。込山教授认为战后日本受到美国的影响,董事会的职权在不断扩大,相反股东会的职权被不断弱化;这就类似于在日本政治体制中内阁权力不断增强,而国会的权力在不断弱化。而作为第三方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却难以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是监事来源于董事的选任,难以发挥其独立监督作用。虽然日本公司法上有各种保障监事独立性的规定,但实践当中作用并不明显。

其次是日本股份公司中交叉持股的现象,这是日本大型股份公司的经营特色。一方面有助于企业稳定经营方针、防止恶意收购,但另一方面由于都是信赖关系较好的其他法人主体持股,所以在决议问题上,中小股东很难获得决策优势,其结果就是公司决策权基本处于董事会手中。此外,込山教授还介绍了日本股份公司的决策方式、董事任期等制度。

第三板块,込山教授介绍了日本中小股份公司的经营业态。他认为日本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其主要特点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股份并不上市流通,这就造成原有的记名股票缺乏有效的保存的状况,这是不利于公司经营安全的。同时,在继承问题上如果直系亲属经营能力匮乏,那么在股权转让上应有特殊的设计,允许有能力的员工和管理层受让股权进行持续经营。在夫妻持股的中小企业中可以援引日本民法中的制度安排进行股权交割处理。

讲座结束后,对于老师和同学们的提问,込山教授一一作以解答。张玲教授特意向同学们指出込山教授随手不离法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研究习惯,体现了法律人的规范思维,希望同学们借鉴学习。在场师生也对杨广平老师的翻译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同学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期待日后有机会更多了解日本法律知识,服务中国的法治建设。



版权所有@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