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教师受邀参加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6-10浏览次数:581

201961日至2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哈尔滨隆重召开。我院向波副教授和谢晴川博士受邀参加了此次大会。

本届年会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服务国家经济建设”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共同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近600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参加本届年会。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主持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党组成员王其江,黑龙江省法学会会长徐明,中华商标协会会长马夫,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刘春燕,黑龙江大学副校长董玉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巡视员李存捧,黑龙江省政法委副书记宋忠宪,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喜平参加开幕式。

在为期一天半的会议中,业界专家围绕知识产权法律修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仲裁、侵害知识产权的救济等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在会上,向波副教授做了题为《职务发明权利配置的博弈分析》的主题发言,主张职务发明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研发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雇主通过激励方式克服或缓解发明人的道德风险的成本。在职务发明活动中,既有雇主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投入,也有发明人自身的人力资本的投入,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作性冲突的特征;考虑到雇主既要投入巨额的研发成本,同时还要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的道德风险、研发风险与市场风险,“雇主优先”模式更为合理;对于发明人利用雇主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应优先归属于发明人;“科斯定理”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揭示了权利配置与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问题,基于“禀赋效应”的存在,职务发明权利的不同配置模式具有不同的分配效应。

谢晴川博士做了题为《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的主题发言,主张在地名商标的注册中,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是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此外,大会开幕式上还举行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与中华商标协会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以及青年学者优秀论文颁奖仪式,我院谢晴川博士连续第5年获得该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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