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法律史学者陈景良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工作坊第六期主讲宋代赘婿权利的生成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5-21浏览次数:487

2019424日上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莅临我院,做客南开法学工作坊第六期,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事实与规范之间——宋代赘婿权利的生成”的学术讲座。在讲座前,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与陈景良教授进行了交流,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冯学伟副教授、黄宇昕博士与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闫文博副教授、翟中玉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柴松霞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共同参与此次学术讲座。

  

讲座开始,陈景良教授介绍了中国法律史发展的历史背景:一是中国哲学以儒家文化为核心,伦理本位;二是中国古代实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法治文化和中华法系。文献是记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资料,研究法律史要有深厚的文献阅读能力。

陈景良教授就中国古代有没有权利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典,所以没有权利;二是中国古代有权利的事实,但没有权利的概念;三是研究权利不纠缠于概念,而是直接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出发讨论事实权利。陈教授认为权利的产生是复杂的,应该向中国古代民间社会中寻求依据。

以中国古代生活原理为依据,陈教授对宋代赘婿的权利及其保护进行了论述。陈景良教授从《清明集》中的“探阄立嗣”案引起赘婿权利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了宋代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和改名立户权两种权利以及存在的三种情形,接着他重点分析了宋代赘婿权利的生成机制:从根本上说,赘婿的权利源于实际生活中其对家庭与国家的贡献和所尽的义务,最后针对中国古代权利研究得出三点结论:一是权利的研究要从历史进程出发,以文献为基础;二是儒家语境下依然存在权利生成的空间;三是现代西方理论只是研究中国古代权利的参照,不能成为教条。

陈景良教授讲座结束后,各位与谈人就此次讲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于语和教授认为这场讲座的重点不在于内容本身,而在于其研究问题的特殊角度和以小见大的研究方法。冯学伟副教授认为学者研究问题不仅要看书,亲知体悟很重要,陈景良教授对传统社会中特殊群体的关注让人受益匪浅。黄宇昕博士从中西比较的角度认为中国的权利与西方不同,在研究中国传统问题时应该结合时代背景,理解古代制度。闫文博副教授、柴松霞副教授、翟中玉副教授都对陈景良教授的研究方法表示受益匪浅。

  

之后陈景良教授和现场同学进行了精彩的互动交流,同学们积极提问,陈景良教授对提问逐一进行了耐心解答,现场气氛活跃。

通过本次讲座,与席师生不仅对宋代赘婿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而且对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了更为深入的体悟,现场气氛活跃,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南开法学工作坊”系列学术活动旨在砥砺学术,交流新知。本系列学术活动得到了天册律师事务所谢涛(合伙人)律师的无私支持。

(撰稿人 高旭静)

(审核人 宋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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