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名家叶必丰教授做客南开讲述区域法治协调的学术使命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5-13浏览次数:1112

2019510日晚,行政法学名家叶必丰教授做客南开大学法学院,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区域法治协调的学术使命”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付士成教授主持,宋华琳教授、闫尔宝教授、王瑞雪老师、谢晴川老师南开法学院师生共同参加了此次讲座,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李昂老师、贾圣真老师也参加了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本次讲座,叶教授从研究区域合作法的出发点、区域合作法的主要内容、区域合作法研究的预设三个方面综合阐述了区域法制协调的学术使命。

  

讲座伊始,叶教授和大家分享了自己融入上海、丰富自我阅历的经历,认识到行政法学研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相结合,重点关注经济改革政策的合宪性论证与地方自主权问题,为之后开辟区域与都市法制这一特色法学学术领域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大力支持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方兴未艾。面对难以达成的区域法制统一的现实,在有关区域问题的空间与任务的联结点上,更需要在层级机制层面,对组织法与行为法机制予以高度关注与回应,更加重视区域法治协调机制的研究。

叶必丰教授以此为背景,提出了区域合作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应从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出发,从组织法、行为法、救济法机制着手回应区域问题,提出解决机制。从组织法机制来看,区域合作可以分为层级机制(单方决定)和合作机制(双方协同)两种路径。前者如太湖流域管理局,后者如我国的洋山港管理委员会、法国的城市联盟和城市合作区。

行为法机制则是涉及区域合作中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调整问题。典型的有区域共同行政行为、区域性职务协助行为和链条式行政行为。在区域合作的实践中,对比在部际关系、区际关系下通过公民实现行政机关间的横向沟通与行政机关间直接的横向沟通两种解决类型,在分别审批、报送备案、联席会议等不同机制下对公民产生的影响,重点讨论了协商条款与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与作用

救济法机制围绕有关区域合作协议实施所产生的纠纷解决问题,主要有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判、上级机关裁决与通过制定和解协议共同协商解决的途径。叶老师认为为了区域合作的继续,有关纠纷更多的是通过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和解协议同样是行政合同,必须合法,不能减免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的应尽责任,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内容合法化。

最后,叶教授指出了区域法制协调的学术使命应从理论与实际出发,一方面关注学术领域与学科特色发展,另一面还应注重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行政民主、地方自主权的发展与经济改革合宪性三个角度,丰富和完善区域合作法的研究与制定,最终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讲座结束后,付士成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叶必丰教授一直坚持区域治理法制的行政法研究,对和解协议性质的探讨,对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探讨等,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宋华琳教授也指出,叶必丰教授在区域法制协调的学术研究,体现了行政法学深厚学术功底,以及对现实实践的关怀。

在提问互动环节,在场师生围绕协作协议中重大决策的制定程序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合作中小城市的平等发展问题等进行了多角度提问。叶必丰教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老师同学们的每一个疑惑,在场师生收获颇丰、意犹未尽。


主讲人简介:叶必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在中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区域法制协调等领域取得了斐然成果。

(撰稿人:朱盛楠)

(审核人:宋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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