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聪富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工作坊 主讲纯粹经济上损失与建筑物瑕疵侵权责任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4-13浏览次数:861

  

201949日下午,知名民法学者,台湾大学特聘教授、台湾大学傅斯年纪念讲座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聪富教授做客南开法学工作坊第四期,主讲“纯粹经济上损失与建筑物瑕疵侵权责任”。我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讲座,陈耀东教授、何红锋教授以及数十位本硕博同学参与。

讲座伊始,陈聪富教授由两个经典案例出发,引出“建筑物以及动产商品瑕疵责任应如何承担”的经典提问,从而延伸到商品自伤的概念。他提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分野的当下,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常发生自由竞合,如此,商品本身有瑕疵能否主张侵权责任?

由该问题出发,陈聪富教授进一步提出,目前有关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关于民事财产的范围能否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是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他解释道,台湾在该问题上主张权利与利益区分说,由于纯粹经济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且基于避免诉讼泛滥之水闸理论,及避免过度限制行为人之自由,必须行为人故意违背善良风俗,或违反保护他人之法规,被害人始得请求损害赔偿。在解释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知识时,陈聪富教授区分了附随经济上损失和纯粹经济上损失,并结合不同案件审判结果,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接着,陈聪富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出发,为同学们讲解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对动产商品自伤侵权责任以及不动产商品瑕疵侵权责任的不同观点。法律与实例相结合,直接、形象地拓展了同学们的思路。

在会议交流探讨阶段,我院陈耀东教授与陈聪富教授交流了有关纯粹经济损失与我国大陆侵权责任法的结合的问题,并重点在民法典吸纳上展开了讨论。

陈聪富教授认为,合同法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救济已经有完善的规范,但是信赖利益的保护却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未来,大陆地区指定民法典应当对信赖利益以及纯粹经济损失做出适当规定,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何红锋教授着重关注台湾地区事关公共安全的建筑物质量的强制性规定。陈聪富教授就这类行政规定在民法规范中的适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医疗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否应当设定标准的问题等问题,陈富聪教授详细地解答了大家的困惑。陈聪富教授还分享了自己学生阶段学习民法的经历,呼吁同学们善于发现问题,不惧问题,疑惑是最好的老师,钻研是最大的突破,将不懂变懂,将无知变有知。以兴趣为导向,以资料数据为工具,才能在学术上有所造诣。

本次南开法学工作坊的活动是一场民法学的精品讲座,陈聪富教授在讲座中展示了精湛的法释义学技艺和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会师生收获良多。


南开法学工作坊”系列学术活动旨在砥砺学术,交流新知。南开法学工作坊面向南开法学师生,主讲人可以是学界中坚或青年新锐,也可以是本院教师。本系列学术活动得到了天册律师事务所谢涛(合伙人)律师的无私支持。

(高一丹撰稿,宋华琳审校,魏权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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