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法学工作坊第三期“中国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圆满举行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次数:568

通讯员 赵聪)2019328日晚18: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翔做客南开法学工作坊,主讲“中国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此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李蕊佚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宋华琳教授、王瑞雪博士、贾卓威博士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田伟博士、中国民航大学贾圣真博士共同出席。现场座无虚席,气氛十分热烈。

讲座伊始,张翔教授首先提出:当下中国的宪法学而言,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与基本权利研究相比,中国宪法学关于国家机构的研究相对薄弱。张翔教授从“为什么薄弱”和“怎么薄弱”两个方面进行展开。虽从论著数量看,国家机构的论著高于基本权利的论著,但是从论著的质量看则不尽然。上世纪8090年代,宪法学界对于国家机构问题的研究,还处在与政治学、组织学、行政学等学科共享话语系统的状态中,具体表现为不区分“存在”与“当为”,不区分经验与规范,不区分描述与批判,整全但混沌的“国家理论”或者“宪法理论”。

2001年“齐玉苓案”的发生以及林来梵教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的出版,推动了中国宪法学在方法和研究范式上开启了法教义学的转向。法教义学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或者“对给定的法律素材的体系性建(重)构”。张翔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提供对实定法的论证,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模式。法教义学的一般任务是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将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法教义学为法规范的适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预先作出准备。而这种中国宪法学的范式与方法论转向主要以基本权利为论题载体。学术界通过在比较法上参考借鉴“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基本权利限制的三阶层分析”等教义学框架,针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展开研究。

但国家机构的研究却并未充分“预流”。与基本权利的研究相比,尽管国家机构研究的论文绝对数量并不少,但其中以“规范分析—概念抽象—体系建构—实践运用”为基本特点的教义学研究并未充分展开。一些教材中国家机构的部分简单照抄宪法条文,缺乏主动运用历史、文义、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在监察制度改革、国家主席的职权变迁、央地关系、司法改革中的“审执分离”等关乎国家权力配置的实践议题上,宪法学所能提供的教义学预备也明显不足。张翔教授指出,国家机构研究未能在方法和范式上充分融入法教义学的洪流,并产出在质量和数量上能够回应法学规范命题和实践命题的成果,这才是学界形成“国家机构研究相对薄弱”印象的根源。

讲座第二部分,张翔教授从“意识形态”、“事实描述”与“规范阐释”介绍了国家机构教义学发展缓慢的原因。首先,国家机构教义学的起步迟缓,与国家机构规范“可教义学化”程度较低有关。与基本权利规范相比,国家机构方面的争议解决,经常会诉诸政治过程,而较少进入合宪性审查程序。尽管政治过程中的争议各方也会援引并解释宪法来形成论证,但较之合宪性审查中更具司法性的解释,其被解释和体系化的强度、精细度都较弱。其次,国家机构规范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和政治现实关联性,也增加了其教义学化的难度。张翔教授认为,宪法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产生和存在于复杂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中,理解一国的宪法,当然需要历史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视角。但是宪法学的研究也一定“不要混淆对象的政治性与方法的政治性”,避免因为政治性而歪曲宪法的规范性。换言之,即使宪法规范本身是意识形态的表达,我们也应该将其作为法律去分析建构其规范内涵,而非总是追问规范背后的特定政治诉求和价值判断。最后,张翔教授分析了“经验科学进路”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对政治生活的事实、国家机构设立等事实状态进行描述和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机构的真实状态,是对国家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进路。但是经验科学的进路无法回应法学的规范性命题: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组织法,国家的权力究竟应该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应该如何设立和运作。即使事实状态如此,还应判断其是否是规范的。

讲座第三部分,张翔教授以“关键条款”、“体系”与“历史”三个方面介绍了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第一,张翔教授认为,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展开是一个系统工程,将宪法中一些关键条款,置于整个国家机构规范体系中进行解释和理论建构是首要任务。他重点以《宪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为例证。考察该条的修订历史,从1949年《共同纲领》到1978年《宪法》,均规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但1982年宪法修改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彭真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他提出了“彭真三原则”:第一,使全体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第二,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第三,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这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内涵提出了解释上的新方向。从“一律”到“原则”,体现出“正确性”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内容,说明“原则上”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但具体的形式还可以有所不同。

讲座第四部分,张翔教授介绍了国家机构教义学与总纲、基本权利条款的关系。首先,他指出我国《宪法》总纲中,有如第2条、第27条等若干重要的国家机构关联性条款,这些条款包含了国家机构条款解释的价值规范,从中可以概括出若干国家机构教义学的原则。其次,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款,特定意义上也是国家机构条款。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有的会直接规定与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内容,如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这些基本权利规范中的表述,是对国家机关的权限及其行使程序的直接规定,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对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设定边界,构成对国家机关及其职权配置的限制性规范。此外,还有一些基本权利条款并没有关于国家机构及其职权的直接规定,但在具体的机构组建时,仍要考量基本权利因素,避免机构设置侵害基本权利,例如《宪法》中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规定。

讲座第五部分,张翔教授介绍了功能适当原则。首先,功能适当原则两个层面的规范教义:从正面看,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这意味着,当某国家职能要分配时,要分析哪个机关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优势,以将这一国家任务与权限分配给功能最适的机关(最有可能做出正确决定的机关);从反面看,因应职权需要调整组织结构。这意味着,如果宪法将某个国家职能分配给某个机关,那么这个机关就应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不断演进,以符合履行此项职能的功能要求,使自己成为完成此项职权的功能最适机关。之后,张翔教授介绍了功能适当原则的应用。他指出,我国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与权限划分、机构组织、人员配备、程序安排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当在“功能适当”这一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内涵下加以分析,并作出合宪性的规范判断。他以“行政诉讼的制度逻辑”、“审判独立的制度安排:个案监督、担任人大常委的律师”以及“法律解释:从立法解释到指导案例”为例进行了简要分析,来说明如何运用功能适当原则主义对制度建构进行规范性评价。

讲座结束后,在场师生与张翔教授就国务院机构权力配置、功能适当原则的具体实践、行政组织法中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条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沟通,张翔教授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田伟博士还针对国家机构规范可教义化程度低的原因进行了补充,并介绍了德国法的相关理论和案例。在场师生受益匪浅、收获满满,以热烈掌声感谢张翔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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