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简介|《立法学:地方立法原理与实务》(高绍林主任)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9-02-21浏览次数:1519


《地方立法原理与实务》

系列讲座大纲

主讲人  高绍林

  

  主讲人简介:

高绍林,男,19554月出生,中共党员。19791983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1993年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硕士研修班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从事地方立法工作35年,主持了二百余部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对地方立法有系统的研究和思考。先后参加了国家立法法、民法总则等重要法律的研究工作,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一、二)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全国地方立法学界有较大影响。

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地方立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实验室专家顾问,天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天津大学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等高校的客座教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述:主编《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必备知识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参与主编《市场经济知识博览》(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中国改革开放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地方立法简本》(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在《人民日报》、《中国人大》、《法制日报》等重要报刊发表多篇文章。

课程简介:《地方立法原理与实务》,是在总结我国近四十年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基础上,就地方立法工作涉及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思考,对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系提出独到见解。《地方立法原理与实务》系列讲座,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立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引导学生加深对地方立法工作原理的理解,掌握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必备的知识与技巧。该系列讲座拟安排10讲,每讲四个学时:

  

第一讲:地方立法的方位

1.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地方立法的范畴,广义的地方立法与狭义的地方立法。

3.地方性法规的概念与特点。

4.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与特点。

5.地方立法的作用,新时代如何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6.地方性法规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与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第二讲: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1.人大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3.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4.党领导立法的主要途径与方式。

5.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讲:地方立法权限

1.我国立法权的历史沿革。

2.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畴。

3.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分类,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范畴及特点。

4.地方立法权的功能分类,实施性立法、地方事务立法、先行性立法等。

5.区域立法现状与展望,区域立法的必要性、国外区域立法的立法例、我国区域立法的维度,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作,沪江浙皖区域立法协作实践。

第四讲: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与形成

1.地方立法项目动议。动议的主体、动议前的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动议的方式与途径。

2.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的类型、地方立法计划的拟定、地方立法计划项目论证、地方立法计划的落实等。

3.立法调研。立法调研方法、立法调研重点、调研问题的梳理,拟定地方立法思路等。

4.地方性法规案的构成。议案,法规草案,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

5.地方性法规案的提请程序与处理。

第五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方法

1.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方法。延伸法、比照法、提升法、归纳法、演绎法。

3.法规的名称。法规名称的构成要素,命名规则。

4.法规的结构安排。

5.法规条款安排方法。主次法、时序法、事序法、规范保障法、行为监督法等。

6.政策性文件的法规转换。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文件的相互关系,政策性文件转化为法规规范的注意事项。

7.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包括不重复上位法的意义,可以重复的主要情形,必要重复上位法规定时的技术处理等。

第六讲:法规条文的起草

1.法规总则条文。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基本条款。

2.条文类型。权利本位规范、义务本位规范、软性条款、鼓励与支持条款,法律责任条款等。

3.常用法律词语。祈使句、无主词结构,连词的使用,但书与除外表述,依据词语(依照、按照、比照、参照、根据)。

4.法规修改与废止的形式。

第七讲:地方立法程序

1.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审议前的准备,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原则,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案的一审、二审、三审的重点程序及重点。

2.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项目的范围及确定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

3.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与职能,专门委员会审议前准备,审议程序及重点,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

4.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统一审议的重要意义,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前的准备,统一审议的基本方法,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5.法规案的表决。多数决定原则的分类,我国地方立法表决的基本方式,整体表决与个别条款表决,否决与搁置否决。

6.设区的市的法规报批程序。

7.地方性法规的公布。

第八讲: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1.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相互关系。

2.地方立法协商。

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的途径,公众意见的吸收与采纳。

4.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专家学者参与的意义,参与的途径,专家学者参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5.立法人工智能的实践与展望。

第九讲:地方立法的监督

1.地方立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报送备案的主体,备案的基本程序,备案审查的种类。

3.立法评估的分类。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

4.立法评估的主体,立法机关的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

5.立法评估的标准。合法性标准,公平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效率性标准,立法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6.执法检查。包括执法检查的原则,执法检查主体,执法检查的组织,执法检查与立法评估、法规修改。

第十讲:地方立法工作者

1.地方法制工作机构的性质与职能。

2.立法工作者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

3.高等学校如何培养适合地方立法工作的专业人才。

  

授课时间:每周二上午2-4节(前11周)(855-11:40

授课地点:南开大学法学院112教室

结业作业:

每三位学生为一组,研究一份立法调研报告,起草一份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份说明。在结业课上交流各组起草的文件,并互相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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