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华教授做客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第一期 主讲“法律规制视角下大数据的运用和滥用”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4-13浏览次数:120

(撰稿人 孟李冕)2018413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莅临南开大学法学院,做客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第一期暨“规制与公法”沙龙第三十二期,作了题为“法律规制视角下大数据的运用和滥用——从数据杀熟谈起”的专场讲座。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办,宋华琳教授主持,法学院石巍教授、李蕊佚老师,南开大学计算机与控制工程学院刘晓光教授等出席讲座,与同学们共享此次讲座盛宴。

汪庆华教授首先介绍了大数据的来源,将其分为私人平台大数据、工业制造大数据和政府信息大数据。又将政府信息大数据立法大数据、政务大数据、司法大数据。其中,司法大数据的来源包括:内生数据、共享数据和公开数据。汪庆华教授指出,风险亦相伴而生,比如共享数据可能会侵害法官的自由心证。

明确了大数据的来源后,汪庆华教授介绍了大数据的行业运用,包括追溯、识别和画像。首先,互联网和物联网时刻都在记录,大数据可以追溯任何一个行为,形成历史轨迹。其次,在对各种信息全面追踪基础上,通过定位、比对和筛选,可以实现精准识别,使可分析内容大大丰富结果更精准。最后,通过对同一主体不同数据来源的追踪、识别、匹配,形成更立体的、全面的认识。

其次,汪庆华教授分析了数据杀熟、数据交易/泄露和数据垄断问题。第一,数据杀熟和传统经济不同,价格决定的一方,由需求者转移了一部分到了供应者。定价权之所以发生转移,大数据使得供应者具有了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大规模的由供应者定价,从来都是社会的灾难,反垄断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由供应者决定,而不是供需机制来决定。第二,具体分析了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指出了数据交易/泄露问题。此外,还讲解了数据垄断(因数据而产生的垄断)的几点思考,如数据可能造成进入壁垒或扩张壁垒等。

再次,汪庆华教授讲解了大数据的规制原因、现有规制法律体系、规制主体和规制建议。第一,规制原因有三点:行为负外部性、信息的不对称和平台的垄断性。第二,现有法律规制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草案)。第三,规制主体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网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各自有其不同的职责。最后,汪庆华教授指出,解决个人信息滥用,必须源头治理。

通过对欧美经验的借鉴,汪庆华教授讨论了大数据行业规制监管的模式选择。首先,通过两起执法案例,介绍了美国FTC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强市场模式。其次,介绍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实施范围,数据主体的访问权、删除或遗忘权和数据携带权,默认隐私保护以及数据泄露处理内容,勾勒出强监管模式。此外,还存在合作共治的模式。

最后,汪庆华教授以“大数据社会的兴起”作为代结语,指出民众在平台上工作,在平台上受教育,在平台里成长。平台嵌入一般民众的生活,民众生活在平台中。每一个平台,都是一个大数据企业。

在互动交流环节,针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控制数据二次使用的后果”“智能投顾的黑盒问题”、“监管模式的选择”、“执法激励机制的类型”、“被遗忘权的具体情形和中国适用”等问题,汪庆华教授一一做出详细解答。

在讲座的最后,主持人宋华琳教授总结发言,盛赞汪庆华教授为南开大学师生带来了一次精彩纷呈的讲座,展示了数据规制与治理的学术脉络,介绍了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未来的学术构想,呼吁师生关注与大数据相关的法学问题,关注法律、科技与政策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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