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庆教授做客我院主讲“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指导性案例的考察切入”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11-22浏览次数:860

(通讯员 王颖博)20181120日晚7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莅临我院,为我院师生带来了题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指导性案例的考察切入”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郑泽善教授、隗佳老师以及天津财经大学邹兵建老师担任与谈人。讲座现场座无虚席,同学们热情高涨。

讲座伊始,付立庆教授向我们介绍了王志才案和李飞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情况。之后,付教授从四个方面来进行阐释。首先,对两个故意杀人罪指导案例的质疑及其反驳。针对两个指导案例缺乏均衡性、违反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以及颠倒了死刑限制减刑的判断顺序的质疑,付教授分别从李飞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两个案件的可能性以及死刑限制减刑在性质上仅是普通死缓的补充性三方面进行反驳。其次,讲述了两个指导案例的积极意义和实践影响。其积极意义体现于,在死刑裁量“高位运行”的态势下,纠正司法实务中过度迁就被害人亲属的错误做法。这两个案例都对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产生了影响。再次,付教授对两个指导案例中的关键词进行详细地讲解。针对被害人谅解与被告人赔偿的问题,付教授认为应理性看待被害人谅解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的作用,从被告人交付国家救助基金和从积极赔偿的刑法意义上寻求解决方式。针对杀人手段的残忍与否的判断标准,付教授认为应从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危险程度、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惨死的状态以及行为本身为社会公众的憎恶程度三方面进行考量。针对被告人亲属协助抓捕而被告人未予抗拒是否成立“自动投案”的问题,付教授认为应从实质上理解“自动投案”,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置于司法机关有效控制下,都应看作“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最后,付教授指出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出路。在此,重点阐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其参照地位和效力的提升问题。

讲座结束后,首先由刘士心教授从案件归纳的角度进行了总结。郑泽善教授就案例指导制度的效果与付立庆教授进行了探讨。邹兵建老师对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手段残忍的判断标准,隗佳老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分别与付教授进行了讨论。随后的自由提问环节,付教授对法学院同学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

付立庆教授的讲座使法学院师生受益匪浅,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以及案例指导制度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为研究生进行案例指导制度研究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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