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东副教授做客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 主讲全球制度竞争视野下的个人数据保护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10-19浏览次数:559

(通讯员 赵聪)1017日下午,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第六期“全球制度竞争视野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成功举办。此次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主讲,南开大学法学院李蕊佚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张志坡副教授、贾卓威博士与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此次沙龙。

  

讲座伊始,丁晓东老师首先提出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概念。之后他以今日头条和淘宝网为例,指出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普遍性。他认为,从制度上讲,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是全球热点,但是并未达成广泛共识,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分歧。如何在中国走出一条独特的个人数据保护道路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讲座第一部分,丁老师回顾了个人数据保护的起源与发展。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在《隐私权》一书中率先提出作为独处权利的隐私,同时现实中也出现了可能将一些非隐私的内容也予以保护的问题;1960,威廉·普罗斯在《隐私》一文中归纳了四种类型的隐私侵权,如侵犯独处、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等,虽然有学者指出其悖离了沃伦和布兰代斯的理论,并且未给出隐私的规范定义,但威廉的理论在现实中却得到了广泛运用;1967年,艾伦·威斯汀在《隐私与自由》一书中提出隐私是每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而且,艾伦定义的隐私权是主体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之后,丁老师提出问题:为什么要保护隐私或个人数据?丁老师指出这个问题不只在中国有,在美国也有相同的问题。“个人数据是否属于个人?”“为什么未经他人许可拿取他人财物是违法的,但未经许可获取他人信息却未必违法?”在和几位同学互动交流后,丁老师指出,信息、数据的本质不具有稀缺性,甚至具有流通的公共属性。信息的口口相传可以帮助人们更快的了解真实情况,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隐私保护是将数据、信息的两个极端属性放在一起加以保护,不是要隔绝信息流通,而是要信息更合理地流通。

讲座第二部分,丁老师分别介绍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欧美模式。首先,美国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模式具有两项基本特点:其一,分散立法。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但没有像欧洲一样统一的立法;其二,自我规制。在美国,由企业自己来设定隐私政策,谷歌、脸书等企业均有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美国法律要求企业对消费者忠实履行承诺,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法监督。其次,欧洲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模式具有两项基本特点:其一,集中立法;其二,统一规制。欧洲管理遵循规制进路,而美国更偏向市场进路,其背后代表的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重视和欧洲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讲座第三部分,丁老师从管辖范围、基本原则、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数据跨境流通等方面重点解读了2016年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一,《条例》的管辖范围非常之宽,影响在欧盟有互联网业务的所有企业。其二,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与透明性、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等。这些原则貌似非常先进,但其建立的基础是在前大数据时代下的框架,尽管规定的非常全面但无法严格执行。比如合法性、合理性与透明性,在有些情境下根本就无法获得个人同意。而且,数据的跨界使用是互联网企业迅速发展的一大原因,但如果遵循目的限制和数据最小化原则,则可能影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它与大数据时代的根本原则相悖。其三,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主要包括:访问权、擦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携带权等。这之中,有些权利是不合理的要求,比如擦除权的可行性、合理性均存在问题。而且,携带权可能导致用户粘性降低,在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中,可能会使中小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条例》的规定可能使用户不胜其烦、疲于授权,最终使数据保护走向形式主义,如此一味强化个人权利的保护来保护隐私,忽略了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有时可能适得其反。

讲座第四部分,丁老师介绍了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展望。目前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与欧洲相似,集中立法,统一规制。但法律条文零星存在于各个法律法规中,比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未成体系。而且,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执法较为宽松,保护力度不强。对于未来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丁老师指出我国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腾讯等具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可能影响未来立法。

讲座第五部分,对于全球数据隐私的未来,丁老师认为,个人数据存在个人权利和公共物品的两极张力,中美面临的挑战虽具有相似性,但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均存在问题,无法借鉴。丁老师指出,宏观层面,可以从风险规制的思路去保护个人数据,但如何具体落地实施仍需要思考;微观层面,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构保护个人数据,期待未来同学们去研究探索。

  

沙龙的交流环节,在场师生就隐私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与丁老师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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