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程序与鉴定意见的法庭运用”成功举办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401

(通讯员:宋缜言 朱桐辉 摄影:宋缜言)928日下午,南开大学法学院团委及研究生会举办的“法医鉴定的程序与鉴定意见的法庭运用”学术讲座,在法学院455多媒体会议室举行。

这次学术对话由我院朱桐辉副教授主持,邀请了四位共话人: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主检法医、现市局警务督察总队指挥室三级警督唐彬;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协纪律处分复议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碑林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法学会副会长贾海明;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通。

天津市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杨鹏老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杨磊律师、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张烜墚律师等多名司法实务人员,法学院近八十名同学积极参加。

法学院团委李高扬老师首先对来宾表示了欢迎,并表示了对这次学术活动的支持,希望同学们积极互动,并多参加类似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学术活动。

对话以对“聂树斌”案中高度腐败尸体的检验反思为切入。首先,由唐彬法医从8年检验及研究心得出发,结合听众的现场提问及主持人的补充发问和引导,讲述了法医检验的主要内容、技术过程、法律文书出具过程、DNA分析的应用与发展、法医参与现场勘察的定位,说明了法医在刑事侦查技术中的重要地位。

  

接着,由有23年执业经验的贾海明主任律师,讲解了鉴定意见的法庭运用。他指出,法医在现场提取的材料、信息经过很多规范和程序,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最后的定案根据之一;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需要重点关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有相应资质,检验材料是否被替换,检验的方法与程序是否合乎相应的科学原理与要求、是否合规合法;必要时还需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质证;总之,法医的鉴定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之一。

随后,于阳副教授作为实体法研究者,提问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的程序的区别,并特别指出一般流程需要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否则会导致严重失误的问题。同时,还补充追问了启动环节的细节,并强调了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启动困难,会导致职权部门先出具的鉴定意见过于“强势”的问题。对此,唐彬法医和贾海明律师分别予以了回答和再次强调。

高通副教授则感叹,通过这次对话让外行人了解到了法医工作的不易;并对“多头鉴定”、鉴定启动、鉴定机构的资质、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精当的分析。

上述对话引发了听众很大的兴趣,并提出了嫌疑人利用反侦查手段修改死亡时间表现如何应对,民事DNA鉴定和刑事DNA鉴定的区别及收费依据,DNA采样的方式有何变化等问题。唐彬法医、贾海明律师、朱桐辉老师予以了一一回答,并在他们的相互启发中,将讨论引导到了公安数据、信息获得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等深层次问题。

同时,台上的频繁对话与台下的互动,也让法医和律师们有了更多的互相了解和理解,非常有利于以后的工作提高。

学术对话结束后,听众以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共话人及主持人的谢意和敬意。同学们纷纷表示,在这场对话中,法医、律师及法学教师从不同视角生动展现了法医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获益匪浅。

还有同学与法医、辩护律师进行了专门交流,表示有志于法医与刑辩律师工作。这场法律与科技的对话,是又一场理论与实务的对话,是又一次知识与良知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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