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响”学术沙龙第50期探讨“案例指导与法律方法”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6-06浏览次数:354

(通讯员  郐斌 张婉凝)201865日上午,“鸣响”学术沙龙第50期“案例指导与法律方法——对指导性案例创设、适用问题的讨论”在法学院举行。

本次学术沙龙邀请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王彬作为主讲嘉宾,以法理学著作《案例指导与法律方法》为线索,围绕实务界、理论界对案例指导制度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与争议,尤其是通过法律论证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方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主持人介绍了本次学术沙龙的背景以及相关著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和2015年相继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并通过至今连续发布的17批共92个指导性案例,建构和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应用数量不大、频度不高、指导性作用不突出、权威性作用不明显的问题。王彬老师近期出版著作《案例指导与法律方法》系统梳理了指导性案例创制和适用方法,进行了建构本土化的法律方法的努力。除导论外,全书共六个章节,分别从知实制名、效力辨析、生成纂辑、裁判思维、法律论证、司法哲学等角度对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方法进行了体系化分析。

随后,王彬老师分享了本书的写作历程和经验,建议进行论文写作应当具备五个意识,即问题意识、方法论意识、逻辑意识、规划意识和语言意识。他就案例指导与法律论证问题进行了细致的阐述。他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论证包括对案件事实相似性判断的内部证成,和对比较基点权威性证成的外部证成。参照图尔敏图式的一般论证结构,分别对比制定法和判例法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结构,指出同案判断的内部证成遵从类比推理的逻辑构造,外部证成则需要借助原则权衡的复杂公式,明晰潜在包含与过度包含的情形以确定实质理由。作为总结,他提出了同案参照的附条件援引规则:1.裁判要点具备被援引为判决理由的资格,且必须被实质援引;2.裁判要点作为判决理由须经过实质权衡,且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被引用;3.裁判要点仅被推定为排他性理由,法官若偏离或推翻须承担论证负担。

在评议与交流环节,几名研究生同学分别从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后果主义的裁判思维和决定性相似的判断标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王彬老师认为,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过程是“有智慧的服从,有约束的创造”:简单案件、典型案件应当适用法条主义的裁判思维,疑难案件则应当适用后果主义思维。疑案指穷尽证据规则仍不能证明事实的案件,难案指因漏洞、冲突、模糊等情况存在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的案件。以彭宇案和许云鹤案为对比,指出后果主义的限度在于可预测性、可欲性与可行性,同时要防止社会效果的异化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危险。就法律论证的基础在于正当化还是法律发现的问题上,以麦克纳考福林夫人案为例,王彬老师指出,权威基点来自法律内部,法律发现是法律论证的过程和表象,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在于承担公开说服功能的“证立”环节。

贾卓威老师、陈上海博士和谢斐博士分别就本次沙龙进行了评点。贾卓威老师指出,对案例指导制度法律论证过程的研究,是对具体司法制度的应用问题的法律方法的进一步探讨,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征,很有意义。陈上海博士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地方高院指导案例比最高院指导案例应用更广泛,但彼此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仍需要通过司法公开等因素解决,对案例指导的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对这一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谢斐博士认为,对案例指导法律方法问题的探讨,对法律思维的理性化有重要意义,对应对“不可名状的法感觉”为代表的受司法前见等法律心理学所影响的扰乱因素,有方法论上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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