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博士做客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第三期 主讲“网约车监管:逻辑和立场”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282

(通讯员 孟李冕)201857日下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博士做客南开网络与信息法沙龙第三期暨“规制与公法”沙龙第三十四期,以“网约车监管:逻辑和立场”为主题,呈现了一场精彩讲座。讲座由南开大学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办,宋华琳教授主持,陈兵教授、贾卓威老师参加了讲座研讨。

傅蔚冈博士以自身乘车体验为开场白,简要介绍了网约车的优点和现状。傅蔚冈博士介绍了网约车和出租车的区别:第一,技术的区别。网约车依赖于移动互联网,区别于出租车的扬招。第二,服务的区别。网约车通过平台能匹配乘客和司机,通过服务评价系统优胜劣汰。第三,生产组织经营方式的区别。网约车可以跨域地区构建全球服务网络。此外,由于网约车司机不是雇员的司机,还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傅蔚冈博士提出,缔约方式的区别才是根本性的区别。用户必须通过登录约车软件来预约周边的车,登录这一行为建立了平台与该乘客间包括费率、司机资格、保险甚至残障人士特殊需求在内的合约关系。与巡游出租车不同,平台承担筛选并仅聘用合格司机的责任,而乘客则可在事先获得更多关于预期司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司机的姓名、车辆的照片等。

傅蔚冈博士分析了伊利诺伊运输贸易协会等诉芝加哥市政府一案。原告认为芝加哥市于2014528日颁布的TNP新规由于在保险、司机资质、机动车资质和资费方面区别于出租车,实施了不公平竞争。判决书可概要为两点:第一,财产并没有免于竞争的权利。TNP和出租车是运输服务行业的两个不同业态,出租车牌照让牌照所有者拥有和运营出租车,但这并不能排除交通运输服务的竞争。第二,因为竞争而导致的收入减少和财产减损并不能被视为政府的征收。从该案中,可得出如下启示: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相匹配。即对于已经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网约车,可以与不同于出租车的监管手段。

傅蔚冈博士还讨论了国内在司机、汽车、数据、保险和平台责任方面给网约车设立的监管。司机方面存在户籍、驾照和资质与背景调查的监管;汽车有轴距、安全气囊和车牌的监管;关于数据,要求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在保险方面,要求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关于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傅蔚冈博士继而讲解了网约车的监管悖论。第一,监管过度导致监管不足,如户籍、车辆资质等会导致网约车大幅度减少。第二,所有旨在要求最优技术的监管最终都会阻碍技术进步,如要求出租车行业安装GPS。最后,对新风险过于严苛而导致总的风险程度上升,如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考试反而使得黑车增多。

傅蔚冈博士还剖析了日本、英国无法诞生互联网公司的原因。谷歌和雅虎担心日本的版权法会判搜索引擎违法,因此他们不将日本的搜索服务器放在日本。此外,谷歌搜索引擎在英国可能是违法的。因此,法律才是关键性要素。几个关键性法律要素分别为平台责任、版权和隐私。

傅蔚冈博士提出,以日落条款来确保监管措施不至于阻碍创新,如“暂行办法”是不是需要明确期限。傅蔚冈博士指出,监管手段要和监管目标相匹配,而目标与立场相关。在保护消费者的立场,监管政策会宽松。在保护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立场,监管政策就会相应严格。

在讲座的交流环节,针对“滴滴司机打滴滴投资人”、“信息不对称是否消除”、“如何监管平台的抽成比例”、“网约车各地实施细则是否违背上位法”、“如何监管套牌车”等问题,傅蔚冈博士都一一做出解答。

在讲座的最后,主持人宋华琳教授总结发言,首先感谢傅蔚冈博士的精彩讲座,并提出对网约车的监管可以着眼行政法监管之外,探寻平台自身可以发挥何种作用,平台自身如何制约的问题。此外,还呼吁师生关注法律与公共政策的结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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