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响学术沙龙探讨“滴滴约车案”法律问题

发布者:李雁伟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312

(通讯员 曹慧珊  李芳)2018525日,由刑法专业和诉讼法专业同学共同举办的鸣响学术沙龙,于法学院333会议室圆满举行。本次学术沙龙的主题为:“滴滴约车案”法律问题探讨。

沙龙伊始,主讲人黄冠然同学详细介绍了“滴滴约车案”的基本情况:自郑州空姐遇害案曝光以来,一周之内全国各地陆续披露4起类似的滴滴乘客受害案,这侧面反映了滴滴打车软件存在诸多漏洞。以顺风车为例,所谓的顺风车模式,就是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在西方这种私家车共享行为十分流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位紧张。并指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顺风车司机准入门槛低于网约车,滴滴平台对司机信息审核不严。

接下来则由四位同学对该问题进行发言:

石玲同学根据南方周末对于50起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结果,指出了滴滴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的监管不力,比如“三证验证”和“人脸识别”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就滴滴平台的责任问题,石玲同学认为,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不仅仅处于“信息中介”的地位,而应当提升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跟进,提高对顺风车的监管力度。

郭荣艳同学就“郑州空姐遇害案”的相关细节做了进一步精细分析。首先,郭同学分析了滴滴平台的责任问题。应当肯定的是空姐遇害和平台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滴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分析了滴滴公司发布100万悬赏令的行为合法性。通过对于滴滴公司是否有权发布涉案司机身份信息的思考,拓展到对于“人肉搜索”问题的法律解读,强调了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史晓琳同学通过ppt展示,从分析该案的真凶问题入手,向大家展示了网友关于该案真凶的猜测,“打捞两具尸体说”“DNA怎么鉴定说”等,并站在诉讼法的角度,通过分析警方公布的证据,逐一否定网友的猜测。

苏凯同学从网约车的计价规则、派单规则分析,滴滴公司并不属于居间公司,而是服务中的相对方。其次,顺风车只是网约车的一种,其还存在经济车、豪华车等其他形式。其不赞同因为出了问题,就直接把顺风车单列出来,而将其视为该行业的“临时工”的行为。另外不能因为网约车存在问题就将其一票否决,而应找寻解决办法,推动其良性发展。

最后由刑法专业的两位博士对该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点评。

李亚龙师兄认为:认为新事物肯定会具有一定的风险,我们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拒绝,而是想办法如何规制,让其逐渐步入正轨。对此,我们国家可以借鉴Uber(优步)的管理方式,找寻适合我们国家的共享单车规制办法。总之对待 新兴事物,要抱有宽容的态度,不可因噎废食。

王颖博师姐认为:滴滴等网约车的产生有一定合理之处,只是任何新兴事物的发生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确实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应当对其发展采取支持态度,同时注重监管。对于滴滴平台采取何种定位将决定了对其采取各种监管手段。究竟是出租车的“承运人”地位,抑或是信息中介的居间地位?师姐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政府+企业的双重管理模式,当然这必将对滴滴公司和政府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随后,本次学术沙龙在同学们进行相关问题交流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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